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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呼喚雙贏

2009-08-19 14:25:06 中國石油石化   作者: 孫艷莉  
資源稅改革目的是節約和提效,而對于油企來說卻有些難處,稅改帶來的成本大幅增加需要漫長的消化過程。
經歷了“只聞雷聲、不見雨滴”的兩年紛擾之后,資源稅改革的紅蓋頭終于到了要揭開的時候。近日,有消息表示,資源稅相關改革方案已經上報全國人大法工委。一石激起千層浪,坊間開始紛紛揣測新方案的出臺時間和征收增幅比例。
油氣作為重要的資源更是“難逃干系”。資源稅改革新方案如何才能既達到節約和提效的目的,又給企業留下生存和發展空間?資源稅征收增幅比例多少為宜?何時為新方案出臺的良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財務資產部陳港副主任對本刊記者做了詳細闡釋。
成本增加 負擔加重
記者:陳主任,您好!資源稅改革紛紛擾擾吵了好久,終于初現端倪。有報道稱水資源、森林資源、地熱資源等將被列入征收范圍。石油石化行業是用水大戶,將水加入征收范圍會不會使石油石化企業成本大大增加?以中石油為例,這種成本的增加幅度有多大?
陳港:我國現行資源稅稅目中不包括水資源。為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此次資源稅改革方案中,擴大了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增加了“地熱、礦泉水”兩個水資源稅目。但是,考慮到目前國家對水資源已普遍征收水資源費,為避免稅費重復征收,改革方案僅對價值較高的地熱、礦泉水統一征收資源稅,對其他一般性水資源暫免征收。中石油一直注重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因此這次調整征收水資源稅對中石油整體影響不大。
記者:據您分析,此次資源稅改革將會給石油石化企業帶來哪些影響?
陳港:資源稅改革對石油企業的影響,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會使企業成本大幅增加,導致企業利潤下降,進而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我們測算了一下,按照2008年的油價水平,如果稅率定為5%,中石油資源稅將比原來增加六倍,對石油企業發展能力的削弱顯而易見。
如果企業利潤下滑,用于勘探開發的資金投入減少,將會影響我國石油的安全供應。石油生產是高風險、高投入的行業,具有產量遞減的自然規律,即使要維護石油簡單再生產也需要持續投入,企業成本會不斷增加。如果沒有足夠的勘探開發資金,國內的石油生產將很難維持增長,有可能陷入下滑的態勢,難以保障國內日益增長的石油需求。
記者:石油石化企業應該如何應對資源稅改革所帶來的這些影響呢?
陳港:資源稅改革會大幅度地增加企業稅收負擔,石油企業很難采取具體的應對措施,只能被動承受。資源稅改革對石油企業將產生重大影響,由于我國石油價格基本實現了與國際市場接軌,資源稅的大幅增加,直接增加了企業成本,并且不能實現價格的順價,需要石油企業自行消化和承擔。在稅收成本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原來經濟可采的邊際石油儲量,可能會陷入虧損,直接影響到邊際儲量的開采,減少國內石油供應量。
稅率過高 重復征收
記者:據傳此次資源稅改革方案,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定額征收改為從價定率征收,稅率擬提高到5%~10%。與此同時,國土資源部也擬將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由1%提高到5%。從石油石化企業角度來講,資源稅的稅率定在多少比較合理?
陳港:資源稅是地方稅收。近年來,地方政府不斷呼吁提高資源稅稅率,有專家學者也提出我國資源稅稅負過低。我們認為,判斷資源稅費負擔是否合理,不能簡單看資源稅一個稅種的稅負,否則會形成片面、錯誤的觀點。2006年3月26日起,我國開征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業界稱之為“暴利稅”,就具有資源稅的性質。三年來,中石油累計實現石油特別收益金超過1600億元。如果國家再增加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公司資源稅費負擔會越來越重。
如果要出臺資源稅,資源稅稅率不能定得過高,稅率調整為2%比較合適,否則石油企業將不堪重負。我們做過測算,按照2%稅率,以2008年油價水平測算,中石油資源稅也將比過去增加2倍多。這個稅率既保證了資源地方政府的資源稅收入大幅增長,又能夠考慮到目前石油企業稅費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如果調整為5%或8%,石油企業將難以承受。
記者:您剛才提到了石油特別收益金具有資源稅的性質,也就是說現行資源稅和其他資源類補償費涉及重復征收的問題對嗎?
陳港:的確,現行資源稅形成了重復征收。我國現行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資源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原油稅率為8~30元/噸,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現行資源稅條例是1994年出臺的,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逐漸出現一些問題。
一是從量計征,計稅依據缺乏彈性,不能隨資源產品價格的增長而增加。
二是我國油氣資源稅制過于復雜,形成重復征收,我國資源類稅費不單純是資源稅,還包括特別收益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以及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等,形成對資源的多重征收,費重于稅。
三是資源稅制度不統一,對陸上內資油氣企業征收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對開采海洋石油企業和對外合作企業征收礦區使用費,不征收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造成不同油氣企業之間稅費負擔不公平。
稅費聯動 擇機而行
記者:在您看來,應該怎樣避免稅費的重復征收呢?
陳港:資源稅改革后,石油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稅費大幅增加,做的財政貢獻多了,也會督促企業節約、合理利用資源,我們石油企業十分支持國家進行資源稅改革。但擬出臺的資源稅改革方案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我們的意見是,資源稅改革應統籌考慮企業總體稅費負擔情況,堅持清費立稅、稅費聯動的改革原則,研究解決與資源稅費重復征收現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記者:資源稅出臺的時機也備受爭議,就企業角度來講,何時為資源稅改革的最佳時機?
陳港: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資源稅改革方案上報國務院,原擬于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當時全國正面臨較為嚴峻的通脹壓力,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目標是“雙防”,防經濟過熱,防通貨膨脹。考慮到上述因素,2008年初資源稅改革方案并沒有如期出臺。
2008年下半年,經濟形勢突變,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不斷蔓延,我國宏觀調控的目標由“雙防”轉向“一保一控”,再轉向“保增長、擴內需”上來。石油石化企業也受到金融危機的嚴重影響,石油價格大幅下跌,銷售不暢,利潤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沒有消除的情況下,截至目前資源稅改革方案仍然暫緩出臺。
從企業角度看,資源稅最佳改革時機應該是在國民經濟全面恢復,石油企業具備一定抗風險能力之后,才可以考慮出臺資源稅。但是,由于我國已經開征了石油特別收益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采礦權費、探礦權費等資源稅費,如果再推出資源稅改革,石油企業的稅費過重。本著“清費立稅”的原則,國家在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時,應同時取消特別收益金等稅費,建立起合理的資源稅制,既兼顧統籌中央和地方利益,又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促進石油企業的科學和可持續發展。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