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別通過了《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
其中,《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
同時該《條例》還規定,禁止在林區、山坡地濫取地表土。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挖砂、采石或者濫挖中藥材、濫采觀賞石材等。
而《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計劃地組織風能、太陽能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鼓勵和支持推廣應用小型風電和太陽能技術,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按國家規定執行。
此外,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及氣候資源評估與區劃報告,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有關部門立項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時,應當同時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另外《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和宗教習慣,進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宗教活動場所的規定。公園、游覽參觀點內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所屬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信教公民持有效證件前往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免收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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