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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與中國經濟及煤炭的關系

2009-10-30 10:03:25 煤炭網

       邁入2009年,關于資源稅改革的消息接踵而至。國務院5月公布的《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提出,今年要加快推進財稅體制改革,研究制訂并擇機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

  煤炭是資源稅改革中主要的部分。近日,發改委和財政部對全國政協煤炭行業整體稅費改革提案辦理協商會做出回應,資源稅改革刻不容緩。

  而據《中國經濟周刊》報道,目前資源稅改革方案已上報全國人人大法工委,只待擇機啟動。(稅種改革,最后需全國人大法工委向國務院提議,由更高層領導考慮裁定后出臺。)

  我國現行資源稅是從量定額征收的一個稅種。自開征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發展地方經濟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然而,近年來我國對資源產品的需求不斷擴大,資源價格也持續上升,現行資源稅制度已無法有效發揮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也很難促進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就國家稅收整體而言,資源稅屬小稅種,但其作用卻不可忽視。目前我國資源稅稅制有不盡合理之處,主要體現在稅率過低,計征方式不科學,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資源價格不能有效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及氣候污染造成的成本。資源行業的準入門檻不高,產品成本較低,使得企業對這些行業的投資增加,資源在大量開采的同時利用效率卻不高。這是造成我國經濟粗放式增長及環境及氣候污染破壞的一個重要原因。

  近年來,我國對小部分礦產品資源稅進行了多次調整。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調整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調高了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調高了焦煤資源稅稅額,并對鹽資源稅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2007年8月1日,調整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產品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實踐證明;上述資源稅調整可謂“一舉兩得”。通過調高稅率,改變計征方式,有效遏制掠奪性的資源開發,調整了經濟結構,改變經濟發展過于依賴資源消耗的狀況;同時,通過資源稅改革籌集到部分資金,擴大內需,用于環境治理,使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氣候更加清潔、優美,山青水綠。

  筆者在之前發表的文章中多次闡明:之所以要對資源稅進行整體改革而不是局部的調整,是因為以往資源稅整體范圍內存在兩個盲點:一是對于資源的定義過于狹窄,基本只覆蓋到了能源和金屬礦產領域;二是稅率設置過低,十幾年過去了,目前資源稅依然采取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以煤炭行業為例,原煤每噸征收資源稅2-5元,焦煤8元,綜合起來平均每噸3.5元。

  從量定額征收在資源品價格變動不大的情況下無所謂,可是這幾年價格變動頻繁,從2008年開始,煤價由200元漲到上千元,尤其是肥焦煤的價格,從最低時每噸600元,到最高時每噸2000元,煤炭價格上漲,但是資源稅仍然保持不變,資源稅征收約為每噸煤銷售價格的1%-0.35%?,F有的稅率完全不能反映資源價格的變動。資源稅稅率已經到了必需改革的節點。

  據悉,目前,可能采納的方案是將資源稅的征收比例提高到銷售價格的10%,以煤炭為例,資源稅將從平均每噸2-3元左右,提高到平均每噸20-30元。也就是說,煤炭資源稅稅率最高標準將從1%提升至10%。

  筆者關注的是:資源稅是地方稅種,一旦開征,將顯著提高資源類企業所在地的財政收入。但是這樣的稅率對資源稅改革的最大利益相關方——資源型企業來說,意味著要從自己的利益分割出銷售價格的10%給地方政府,企業的效益將受到影響,這對在金融危機下,利益嚴重縮水的企業無疑是雪上加霜。需引起有關方面關注。

  此次資源稅改革方案也相應存在兩個亮點(2009年3月筆者在有關文章中已有論述):一是明確將黃金、水資源等納入資源的范疇中;二是由過去的從量定額征收,改為計價征收,以更好地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不斷發展變化的供求關系。

綜上所述,資源稅改革有如下積極作用:

  一、資源稅改革是促進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的有力措施。其著眼于中長期的調控,提高資源使用率。與當前的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目標是一致的。

