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排污權交易管理規定》8月起施行
5年買一次指標
排污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排污權指標,有效使用期為5年,期滿后需重新購買。
被列為環境保護信用不良的、被實施環境保護掛牌督辦的、處于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間的、被區域限批的,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排污單位不得交易排污權指標。
8月1日起,成都的重污染高排放工業企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都得花錢購買排污指標了。成都商報記者昨日獲悉,《成都市排污權交易管理規定》(下稱《規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按該《規定》實施排污權交易的僅為重污染高排放工業企業,其他排污企業的排污權交易將逐步納入。《規定》稱,排污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排污權指標,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核定的排污量,在環境交易機構通過場內交易獲取,并由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排污許可證方式予以確認,有效使用期為5年,期滿后需重新購買。排污單位無償獲取的排污權指標應當逐步實行有償獲取。
《規定》同時稱,排污單位因自身原因造成排污權指標連續兩年閑置或者連續兩年使用排污權指標不足80%的,環保部門可回購其排污權指標。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排污權指標等行為,還可將其無償收回。
根據《規定》,排污權交易應通過網絡競拍、電子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對公開競價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排污權交易,可由環境交易機構組織雙方按照掛牌價交易。
《規定》顯示,被列為環境保護信用不良的、被實施環境保護掛牌督辦的、處于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間的、被區域限批的,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排污單位不得交易排污權指標。
《規定》稱,排污權指標出讓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納入財政預算。排污權指標出讓收入專項用于排污權指標回購、排污權交易體系建設和區域環境污染治理。
排污單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如果超過了其指標的排污量,則由市或區(市)縣環保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指標轉讓方或者受讓方,在排污權交易中,弄虛作假騙取排污權指標,或者在環境交易機構外進行排污權交易的等,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如拒不改正,則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排污權交易。
5種情形限制交易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