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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988年】:建立經濟特區 頒布個人所得稅法

2009-09-21 14:55:05 中國網   作者: 趙學軍 武力  

[page]1979年

國民經濟調整

由于“左”傾思想沒有根除,“文革”之后我國經濟工作中出現了以盲目追求高速度、高指標、過度引進國外技術和設備的“洋躍進”,造成1977年至1978年經濟工作的嚴重失誤。1979年4月中共中央確定了“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新八字方針,全面調整國民經濟。從1979年至1980年,國家采取了以下幾方面措施:一是集中精力發展農業,提高農業投資,增加農業貸款,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發展集貿市場,保障農民家庭副業;二是加快發展輕紡工業,調整輕重工業比例關系;三是堅決壓縮基本建設,使基建規模與鋼材、水泥、木材、設備、資金等供應能力相適應;四是調整國民收入基金比重,改善人民生活;五是調整整頓企業,關、停、并、轉了一批效益差的企業,調整各企業的領導班子,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規章制度;六是控制人口增長,解決好勞動力就業問題;七是嚴格遵守財政、信貸、物資、外匯四大平衡原則。1979年到1980年還對經濟體制作了一些改革,允許多種形式的經濟所有制和經營方式并存,在城鄉推行多種經濟責任制,注意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但是,由于“左”傾思想的影響,到1980年10月近兩年時間內,國民經濟失調的狀況仍沒有調整過來。從1981年起,中共中央決定對國民經濟作進一步的調整,實行以下的方針政策:一,把壓縮基本建設規模作為進一步調整的中心環節;二,縮短工業戰線,關、停、并、轉一些生產條件不足的企業;三,繼續推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四,繼續實行特殊政策,優先發展輕工業;五,緊縮非生產性開支,消滅財政赤字;六,正確處理調整與改革的關系,推進有利于調整的改革。到1983年,新的經濟調整基本完成,基本上解決了過去20多年來形成的國民經濟比例失調問題。

中外合資企業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規定,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對合營企業在我國的法律地位,合營企業應遵守的基本準則,以及保障外國合營者的合法權益等作了明確的規定,是在我國境內舉辦合營企業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利于合營企業的發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促進了我國的對外開放。

1980年

民航管理體制改革

1980年5月1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作出關于民航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為了便于對民航實行企業化管理,空軍不再代管民航總局,民航的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由民航總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

建立經濟特區政策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在深圳、珠海、汕頭、廈門試辦特區。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福建兩省會議紀要》,將特區定名為“經濟特區”。1980年8月26日,五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批準國務院提出的在廣東省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廈門設置經濟特區的建議,并批準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興辦特區工作全面展開。我國的經濟特區是由我國政府自主管轄,實施特殊的經濟政策、特殊的管理體制,以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國外資金進行經濟建設的區域。建設經濟特區是我國對外開放的重大戰略措施,它不同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特區,特區行政機構由中央直接管理,或授權地方負責,國家給予地方更多的經濟自主權;特區對外來投資者執行優惠的政策,在稅收、土地使用、貨物進出口、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給以照顧、方便;特區產品主要外銷,與國際市場的聯系十分緊密;特區的經濟發展主要依靠吸收利用外資,經濟主體是“三資”企業。經濟特區的創辦,便于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便于利用外資,增加了財政收入,擴大了出口創匯,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恢復中國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代表權

改革開放后,我國積極參與國際間的金融合作。1945年12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立時,中國是創始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席位一直由臺灣當局占據。1980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合法席位。同年9月,國際貨幣基金理事會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列為單獨選區,并增加一名中國執行董事。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理事,代表中國政府參加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合法席位得到恢復后,世界銀行理事長麥克納馬拉等人專程來華商談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世界銀行代表權問題。經雙方努力,在許多友好國家支持下,1980年5月15日,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正式決定恢復中國在世界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和國際金融公司的代表權。財政部代表中國政府參與世界銀行理事會事宜。

頒布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居民的收入不高,以往沒有開征個人所得稅。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收入高的居民將會逐漸增多,開征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成為現實需要。《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對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其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工資、薪金每月定額減除800元,作為本人及其贍養家屬生活費及其它必要費用,只對超過800元的部分征稅。這樣,需要納稅的只是少數人員。