  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應對危機,采取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方針是“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但在貫徹執行中,人們往往只注重保增長和擴內需,而忽略了調結構。事實上,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本身正是調結構的重要內涵。對此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因勢利導,在2009年7月 23日召開的政治局會議上強調:下半年的工作重點將放在調結構上,未來一段時間,我國采取的保增長措施,要更加注重推進結構調整,并加快自主創新。同時, 節能環保、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也是未來“調結構”過程中需要更加注重的領域。而資源稅改革,恰恰是著眼于中長期的調控,落實在經濟結構和機制調整改革上。是與轉方式、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息息相關,緊密相連的。屬于稅收制度創新和轉化機制層面,對中國經濟的健康、平穩、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而資源稅改革正是促進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的有力措施,與當前的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目標是協調一致的。是中國經濟調整結構,戰勝危機,迎接挑戰,跨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一步。

  二、保護自然資源,破解地方財政困局。

  近年來,中國政府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主要采取控制出口配額和提高出口關稅等直接限制措施,容易引發國際貿易沖突(美歐日韓等國近期頻頻發起對中國的鋼鐵、輪胎、鞋類、化工品、食品、農產品等的反傾銷官司,并根據WTO原則,在裁決前,實施保護性關稅),形成貿易壁壘。此外,限制出口而不限制國內消費,不僅師出無名,名不正言不順。同時也無法避免自然資源以中間產品的形式流出國門。而資源稅的優點即在于,它較好地體現了WTO的基本原則;公平竟爭,法規透明,內外一致,國民待遇,互惠互利,能有效地調整外貿產品出口結構,壓縮“兩高一資”產品的出口,保護國家資源、環境及氣候,避免掠奪式開發。同時又不給別有用心的國家啟動WTO有關措施,特別是美國歐盟即將針對中國采取的巨額碳關稅留下口實(美國擬對每噸進口產品征收30美元,如以噸煤價格 800元人民幣算,稅率26%)。

  中國經濟的一個怪圈是,一些資源富裕的地方守著金山銀山,卻不得不長期靠救濟糧度日(如資源大省山西2008年GDP增長全國偏后,2009年上半年全省GDP同比下降4.4%。一季度,更是出現了8.1%的負增長。),同時,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形成怪圈關鍵的一個原因是,由于資源歸國家所有,當地民眾沒有從污染破壞的過程中獲得應有的補償,以彌補當地居民因開采礦產而承受的,如土地沉陷、地表植被和地下水受破壞、污染等損失。做為治理環境污染的代價。據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發改委估計:該市僅伊金霍洛旗2006年因采空塌陷造成的損失在1億元以上,而鄂爾多斯市當年煤炭資源稅僅5.6億元。目前煤炭資源稅收對環境的補償力度明顯不夠。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此處“國家所有”從國家體制分析應為全體人民所有。然而擁有國家礦產資源的全體人民,尤其在礦產資源集中的中西部貧困地區,當地民眾沒能因為能源企業對當地資源的大面積開采和使用而獲得相應受益。需要指出的是:資源大省如:新疆、內蒙、西藏、陜西、寧夏、甘肅、廣西、云南、貴州等地又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偏遠地區,而全國性的大型礦產開發企業總部大多都位于東部發達地區。礦產企業的大量開采及獲利,造成了上述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財富向發達的東部地區轉移,形成了窮者愈窮;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從構建和諧社會及維護統一的國家最高利益來看,其產生的貧富差異愈演愈烈的政治影響,是無法估量的。所以資源稅的改革及對環境的保護也有了更深層次的含義。

2009年7月23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是下半年工作的重點。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8月22日表示:資源產地的環保工作處于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的超額負重爬坡狀態。使我國環境保護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成為制約我國現代化進程的瓶頸。

  筆者認為:這有悖于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有悖公平,有悖于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資源稅作為一種地稅,其意義就在于能夠讓資源所在地也分享到資源開發帶來的利益,使治理污染,保護氣候及環境有了財源(應在資源稅中有所規定;全部或部分??钣糜诃h境治理及保護),為當地人民造福。
  由于資源稅覆蓋面積擴大,稅率上升,自然地會引發資源名義價格上漲,并向中下游生產環節傳導,最終轉嫁給國內外消費者。

