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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地方配套法規的建議

2009-08-31 11:09:11 青海日報   作者: 高原雪  

“作為一個資源大省,走循環經濟發展道路,實現資源的‘綜合開發、有效配置、循環利用、永續發展’,把資源優勢轉勢換為經濟優勢,是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大計。”省人大代表王玉娟在省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建議,制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細則》。
2008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抑制資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評價和考核制度、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重點監管制度等六項制度,把發展循環經濟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作為資源大省,柴達木和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循環經濟試驗區的建立,為我省循環經濟建設搭建了良好平臺。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經過三年多的發展,循環型產業鏈的框架初步形成,資源的綜合利用能力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逐步彰顯,已成為我省工業經濟發展的強勁“引擎”。但是,我省循環經濟建設基本還處于摸索階段,法律保障和制度規范還比較滯后。《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為進一步規范、推動我省循環經濟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我省自然條件特殊、資源稟賦獨特,產業分布和發展與其他省份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循環經濟建設有自身的獨特性。為保證《循環經濟促進法》在我省的有效實施,建議省人大常委會結合我省實際,盡快制定出臺適合我省省情和循環經濟建設實際的具體措施和細則,為我省循環經濟健康、快速、有序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 循環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