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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碳交易:誘惑與風險同在

2009-08-18 09:25:10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作者: 王海蘊  

通過碳交易機制,發達國家政府和企業以低成本完成了在本國需要高成本完成的任務;而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原來的碳排放量變成了真金白銀,可以借此促進本國清潔能源產業的發展;對全球而言,又達到了溫室氣體減排的目的,實際上是一個多贏的結果。

   美國紐約的麥迪遜花園廣場上,樹立著一塊高21米的鐘,但鐘上顯示的不是時間,而是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以此來警示人們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近年來,關于二氧化碳減排的話題越來越熱,逐漸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同時,碳排放交易在我國也已經悄然興起。

  碳交易的前世今生

  碳交易的產生源于1997年12月的一份文件,也就是環保領域著名的《京都議定書》,它由來自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簽署,其目的在于全球各國聯手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以抑制全球氣候變暖。

  《京都議定書》中規定,2008-2012年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1996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為了減輕這些國家的減排壓力,《京都議定書》還確立了一些靈活的機制,清潔能源發展機制(CDM)就是其中之一。

  在這一機制下,受到二氧化碳減排額度約束的發達國家企業和政府機構,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或資金投入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如中國)進行節能減排項目合作,從而獲得該項目所降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抵扣其自身的排放量限額。

  在這樣的情況下,以往不被關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成了可以用來交易的有價商品。人們把在清潔能源發展機制相關規則下進行的二氧化碳減排量交易,稱為碳交易。在這樣的一個市場上,交易的實際是關于碳減排量的數字,看不到任何的實物。

  可不要小瞧這樣一個數字的市場,根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08-2012年間,全球碳交易市場規??蛇_每年500億歐元。甚至有專家估計,未來這個市場規模將達到2000億-2500億歐元,超過世界石油市場。而在全球碳交易市場中,中國將是最大的賣家。

  碳交易的誘惑

  對我國的眾多能源企業而言,碳交易無疑是一個重大的機遇。

  聯合國《京都議定書》CDM執行理事會委員、中國氣候談判代表呂學都算過這樣一筆賬:例如一個能源企業投資一個風電項目,年發電量為100兆瓦,每年能減少排放大約20萬噸二氧化碳。如果企業把這20萬噸的減排量轉讓給發達國家的政府或者企業,以每噸二氧化碳10歐元計算,每年可以收入大概200萬歐元,利用這筆收入不但能夠維持項目的運行,而且能進一步發展風電產業。

  而作為買方的發達國家或企業也相對合算。因為《京都議定書》規定了這些國家必須在2008年到2012年,在1996年的基礎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這些機構如果在本國國內去實現目標,其成本相當高,而如果通過碳交易機制,成本大約是其在國內減排的1/10。

  通過這樣一個機制,發達國家或企業以低成本完成了在本國需要高成本完成的任務;而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原來的碳減排量變成了真金白銀,借此可以促進本國清潔能源產業的發展;對全球而言,又達到了溫室氣體減排的目的,實際上是一個多贏的結果。目前,盡管我國能源企業碳交易成功的例子不多,但各方都在嘗試,以期能夠走入碳交易的市場,獲得這份“意外之財”。

  碳排放如何交易

  早在2004年6月30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聯合簽署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就已經開始實施,但對于我國大多數企業而言,碳交易還是一個陌生的領域,很多企業家抱怨:“我有碳排放指標,但不知道怎么去賣,賣給誰。”

  清華大學核能與新能源技術研究所副教授段茂盛介紹說,一個CDM項目的開發大概有3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項目設計;第二個階段是合格性確認,項目經過聯合國認可以后,成為的一個合格的CDM項目,而到底能夠產生多少減排量,取決于項目的運行情況;如果聯合國認可就會簽發給這個項目相應數量的減排指標,企業拿到減排指標之后,就可以到市場上進行交易,從而完成第三個階段。

  北京環境交易所總經理梅德文介紹,他們主要做兩項工作,一是為碳交易賣方尋找買主,二是形成價格,為企業賣家降低交易成本。

  畢竟碳交易市場是一個新生事物,存在著各種想象不到的難度。大唐集團CDM辦公室主任唐人虎介紹,大唐集團的一個CDM項目,從開始做到拿到第一筆錢,歷經了9個月。而這在我國已經是最快的速度了,因為碳交易的規則特別復雜,且一直在變化。

  碳交易的風險

  碳減排量的數字就可以賣錢,對我國企業而言還是個新鮮事,也有不少企業把它看做是天上掉下來的一個餡餅。但呂學都提醒,和其他生意一樣,這里面也有風險。企業最終要拿到真金白銀,需要有兩個條件,第一是該項目要做成CDM項目到聯合國注冊,第二是該項目本身一定要建成。現在國際上的買家會在做決定之前進行考察,包括項目到底準備怎么建,在哪里建成,對環境會有什么樣的影響等。即使如此,截至目前,在聯合國審批的CDM項目里,有10%的項目會被拒絕。這樣,企業前期為減排而投入的資金就會“打水漂”。

  同時,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經濟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也指出,由于目前碳交易規則基本上由發達國家設定,按現行規定,發展中國家企業不能直接將減排配額出售到西方市場,其賣出的二氧化碳減排權要發達國家的碳基金和公司或世界銀行等機構參與后,才能進入國際市場。這使得投資于減排權轉讓的基金或公司可以從中賺取豐厚利潤,每項交易差價往往比發展中國家出售碳減排量的價格還要高。因此,國際碳交易市場目前還是買方市場,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本來就沒有定價權,議價能力又較弱,信息與能力的不對稱,使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處于被動與不利地位。因此,如何利用好碳排放的規則,是我國能源企業面臨一個長期的問題。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