  “兩權相害取其輕,兩權相利取其重”,對此,筆者以為,治國以大德而不以小惠。如果價格變動有利于國家不可再生資源利用效率提高及環境的保護,有利于擴大內需,有利于維護民族團結及國家統一,則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勢在必行。大河有水小河滿,從長遠來看:國富民強;國泰民安。國家與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消費者的實際福利水平是隨水漲船高不會降低的。當然,要想順利完成這種過渡,還需增強企業和個人保護資源、環境和氣候的自覺意識,及輿論媒體的宣傳與導向。

  有所不為方能有所為,一個稅種的出臺或改革,歸根到底是一個利益重新分配過程,其終極目標在于建立一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顯然,十全十美,讓所有人都滿意是不可能的,衡量稅賦制度優劣的標準,要看大多數人的利益在此過程中是否得以保障;福利水平是否得以提高。

  資源稅改框架的設計,一方面固然要體現“資源節約、代際公平、能源安全和國家利益”這樣的宏觀主旨;另一方面,在積極發揮其正面引導作用時,如何在企業和個人的微觀層面最大限度降低其負面作用,向弱勢群體傾斜,還需決策者對有關方案斟酌細化,精益求精。

  過猶不及,事緩則圓。經過與資源稅密切關聯的成品油定價機制和燃油稅改革的洗禮,中石化等能源主管部門和立法者有必要進行反思。(筆者做為中石化的一名老職工,又是成品油的消費者,通過網上及媒體,對廣大消費者沸沸揚揚的反饋感觸頗深)上兵伐謀,攻心為上。如何更多地接納民意、集思廣益,改善中石化與中國數億消費者的魚水不可分的關系,保護可貴的消費資源,重塑六十年代工業學大慶,石化戰線在全國人民中心目中良好形象,耳濡目染,形成良性互動循環,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這才是中石化的長遠利益及福祉所在。

  古人云:上善若水,水之為德,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而不遺。道亦猶然。所以,不使這一改革方案僅僅成為少數學者和官員“閉門造車”的空中樓閣,走群眾路線,通過細致、透明、公開、扎實的溝通,及輿論的導向,廣納民意,集思廣益;化解矛盾,同舟共濟,使廣大消費者明晰;中石化與廣大消費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資源稅的改革是廣大消費者長遠與眼前、國家與小家、環境與資源結合的選擇,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孫后代及國家發展的百年大計。

  同時,資源稅改革要取得成效,還需要環境稅(碳排放稅)等有關稅種及探礦采礦權有償取得、出口退稅、關稅乃至資源(包括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等諸多政策的合力配合。方能真正建立起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讓國家及人民寶貴的資源不再“廉價”地付之東流。

  “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睆氖澜缂爸袊暧^經濟發展的大局看,面對資源的巨大浪費,大氣及環境的嚴重破壞,資源稅改革又不能老是 “擇機推出”。2008年資源稅改革方案就已經財政部上報國務院,但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爆發、愈演愈烈到緩解進而復蘇,而資源稅改革在相關方面得博弈中,出臺時間一推再推;渺渺無期(石化行業燃油稅擇機已出,而煤炭行業關系密切的資源稅一擇就是14年)。迄今為止,出于對保增長負面影響的擔憂(統計局日前指出:目前保8已無憂),有關方面遲遲不愿給出具體實施的準確時間。

一葉障目,這里恐怕存在一個認識上的誤區:如果每次都因為內外部環境壓力而往后推延,恐怕永遠無法找到一個最佳切入點。以筆者觀察,中國經濟復蘇階段至少要持續到2010年,全球經濟的復蘇還要順延。而緊隨其后-全球經濟復蘇卷土重來的是:國際大宗商品價格的輪番上漲、國內資產泡沫累積和信貸資金回籠不足等因素導致的通脹回歸。在通脹腳步不期而至CPI\PPI上漲的情況下只有一種可能:資源稅將束之高閣。

