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終于將在20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可再生能源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eed-In Tariff:FIT)。日本經濟產業省于4月27日公布了作為該制度關鍵的收購價格和期間的草案。在公開征求意見之后,于6月18日公布了政策的全部內容。
瑞穗實業銀行產業調查部副部長若林資典
收購制度是將采用可再生能源所發生的成本追加到電費中,由國民負擔。據經濟產業省估算,從日本全國平均水平來看,每月電費為7000日元的標準家庭會增加87日元。雖然輿論著重強調了負擔,但電力全量固定價格收購制度對產業振興也會產生很大的推動作用。在公布收購價格等草案的4月27日,記者就通過實施該制度所能產生的經濟效果,采訪了瑞穗實業銀行產業調查部副部長若林資典。
——經濟產業省的草案所規定的可再生能源收購條件是,非住宅光伏發電為含稅42日元,收購期間為20年,風力發電為含稅23.1日元,期間為20年,高于最初的設想。
若林:收購價格及期間是從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立場出發決定的。日本可再生能源采用量約為1%(大型水力發電除外)。低于其他發達國家及中國。由于采用量如此之少,因此要真正實現普及,必須在最初加大扶持力度。去年7月在制定法律時,已經確定從開始實施起,用3年時間迅速實現普及。收購條件如此有利,符合法律的宗旨。
以2000年開始實施電力全量固定價格收購制度的德國為首,已經有許多國家在實施該制度。日本雖然起步較晚,但正可以汲取率先采用該制度的德國和西班牙的失敗教訓。例如,在西班牙,由于2008年設定的有利條件,產生了很大的太陽能電池泡沫。導致西班牙政府無法全部容納可再生能源,今年終于叫停了該制度。在運用收購制度的過程中,防止采用量和價格的狂漲暴跌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收購價格過高,采用量的增加便會超出預想,反之如果價格過低,就無法推動普及,容易陷入極端狀況,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需要對收購條件進行較好的控制。
——經濟產業省目前還在探討每隔半年對設備成本的下降等進行確認,并檢查收購條件。對收購條件進行適當修訂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因為日本在采用收購制度方面起步較晚,所以會有一些得以納入制度的靈活方法吧。
若林:有。那就是將“投資回報率(IRR)”作為制度的核心。投資回報率是一項表示項目業務收益性的指標。將金融觀點納入國家制度,這具有劃時代意義。
例如像風力發電這種暗藏中等風險的發電項目,投資回報率在扣稅前定為5~6%為宜。是根據這一數字來決定收購價格及期間等詳細條件的。另外,在收購制度開始實施后的3年里,作為特例將投資回報率提高1~2%。這是因為將開始后的3年定為一舉實現普及的期間。
拿太陽能電池來說,今后3年間的投資回報率為6%。根據產業界提出的意見,算出設備成本為平均每千瓦32.5萬日元。然后在此基礎上計算出平均每千瓦時不含稅40日元的收購價格。太陽能電池價格的下滑勢頭十分猛烈。假如采用這一機制,那么如果設備成本下降,自然而然地收購價格也會下降。例如,如果設備成本從32.5萬日元下降到25萬日元,那么收購價格就將從40日元下降到33日元。
此處所說的投資回報率是表示項目業務收益性的數值。也就是說,意味著從金融機構獲得融資后利用杠桿作用,股本回報率(相對于自有資金的收益率)可提高到10%左右。在一直保持低利率的現在,有望獲得如此高收益率的金融商品十分少見。對企業及金融機構而言,可再生能源項目可能會成為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投資對象。
——在關于收購制度的討論中,有意見稱,收購可再生能源所需的費用通過電費的形式由國民負擔,這令人擔憂。
若林:據經濟產業省估算,收購制度給國民帶來的負擔最初為2000億~3000億日元。在每月電費為7000日元的家庭中,每月會增加70~100日元。或許有人以為這一金額會逐漸遞增,但其實并不是這樣。
雖然最初的負擔額比較高,但這是2009年開始實施的住宅剩余電力收購制度所帶來的負擔。也就是說,新采用的可再生能源所產生的負擔比較小。目前,可再生能源僅占日本電力量的1%,即使借助收購制度努力使其大幅增加,這一負擔額也不會一舉倍增。
據稱德國現在的國民負擔為1萬億日元,家庭的負擔也比較重。這是有原因的。德國目前將鋼鐵和化學等大部分能源消耗較多的產業排除在了負擔對象之外,因此剩余的企業和家庭的負擔比較大。另一方面,雖然日本目前也針對用電量較多的制造業等規定了減免措施,但估計對產業界的優惠力度不會像德國那樣大。
從國民負擔的角度來說,針對追加到電費中的負擔額有扣減項目,該“可回避費用”的計算也非常重要。可回避費用是指電力公司通過收購可再生能源,取消了本來預定進行的發電,因而得以免除支出的費用。如果計算結果過低,與實際費用相差甚遠,追加到國民負擔中的金額便會增加。因此,需要可準確反映實際情況、公正而透明的計算,但與收購條件不同的是,這甚至不是第三方委員會的討論對象。我認為,關于可回避費用,本來也應該以更細致的體系進行思考和計算。
——人們很容易將關注的目光全部投向負擔論,不過該制度會產生多大的經濟效果呢?
