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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和陽光,能收歸國有嗎

2012-06-20 12:59:00 江蘇經(jīng)濟報   作者: 韓 哲  

日前,我國首個規(guī)范氣候資源利用的《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頒布。這一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包括風能、太陽能在內的“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引發(fā)輿論廣泛質疑。

風和陽光能否收歸國有,這必須從法理上進行探討。

首先,要糾正一個概念錯誤。上述條例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的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huán)境的自然資源。”所列舉的四種主要自然資源,顯然是人類利用的對象,而其中的風能和太陽能,則明顯屬于人類對風和陽光進行開發(fā)利用的結果,已屬自然資源的轉化成果,不再屬于“構成氣候環(huán)境的自然資源”。因而,這四種資源在邏輯分類和概念的層次上存在問題,應將“風力風能、太陽能”換成“風力、陽光”,這樣才能與“降水和大氣成分”對應。

那對風、陽光、降水和大氣成分等自然資源,能否通過立法宣示其所有權,并直接由地方立法將其收歸國有呢?在筆者看來,風力和陽光不僅不宜收歸國有,甚至按目前一般法理,也不宜對其明確所有權歸屬。

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說,在確定自然資源的歸屬、明確其所有權屬性時,事涉公民與國家基本民事權利的界限,屬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疇,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予以規(guī)定,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作為地方立法機關,無權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進行規(guī)定。

即使從一般法理上看,對風和陽光的所有權法定化明確化,也講不通。法學理論認為,能夠作為法律關系(包括所有權關系)客體的“物”,既不是物理學意義上的物,也不是哲學意義上的物,它必須同時具備三個特征:一是能滿足人們需要,即對人們有價值;二是具有一定稀缺性;三是能為人們現(xiàn)實支配和控制。從目前人類認識、掌握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衡量,我們顯然還沒有足夠能力對風、陽光、降水和大氣成分等自然資源進行“現(xiàn)實支配和控制”。因而,不宜以法律名義宣示這些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我國《氣象法》和各省市的相關立法中,也均未出現(xiàn)“氣象資源為國家所有”的規(guī)定。

雖然風和陽光不具有明確所有權的條件,不能成為特定主體的所有物,但風能和太陽能是有權屬的,可以成為特定主體的所有物。人類在將風和陽光轉化為風能和太陽能的過程中,特定主體不僅需要投入資金,還要投入勞動,而且這些風能和太陽能在特定條件下是有限的,能為人們所現(xiàn)實支配和控制,能為人們創(chuàng)造價值,完全符合上述法律關于“物”的特征。在此情況下,政府也沒有理由和依據(jù)武斷宣布“風能和太陽能為國家所有”,否則就侵犯了開發(fā)利用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若將風和陽光界定為國家所有,那當大風造成房倒屋塌、人員傷亡,當陽光導致人體灼傷等傷害時,國家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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