1981年

“六五”計劃

1981年是實施“六五”計劃的第一年。“六五”計劃編制開始于1980年。1980年國務院提出了從1981年到1985年“六五”計劃的基本輪廓和主要指標。1981年3月,國家計委提出了擬定“六五”計劃和十年設想的初步意見。1981年11月,全國人大五屆四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六五”計劃在指導思想和具體安排上要有大的轉變,要充分體現調整國民經濟的要求,走一條新路子。“六五”計劃經過反復修訂,1982年12月經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討論通過后,頒布實施。“六五”計劃基本任務是繼續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進一步解決過去遺留的各種問題,爭取財政經濟根本好轉,為80年代后五年的發展奠定更好的基礎。“六五”計劃的特點是強調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經濟發展戰略開始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轉變。“六五”計劃的主要指標是:工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4%,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4%,工業總產值年均增長4%,國民收入年均增長4%(在執行中爭取達到5%),全國居民人均消費水平年均增長4.1%。“六五”計劃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取得顯著成就,工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11%,農業總產值(包括村辦企業)年均增長11.7%,工業總產值年均增長10.8%,國民收入年均增長9.7%,全國居民人均消費者水平年均增長8.8%。

成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設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陳慕華為主任。1973年,國務院曾設立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但它作為一個臨時性機構,與所擔負的長期艱巨的任務不相適應。設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就是要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統一管理全國的計劃生育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協同國家計劃委員會編制國家人口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宣傳教育,培訓干部,落實節育措施、科學研究和藥具生產供應等工作。

1982年

“中央一號文件”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了《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并以“中發1號文件”轉發。《紀要》肯定了各種農業生產責任制,包產到組、到戶,包干到組、到戶,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承包到組、到戶、到勞力,只是體現勞動組織的規模大小,并不一定標志著生產的進步與落后,文件要求必須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對于農業商品流通,文件要求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糧棉油仍堅持統購統銷。文件還要求農村供銷社要實行改革。另外,文件還對提高經濟效益、改善生產條件、發展農業科技、農村的思想政治工作等作了規定。“中央一號文件”的出臺,推進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

十二大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1982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鄧小平在致辭中提出,中國要走自己的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總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不斷地解放和發展生產力。這就要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堅持和完善對外開放。中國特色的政治,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上,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就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為目標,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

頒布商標法

1982年8月25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建國以來,我國在商標方面的立法有兩次,一是1950年7月頒布《商標注冊暫行條例》,二是1963年4月修訂頒布《商標管理條例》。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求,需要加以增訂、修改或補充。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并征求了各部門、各地方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保護商標專用權,制止侵權行為,是健全商標法制的重要環節。《商標法》把保護商標專用權提到了重要位置,商標管理,商品質量監督,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是商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這也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商標法》改變了以往全面注冊的辦法,要求企業根據專用的需要,自動提出申請注冊,以取得商標專用權。同時,對于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的少數商品(如藥品等),仍然規定了必須使用商標并申請注冊。《商標法》共有八章,分別是總則、商標注冊的申請、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附則。《商標法》的頒布與實施,對規范市場競爭有重要的意義。[page]

1983年

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

“利改稅”是我國國營企業由上繳國家利潤改為國家征收稅收的形式的簡稱。1979年,為調整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國家開始進行利改稅的試點工作,對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原來上繳的利潤采取稅收的形式收歸財政。1983年6月1日,財政部公布了《關于對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的暫行規定》之后,國營企業利改稅在全國試行。利改稅分兩步實施,第一步是國營大中型企業實行稅利并存,規定根據企業實現的利潤,按5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稅后利潤國家按核定的比例留給企業,其余歸國家財政。企業以四種方式上繳國家的利潤,即遞增包干上交;定額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以調節稅方式上交。對小型國營企業則實行單一的征稅制度,征收8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后由企業自負盈虧,國家不再撥款。第二步是徹底取消國營大中型企業的利潤形式,從利稅并存轉到以稅代利,完全實行了單一的征稅制。第二步利稅改革從1984年10月1日起推行,對國營企業征收的稅種有所得稅、調節稅、營業稅、產品稅、增值稅、資源稅、鹽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等11項,其中前7項從1984年10月1日起開征,后四種地方稅也陸續征收。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解決了第一步改革中稅種單一、稅后留利仍實行分成或包干辦法、沒有必要的地方稅種等問題,使稅收體制更加合理。推行利改稅,轉變了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現象,穩定了國家財政收入,也使企業的留利固定下來,調動了企業的生產積極性。

