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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環境基本法推動法律生態化

2013-01-11 08:49:30 檢察日報

環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國環境資源保護立法體系內,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通過的,統領單項環境資源保護法律,處于基礎地位,能發揮統領性、綱領性、指導性作用的法律。

法律生態化,是指以生態文明為導向,以當代生態學原理為理論基礎,以維護環境權益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按照生態系統管理的基本要求,對現行環境資源立法體系進行改造的趨勢和過程。

我國當前最重要、最迫切、也是最可能取得突破性進展的,是基于我國的具體國情并借鑒美國、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在立法上確認生態文明和環境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環境資源立法成果豐碩,但與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有必要出臺環境基本法,推動法律生態化。

出臺環境基本法的必要性

從體系組成上看,環境基本法缺失,環境資源立法群龍無首、體系凌亂、各自為陣。所謂環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國環境資源保護立法體系內,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通過的,統領單項環境資源保護法律,處于基礎地位,能發揮統領性、綱領性、指導性作用的法律。1989年環境保護法的立法主體同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草原法等單項法一樣,均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且其法律規定在許多方面已落后于有關單項法,無法作為基本法(母法)對單項法進行統領和指導,以至于我國的環境資源立法各說各話、相互沖突的地方比比皆是。

從結構比例上看,環境資源立法偏輕偏重并存,缺乏整體觀和協調觀。這主要體現為“重污染防治,輕生態保護”、“重城市,輕農村”等。譬如,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主要為污染防治法,對資源節約和生態保護問題規定很少。再如,現行土地管理法只重視耕地保護,不重視濕地等生態用地的保護,不惜利用“占補平衡”犧牲林地、草地、濕地等來填補被征占的耕地,以至于將“土地保護法”淪落為“耕地保護法”。

從目的任務上看,環境資源立法的終極目的之一是維護人體健康,但最直接的目的是保護環境對于人的利益,即環境利益。譬如清潔的空氣、潔凈的水源、安寧的環境、美麗的景觀等,對于早已擺脫了貧困而追求高品質生活質量的現代人而言顯得日益重要。然而,現行環境立法并沒有確認這種環境利益,也沒有賦予公眾維護這種利益的權利。突出表現在,環境民事責任仍聚焦于因污染和破壞對人身和財產所生損失的賠償責任,缺乏或忽視恢復環境原狀、生態損害賠償等方面的內容,不能對環境利益進行直接和徹底的保護。立法尚停留于保護人身和財產利益的傳統立法思維,沒有賦予環境利益和公眾參與應有的法律地位。我國的環境資源立法在整體上未能樹立一種高屋建瓴的科學理念,缺乏頂層的設計和宏觀的規劃,亟待革新。健全和完善生態文明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方略,應站在生態文明的高度,出臺環境基本法,對現行法律體系進行生態化的改造。

法律生態化的內涵

所謂法律生態化,是指以生態文明為導向,以當代生態學原理為理論基礎,以維護環境權益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按照生態系統管理的基本要求,對現行環境資源立法體系進行改造的趨勢和過程。實施法律生態化,最基本的要求是,樹立生態系統管理和生態產品保護兩大立法理念。

所謂生態系統管理,是指在對生態系統組成、結構和功能過程加以充分理解的基礎上,制定適應性的管理策略,以恢復或維持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可持續性。法律生態化就是要求我們對生態系統中各成分間的相互作用和各種生態過程有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并按照整體性原則、動態性原則、再生性原則、循環性原則、平衡性原則、多樣性原則等生態系統管理的準則,科學制定政策和法律,合理選擇體制和機制,搞好生態文明法制建設。

所謂生態產品,是指生態系統對人類所具有的直接或間接的服務功能,如調節氣候、納污凈化、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和景觀審美等。生態產品的實質即環境利益。人類需求既包括對農產品、工業品、服務產品等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利益需求,也包括對清新空氣、清潔水源、宜人景觀等生態產品的環境利益方面的需求。樹立生態產品保護的立法理念,最重要的就是在法律上確認和保護環境權。

法律生態化的具體措施

第一,摒棄只注重污染防治的小環保觀,確立系統、平等關注污染防治、資源節約和生態保護的大環保觀。修改現行環境保護法,出臺環境基本法。從域外經驗來看,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制定和實施大量單項環境資源保護法律的基礎上,紛紛制定了高位階的可統領各單項法的環境基本法。如美國于1969年制定了國家環境政策法;日本于1967年和1972年分別制定了公害對策基本法和自然環境保全法,1993年又將這兩部法整合修改為環境基本法;我國臺灣地區也在基本健全了環境資源保護立法體系之后,在2002年制定了環境基本法。

第二,健全和完善由污染防治法、資源保護法和生態保護法為三大基干的生態文明建設立法體系。在污染防治法方面,主要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強對土壤環境的保護;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加強機動車船的污染防治等。在資源保護法方面,主要是制定優勢礦產資源法,加強對稀土等優勢礦產資源的保護;修改土地管理法,對耕地、林地、濕地和草地等土地資源進行一體化的保護等。在生態保護法方面,立法工作亟待加強,主要是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荒漠化防治法、生態補償條例、濕地保護條例;修改森林法和草原法,強化生態保護方面的規定等。

第三,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等傳統部門法進行生態化的改造,使其與專門的環境資源立法一起形成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整體合力。需特別指出的是,對傳統部門法的生態化,并不僅僅指在形式上規定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條款,而是要求其立法不僅能遵循生態系統管理的基本準則,而且能切實確認和保護環境權益。譬如,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直接確認環境利益為環境犯罪的客體,就是生態化十分成功的典型例子。

立法確認生態文明和環境權

構建和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立法體系是一項偉大的工程,千頭萬緒,切忌不分主次、不分先后,眉毛胡子一把抓,一定要找到破解我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瓶頸的突破口。我國當前最重要、最迫切、也是最可能取得突破性進展的,是基于我國的具體國情并借鑒美國、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在立法上確認生態文明和環境權。所謂環境權,是指公民、法人等對良好環境質量這種生態產品所享有的權利。換言之,對良好環境質量這種生態產品所蘊含的環境利益的權利化即環境權。

其一是將生態文明和環境權入憲。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修改憲法,將最新的政策和主張寫入憲法,無疑是推進國家法制建設的突破口,對于完善一國立法體系具有事半功倍、綱舉目張的作用。為此,建議將憲法第26條由“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修改為“國家推行生態文明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維護公民環境權益,促進可持續發展”。

其二是將生態文明和環境權寫入環境基本法。建議將環境保護法第1條由“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修改為“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節約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維護環境權益,保障人體健康,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將第6條修改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用良好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依法獲取環境信息、參與環境決策、監督環境影響行為和尋求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其三是出臺配套的法律法規。譬如,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等法律,頒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條例、環境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糾紛行政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出臺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等,以全面加強對環境權益的保護力度。

(作者為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