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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發電監管實現全覆蓋 護航健康發展

2012-12-19 14:23:40 能源   作者: 朱諸 劉雪  

國家能源局日前稱,為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健康發展,將組建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與現有的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一起,按照“總站—分站-項目站”的三級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專家表示,近年來可再生能源發展較快,但是除水電之外、我國現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建設普遍監督空白,因此該監督體系的建立將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監管,從而為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未來將實現監管全覆蓋

能源局在17日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方案》(下稱《方案》)中稱,將組建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同時保留現有的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我國水電、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總站均設在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主任任東明說,在該體系建立前,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監管尚不成熟,除水電工程有相對完善的質量監督體系外,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監管基本上由能源局負責,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但是能源局作為國家能源規劃機構,很難對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管。

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水電裝機容量達到2.3億千瓦,居世界第一。已投運核電機組15臺、裝機容量1254萬千瓦,在建機組26臺、裝機容量2924萬千瓦,在建規模居世界首位。風電并網裝機容量達到4700,居世界第一。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300萬千瓦。太陽能熱水器集熱面積超過2億平方米。

業內人士指出,隨著行業快速發展,由于監管缺失導致的質量問題已經影響到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近年來由于風電場工程建設質量而引發的風電機組倒塌、風電大規模脫網、風電機組火災乃至人員傷亡等事故屢見不鮮,因此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刻不容緩。

另外,中國可再生能源協會執行會長張平說,目前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考核,主要考慮裝機規模,根據規模發放補貼,沒有考慮最終的發電量,因此導致很多發電工程投入后并沒有產生預期效果,造成一定的財政浪費,因此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建立一個獨立的監管體系非常必要。

建章立制 三級管理

根據《方案》,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總站-分站-項目站”三級管理體系。總站主要負責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歸口管理,編制相關規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級管理體系具體方案,考核下級機構的工作,認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負責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統計工程質量信息,參與解決重大工程質量糾紛、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理,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分站是總站派出機構,按省或區域設置,主要負責大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質量監督,考核所轄范圍內各項目站的工作等。

另外,水電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可按項目、流域、大型基地設立項目站(流域站、基地站)。項目站承擔具體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解決一般性工程質量爭端,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流域站負責流域內各水電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基地站負責可再生能源基地內各發電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張平說,三級管理體系的設置符合工程項目監管的一般規律。由于項目站承擔具體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因此是該監管體系的基礎,而總站和分站應統籌考慮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建設和監督。

同時,《方案》在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監督的制度流程、第三方檢測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方案》還要求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與企業內部質量管理和工程監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關責任和義務。

據了解,如今國家能源局在風電建設方面從資源評價到場址選擇以及建設期間的管理,已經有了一套相對健全的制度,但太陽能由于剛剛起步,更多的是延續了過去建設火電和水電的一套做法,還未能形成行業獨立規范的建設標準和程序。業內人士認為,制度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建立該體系是一個良好的開端,還需要整個產業界共同去完善。

解決其他發展問題任重道遠

張平說,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僅僅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工程質量提供了保障,而解決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中所遇到的問題,還需要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打通整條產業鏈。

張平說,由于分布分散、電量調度以及與電網公司的利益沖突,目前可再生能源發電普遍面臨并網難的問題。而生物質能源則受到原料集成、運輸以及價格等方面的約束,發展緩慢。所以該監管主體以后可能還面臨和其他機構協調工作。

據了解,我國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實行配額制,即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做出強制性規定,在總電力中必須有規定比例的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可再生配額管理辦法或通過明確發電企業、電網公司、地方政府三大主體責任,強制要求發電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發電義務,電網公司承擔購電義務,電力消費者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義務。

另外,發改委能源研究研究所副所長張仲穎說,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監管固然是好事,但是也要考慮到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較小、行業整體尚不成熟,監管過于嚴格可能加重企業成本等問題,因此要考慮的因素會更多。

張平表示,應平衡考慮企業投入產出比是否有效。例如太陽能電池板的材質和厚度,如果電池板過薄可能容易導致質量問題,而過厚則會增加成本,風電機組地下樁的深淺同樣也面臨成本和風險的矛盾。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