農村撤社建鄉

1983年1月,中共中央發出《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提出人民公社體制要從兩方面進行改革:實行生產責任制、政社分設。改革開放前的20多年中,人民公社體制暴露出種種弊病。1978年8月,四川省廣漢縣開始了改革人民公社體制的試點工作,將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改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取消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成立鄉政府;取消生產大隊,改設行政村。政社分設改革試點取得經驗后,中共中央決定在全國普遍推行。政社分設就是改變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實現政權機構和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離,將人民公社中屬于政權的職能分離出去,建立鄉鎮政府。于是,全國開始了撤社建鄉工作。對于公社原有的經濟職能,有的地方建立了農工商聯合公司,有的地方仍保留人民公社作為經濟實體,有的地方建立了跨社跨縣的聯合經濟組織。撤社建鄉。經過兩年的改革實踐,到1984年底,全國農村建立鄉鎮政府91171個,取代了之前的56000多個人民公社。1985年5月,全國完成了政社分設、建立鄉政府的工作,年底共建立鄉鎮政府91138個。政社分設,我國建立了適應農村社會發展的新型組織體系,使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得以確立。政社分設有利于推動農業專業化、社會化、商品化的發展,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

1984年

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1984年10月20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指出,必須按照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總要求,進一步貫徹執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加快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以利于更好地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決定》認為,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已經經過了幾年的醞釀和實踐。正在世界范圍興起的新技術革命,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是一種新的機遇和挑戰,改革是當前我國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決定》提出,改革就是為了建立充滿生機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增強企業的活力,特別是增強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業的活力,是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決定》指出,應該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充分重視經濟杠桿的作用;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正確發揮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一次深刻改造。《決定》要求,建立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積極發展多種經濟形式,進一步擴大對外的和國內的經濟技術交流;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干部的宏大隊伍。加強黨的領導,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推動了新一輪改革浪潮。

環保委員會成立

1984年5月8日,國務院作出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宣布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任務是研究審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提出規劃要求,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科委負責做好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生產建設、科學技術發展中的環境保護綜合平衡工作;工交、農林水、海洋、衛生、外貿、旅游等有關部門以及軍隊,負責做好本系統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上述各部門都要設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市、縣人民政府,都應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環境保護工作。工業比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省、市、縣,可設立一級局建制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區、鎮、鄉人民政府也應有專職或兼職干部做環境保護工作。大中型企業和有關事業單位,也應根據需要設置環境保護機構或指定專人做環境保護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由李鵬任主任,宋平、李錫銘、趙東宛、趙維臣任副主任。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受污染和自然環境被破壞,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一項基本國策,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成立,進一步推動了全國的環保工作。

頒布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專利法》是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而制定的。《專利法》共有八章,分別為總則;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的申請;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權的保護;附則。《專利法》是建國以來首次制定的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法律,受到廣大科技人員的擁護,顯出巨大的生命力。《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對改變某些科技單位長期以來不講效益,不求創新和在低水平上大量重復研究的現象,具有重要的意義。《專利法》有助于引導和鼓勵科技人員重視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注意和關心研究成果在經濟建設中的推廣應用。《專利法》還有利于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加速研究成果向生產的轉移,提高企業采用新技術的積極性,推動經濟建設依靠科學技術,改變無償占有別人勞動成果,坐等、抄襲別人的創造發明等“吃大鍋飯”的思想。

