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61號國務院令,公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新華社16日受權播發了這一條例。
條例包括9章78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
條例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海事 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條例指出,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組織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相應的應急能力建設規劃。
條例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反應機制,并制定應急預案。
條例指出,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會同海洋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機制,加強對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