若林:本公司5月發行的調查報告《日本產業中期展望-探索有望使日本產業重放光輝的領域-》已經做了詳細介紹,可再生能源是可媲美保健及農業的最大的成長產業。以3?11為契機而成長起來的新產業的核心,必定是可再生能源。
針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設備的全球投資額在2010年大約為2000億美元,從2005年起5年里迅速增長到4倍。該增長率與1995年左右的手機及個人電腦市場比較接近。
而且金額也相當大。現在,個人電腦的市場規模大約為20萬億日元。液晶市場為10萬億日元,半導體為20萬億日元。可以看出,可再生能源市場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相當大的市場。推動其增長的,就是收購制度。
過去日本的電力公司每年進行4萬億~5萬億日元的設備投資。現在已經縮減到了2萬億日元。可再生能源蘊藏的力量可填補電力公司投資額所減少的部分。
目前,太陽能和風電占據著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約9成,兩者處于平分天下的狀態。雖然據稱借助收購制度,太陽能電池市場將日益擴大,但或許有人會認為“只有中國制電池板的銷路比較好,資金會大量流入中國”。或許還會有人對在收購制度的名義下,以國民負擔引進中國制造的電池板抱有反感。不過,我想說的是,即使使用中國制電池板,也會產生很大的經濟效果。
電池板成本在太陽能電池整體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在一半以下。剩余部分為運營費用及施工費用。即使電池板不是日本產品,其他費用也必定會用在日本國內。而且,如果在日本全國各地設置太陽能電池,施工業務就會落在地方建筑公司等手中。
在可再生能源普及位居全球首位的德國,大約有8成太陽能電池是以中國為中心的進口產品。不過即便如此,可再生能源相關產業所產生的就業崗位到2010年就已經從2004年的16萬人增長到了37萬人。在海外,收購制度既是能源政策,同時也是創造就業機會的措施。在日本也有望產生同樣的效果。
不過,最好不要采用“價格低質量差”的太陽能電池等。必須正確地運用對作為收購制度對象的太陽能電池等發電設備進行認證的制度。如果大量采用質量差的太陽能電池等,相對于投資所能獲得的電力量便會減少。
——福島縣確立了建設浮體式海上風電場的方針,政府將為之提供補貼。據聞其計劃不僅是浮體式,還將在福島縣建設陸地風力發電和著床式海上風力發電,聚集風力產業。
若林:還有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1~4號機組已確定廢堆,預計核電方面的就業機會將減少。據本公司估算,如果在福島縣生產及建設4吉瓦(吉為10億)的風車,便可產生與因核電停運而失去的就業崗位相當或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樣,還可產生福島縣因核電停運而減少的約5成的GDP。
風力發電是與汽車類似的組裝產業。需要磨合技術,這是日本企業擅長的領域。不過,就連在日本風力發電機廠商中居首位的三菱重工,也沒能躋身全球市場前十位。目前日本風車僅有2.5吉瓦。使腳下的市場變得更為強大將有助于提高日本風車廠商的競爭力。如果風車廠商在福島縣建設工廠,部件廠商便會自然而然聚集過來。有望產生相當大的創造就業效果。
中國制造的風車等可能也會像太陽能電池一樣流入日本市場。不過,與太陽能電池不同,風車是大重量結構物,因此會花費大量運輸成本。日本國內有可能出現生產基地和物流基地。希望能夠以電力全量固定價格收購制度為契機,順利培育起國產風車產業。
——通過采取收購制度,妨礙采用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方面的課題將會得到解決。但是,僅憑此舉,似乎并不能推動可再生能源的迅速普及。
若林:的確如此。僅實施收購制度還是不夠的。必須放寬妨礙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各項規定、與電力公司的并網條件等。如果保持目前的狀況,即便企業再怎么考慮向可再生能源投資,往往也會因規定以及在與電力公司進行協商的過程中不得不放棄。
——作為金融機構來說,收購制度是否會成為很大的商機?
若林:通過實施收購制度,在日本國內或許會出現許多與可再生能源相關的項目融資。作為金融機構來說,除了要為項目進行融資之外,我們還希望從擬定計劃等初期階段開始進行項目協調。
對于金融行業來說,收購制度也是一個商機。作為可再生能源,太陽能自不用說,本公司還特別關注風力的發展潛力。在可再生能源之中,風力的發電成本最低,全球各國都是最先采用風力發電。不過在日本,風電尚未取得進展。我認為此處蘊藏著很大的商機。 (采訪人:《日經商務周刊》記者 山根小雪)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