改進計劃體制暫行規定

1984年1月11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計委《關于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這是適應當時經濟體制改革形勢發展的一個重大步驟。三十多年來,我國依靠計劃經濟,集中大量財力、物力、人力,進行大規模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計劃體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明顯地暴露出來,主要是:集中過多,管得過死,指令性計劃的范圍和比重過大,忽視市場調節;在計劃管理中,不善于運用價值規律和經濟調節手段。這種體制,嚴重地束縛了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經濟的發展缺乏彈性和活力,必須進行重大改革,才能適應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新形勢。《關于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指出,計劃經濟不等于全部實行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也是實行計劃經濟的重要形式,市場調節是計劃經濟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改革計劃體制的基本方向和原則,應當是把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開放活,并自覺利用價值規律,更多地運用經濟調節手段。實行指令性計劃的,只能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中需要由國家調撥分配的部分,以及關系全局的重大經濟活動。大量的一般性經濟活動應當實行指導性計劃,而且主要通過經濟手段和經濟法規促其實現。指令性計劃也必須自覺地利用價值規律和運用經濟手段。對于那些小商品和服務修理行業,可以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關于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要求改進計劃體制的重點是適當縮小指令性計劃的范圍,擴大指導性計劃的范圍,并注意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

1985年

國有企業實行“撥改貸”

“撥改貸”即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為貸款的簡稱,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1979年“撥改貸”首先在北京、上海、廣東三個省市及紡織、輕工、旅游等行業試點,取得較好的效果。1980年國家又擴大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為貸款的范圍,規定凡是實行獨立核算、有還貸能力的建設項目,都要進行“撥改貸”改革。經過總結后,1985年1月起,“撥改貸”在全國各行業全面推行。“撥改貸”就是原來實行的列入國家算由國家直接無償撥款的基本建設投資,除無償還能力的項目外,改為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解決。實行“撥改貸”的原因是,我國長期實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家預算無償撥款,缺乏經濟效益,為加強建設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提高投資收益,國家推行了“撥改貸”。“撥改貸”全面推行后,國家對行政事業部位等非營業性的無償還能力的建設項目仍實行無償投資,這樣,國家預算內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分成預算內撥款投資和預算內“撥改貸”投資兩部分,兩種資金在建設銀行分列賬戶,分別管理,分別核算。實行“撥改貸”后,也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加重了企業負擔,企業面臨生產資金不足的困難。

開辟沿海經濟開發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時,就考慮在經濟發展戰略上采取分區指導、有前有后、互相促進、互相帶動的方針。1979年,國務院決定在深圳等地設立四個特區。1984年,國務院決定開放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連云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14個沿海城市和海南島。1985年,國務院決定在沿海地帶開辟對外開放區域,開放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閩南東南。1988年,沿海經濟開發區進一步擴大,山東半島、遼東半島以及河北和廣西等沿海地區的一些市、縣、鎮都成為沿海經濟開發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為全方位對外開放奠定了基礎。

科技體制改革決定

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指出,現代科學技術是新的社會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和決定性的因素,應當按照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方針,尊重科學技術發展規律,對科學技術體制進行有步驟的改革。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在運行機制方面,要改革撥款制度,開拓技術市場,克服單純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學技術工作,國家包得過多、統得過死的弊病;在對國家重點項目實行計劃管理的同時,運用經濟杠桿和市場調節,使科學技術機構具有自我發展的能力和自動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活力。在組織結構方面,要改變過多的研究機構與企業相分離,研究、設計、教育、生產脫節,軍民分割、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況;大力加強企業的技術吸收與開發能力和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能力的中間環節,促進研究機構、設計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之間的協作和聯合,并使各方面的科學技術力量形成合理的縱深配置。在人事制度方面,要扭轉對科學技術人員限制過多、人才不能合理流動、智力勞動得不到應有尊重的局面,造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環境。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科學技術成果迅速地廣泛地應用于生產,使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大大解放科學技術生產力,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公布后,全國科技戰線出現了改革的新形勢。[page]

1986年

“七五”計劃

1986年是我國實施“七五”計劃的第一年。“七五”計劃從1983年開始研究編制。1985年9月中共中央十二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1986年4月,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1986~1990)》。“七五”計劃的指導思想是: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總要求,遵循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總方針,繼續推進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管理體制由舊模式向新模式轉變。“七五”計劃的主要指標是:工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6.7%,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4%,工業總產值年均增長7.5%,國民收入年均增長6.7%,全國居民人均消費水平年均增長5%。“七五”計劃實施期間,我國經濟發生了迅速發展與治理整頓,經濟增長出現較大的波動,不過仍然超過“七五”計劃確定的目標。工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11.3%,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4.6%,工業總產值年均增長13.1%,國民收入年均增長7.5%,全國居民人均消費水平年均增長3.1%。“七五”計劃的完成,為20世紀90年代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奠定了比較堅實的基礎。

