近日,黑龍江省頒布了《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條例》將于2012年8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國內出臺的首部有關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了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業內人士認為該條例存在爭議;分析師則指出,該條例是針對近年來黑龍江一些企業無序開發相關資源的亂象而頒布的,對相關的企業影響不大。
氣候資源探測要申請許可證
條例強調“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并指出“本條例所稱的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境的自然資源。”此外,條例還提到,“探測活動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企業從事氣候資源探測前,要取得《氣候資源開發探測許可證》。而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與探測規模相適應的探測設備;擬使用的探測設備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技術要求,并在周期檢定有效期內;具有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與探測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分析師稱對企業的影響甚微
風能、太陽能是否屬于國有?業內人士均提到了憲法第九條。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江蘇中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談志全認為,“應屬于國家基本經濟制度,按立法法的規定,只能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規無權作出此規定。”在憲法第9條規定中,列舉了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屬于國有,但也沒有規定風能太陽能屬國家所有。盡管該條規定“……等自然資源”有“等”字眼,但太陽能、風能等其他的自然資源是否屬于國有,應根據憲法第67條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憲法解釋。黑龍江的地方性法規,無權對憲法第9條作出了擴大解釋,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撤銷。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張進德認為,這一條例“談不上明顯抵觸”。根據憲法第九條,從字面看該條例不違反,因為第九條有個“等”字;但從立法精神來看,憲法是不包括太陽和風的。他表示,由于這種規定太雷人,爭議很大,不會引起其他省份效仿。在具體實施上,條例有可操作性,它只針對企業,不針對個人。但是,這樣做會影響企業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的積極性,對這一稚嫩的產業是個打擊。
國聯證券金少華認為,對相關企業的正常運轉沒有太多的影響,國家立法的角度是讓企業合理、有序地利用風能、太陽能。近年來黑龍江出現了一些企業隨意開發風能和太陽能的情況,該條例并非要阻止企業對風能和太陽能的開發,只是在對企業的資格審核方面嚴格了一些。氣象災害每年都給國家造成一定的損失,站在合理保護氣象資源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條例并不會對相關的金風科技、華銳風電等企業產生實質性的巨大影響。由于各省的情況不同,并不是每個省份的風能或者太陽能都很發達,效仿的可能性不大。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