改革勞動制度

198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關于認真執行改革勞動制度幾個規定的通知》時指出,《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幾個規定的通知》、《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改革國營企業招工制度的暫行規定》都要認真落實,我國傳統的勞動用工制度開始改革。

第一家國有企業宣布破產

1986年8月3日,國有企業沈陽市防爆器械廠宣布破產,這是新中國建立以來第一家破產的國有企業。沈陽市防爆器械廠是1966年成立的一個街道小企業,后來被市里上收,變成了市屬“大集體”,隸屬沈陽市拖拉機制造總廠。此后,經營管理極其混亂,損失浪費嚴重,領導班子中出現了“敗家子”,企業素質整體太差,開始連年虧損。沈陽市防爆器械廠破產事件,打破了社會主義企業不會破產的“禁令”,對人們的傳統觀念造成很大的沖擊,表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企業自負盈虧、優勝劣汰勢在必行。沈陽防爆器械廠的破產,對一些長期經營不善、管理無方、多年虧損的集體企業和全民所有制企業成了前車之鑒。沈陽市防爆器械廠破產,表明破產將是一些長期虧損企業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有利于消除企業吃國家“大鍋飯”和職工吃企業“大鍋飯”的弊端,有利于保護國家財產,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之間展開競爭。這對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都具有重要意義。沈陽防爆器械廠倒閉后,國家對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和生活出路作了妥善安置,對資金財產作了合情合理的處理,對有違法亂紀和負有經濟責任的人員進行核實追查。

全國個體勞動者代表大會

1986年12月3日,全國個體勞動者第一次代表大會暨全國先進個體勞動者表彰大會在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同時正式成立,從而使兩千萬個體勞動者有了自己的組織。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個體經濟在黨的開放、搞活的政策指引下,得到了迅速的恢復和發展。據截至1986年9月的不完全統計,我國城鄉個體工商業已達1162萬戶,從業人員1766萬人以上。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副主任薄一波在大會開幕時說:我國個體勞動者在國家經濟發展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今后幾十年,以至更長的時間內,允許多種經濟形式并存,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的政策,是不會變的。

1987年

中共十三大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指在我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建設社會主義必須經過的階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是中國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逐漸形成的。中共中央1981年6月召開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首次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概念,經過理論完善,在1987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正式確定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十三大政治報告指出,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它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我國已經是社會主義社會,我們必須堅持而不能離開社會主義;第二,我們的社會主義社會還處在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特征是,在生產力方面,我國建立了門類比較齊全、獨立的國民經濟體系和工業體系,但生產力水平低,各地各行業發展不平衡,產品的社會化、商品化程度還很低,還沒有從根本上擺脫貧困;在生產關系方面,我國雖然建立了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地位,但還存在多種經濟成份和多種分配方式;在上層建筑方面,雖然已經確立了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的主體地位,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律制度還很不健全,資本主義、封建主義思想還未肅清。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與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大力發展生產力,實現國家的工業化及生產的商品化、社會化、現代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的理論基礎。

建立海南經濟特區

1987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下達《關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籌備工作的通知》。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設立海南省的議案,決定:一、批準設立海南省,撤銷海南行政區,海南省人民政府駐海口市;二、海南省管轄海口市、三亞市、通什市、瓊山縣、瓊海縣、文昌縣、萬寧縣、屯昌縣、定安縣、澄邁縣、臨高縣、儋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白沙黎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樂東黎族自治縣、東方黎族自治縣和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同日,還審議了國務院關于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議案,決定:一、劃定海南島為海南經濟特區;二、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制定法規,在海南經濟特區實施,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1988年8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在海口市揭幕,海南省及海南經濟特區正式成立。

深圳公開拍賣第一塊土地使用權

1987年12月1日,深圳市在深圳會堂舉行首次土地使用權的公開拍賣。深圳房地產公司以525萬元的地價款,獲得一塊8588平方米住宅用地50年的使用權,每平方米地價約為611元。這也是建國以來土地使用權的首次公開拍賣。

1988年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1988年2月25日,國務院住房領導小組頒布《關于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指出,我國現行的住房制度存在著嚴重弊端,住房分配上的不公正,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一件利國利民的事情。國家要從1988年起,用三、五年時間,把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按照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要求,實現住房商品化。從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著手,將現在的實物分配逐步改變為貨幣分配,由住戶通過商品交換,取得住房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使住房這個大商品進入消費品市場,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從而走出一條既有利于解決城鎮住房問題,又能夠促進房地產業、建筑業和建材工業發展的新路子。住房制度改革主要內容是:改變資金分配體制,把住房消費基金逐步納入正常渠道,使目前實際用于職工建房、修房資金的大量暗貼轉化為明貼,并逐步納入職工工資;改革現行的把住房作為固定資產投資的計劃管理體制,確立住房作為商品生產的指導性計劃管理體制;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能夠實現住房資金良性循環的運行機制;開放房地產市場,發展房地產金融和房地產業。

《企業法》頒布

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企業法》是建國以來我國國有企業第一基本大法。《企業法》從法律上確定了10年來企業改革的經驗、全民所有制企業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內涵,將改革以來國家搞活企業的有關法規、政策概括為賦予企業13項權力,即生產計劃權、要求調整不必要指令性計劃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選購權、產品定價權、對外經濟活動權、留用資金使用權、資產處置權、內部分配權、用工權、機構設置權、拒絕攤派權、聯合經營權等,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企業法》的頒布實施,使擴大和落實企業自主權又有了大的進步,在指導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價格闖關

1988年是我國物價改革關鍵的一年。上半年經濟中各種矛盾趨于尖銳,但當時決策者對于價格改革難度估計不足,決定加快價格改革,準備迎著風險進行價格闖關。從4月到7月,出臺了一系列重大的調價措施。4月5日實行豬肉、鮮蛋、大路菜、食糖由暗補改為明補之后,其它物價改革措施也紛紛了出臺。國家提高部分糧食、油料合同收購價、生產資料和交通運價,放開名煙名酒價格,并提高部分高中檔煙酒的價格,擴大棉紗、棉布的上浮價格,彩電等商品實行浮動價格,提高勞動力價格等。但是由于經濟過熱,需求膨脹,引起物價上漲,市場發生波動。8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原則通過了價格、工資改革方案,群眾認為價格改革將進一步加快,從當月中旬起許多城市發生了居民提取存款搶購商品的風潮,結果造成更大的物價上漲。1988年全年商品零售總額達到7440億元,零售物價總水平上漲18.5%,食品價格上漲23%,衣物價格上漲12.7%,肉蛋價格上漲36.8%,鮮菜價格上漲31.7%,水產價格上漲31.1%,糧食價格上漲14.1%。通貨膨脹嚴重影響人民生活水平,引起社會的普遍不滿。因此,1988年9月中共中央十三屆三中全會決定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

治理整頓決策

1988年上半年,我國經濟發展出現了嚴重的通貨膨脹,物價上升過快,流通秩序紊亂,對社會安定、經濟生活、改革開放造成極壞的影響。1988年9月,中共中央十三屆三中全會制定了“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治理經濟環境主要是壓縮社會總需求,以抑制通貨膨脹,采取的措施有:一,對全社會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進行堅決縮減,切實調整投資結構;二,控制消費基金過快的增長之勢,削減社會集團購買力;三,糾正經濟過熱的傾向,降低工業區發展速度;四,穩定金融物價,嚴格控制貨幣發行,采取多種措施回籠貨幣。整頓經濟秩序就是整頓經濟體制在新舊轉換過程中出現的混亂狀況,尤其要整頓流通秩序,采取的措施有:強化國家宏觀調控職能;官商分開,政企分開,清理各種公司;確立社會重要產品的流通秩序;制止各方面對企業的亂攤派;制止亂漲價之風。全面深化改革就是積極推進價格、工資及其它方面的配套改革,尤其是要深化國營企業的改革。三方面的措施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在治理整頓中改革,在改革中治理整頓。1989年11月,中共中央十三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決定》,繼續開展治理整頓。到1992年,經過三年的治理整頓與深化改革,我國經濟秩序有所好轉,通貨膨脹得到抑制,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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