  筆者強調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資源稅改革的一推再推,產生的后果是:不可再生資源的日益短缺,環境污染的日益嚴重,氣候變化的日益加劇,全球各國對中國的負面印象與日俱深。由此形成惡性循環的怪圈:資源稅率只能水漲船高,與國際接軌:世界主要國家的資源及有關稅種的稅率范圍為 30-300%,而美歐等國策劃針對中國的碳等關稅的起征點也遠超10%的標準,(如果歐美在我之前實施,將對中國的出口造成重大打擊)由此加大企業的負擔及推出的難度及阻力。胡錦濤主席9月21日在美國紐約匹茲堡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指出,今后,中國將進一步把應對氣候變化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繼續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而G20峰會的重要決議之一:即各成員國同意逐步取消對化石燃料的財政補貼,以完成向21世紀新能源經濟的轉型。彰顯全球及中國政府的立場及今后財稅政策實施的潮力及走向?!?/p>

  應當指出的是:中國所有出口產品,均與能源關聯,如產品(含化工及煤炭產品)成本含電力,而電離不開煤。所以碳稅與石化、煤炭息息相關。根據 WTO  及國際有關法律,一稅不能兩征。與其歐美針對中國產品開征碳關稅,補貼歐美企業,不如我們自己先征資源稅(含碳排放稅),所得稅收返還補貼國內相關企業,以達到促進內需,調整結構,走良性循環發展的道路。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輪胎行業在美開征特保關稅后醞釀集體提價未免為時已晚 隨著哥本哈根會議日期臨近,麻煩纏身的中國航空業首當其沖;極有可能為歐盟制定的排放交易體系(EUETS)的實施支付高達24億歐元的環保稅費(針對中國33家航空企業)。

  謀時不如乘勢,長痛不如短痛,被動不如主動。與其漚心積慮、守株待兔苦等最優時機,不如當機立斷,快刀斬亂麻,出奇制勝。主動抓住一個次優時機推出。綜合各方面情況分析:當前正是一個較好的節點:一方面雖有預期,但通脹未至;另一方面,下半年需求復蘇,企業抗壓能力將有所增強。

  2008年以來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結構性減稅的調整措施,估計2009年減稅額在5000億左右,目前正是兌現期。如: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允許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金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相應調整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及其征收率,僅此一項,可減企業稅負約1233億元。而資源稅改革初期增加的稅負也就是二百億上下,相關行業增加這樣一個稅負,分擔到每個企業是可以消化掉的,因為和國家給予他們的大量減稅數額相比是可以沖抵的,所以筆者重復以前文章所述:2009-2010年是資源稅改革的最好時機。

  筆者需要指出的是:做為資源稅的主體,煤炭等能源行業有其特殊性。2009年1月1日起煤炭行業增值稅率從原來的13%提高到17%。煤炭是以自然資源為勞動對象的行業,與制造業、加工業相比,其原材料、設備采購進項稅抵扣很少,享受不到減稅的優惠,因此增值稅稅負很重。據統計:1994年國家稅制改革后,我國共有23個稅種,其中21個涉及煤炭等能源企業。 2008年大型煤炭企業的原煤成本平均283.84元/噸,同比增加71.29元/噸,增長33.54%。2009年1-4月平均328.08元/噸,同比增加50.99元/噸,增長18.4%。煤炭企業在煤炭價格下降和稅費負擔增加雙重壓力下,盈利空間被壓縮了,大型煤炭企業虧損已達11家,同比增加5 家。

  石化行業也有此現象,中國石化為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在國際市場原油價格高于國內的情況下,先后組織大量進口,為此承擔了巨額的價差損失,造成 2008年7百億元的巨額虧損。因此,采取何種措施減少能源企業的損失(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及其它稅收方面及勞保成本方面給于減免或補貼,或將資源稅增加的4%,視其原材料、設備采購進項稅抵扣的多少,扣除增值稅增加的相應部分。并將與資源稅重疊的21個稅種中有關稅費減除或國家給于補貼等),是有關方面在資源稅改革中急需考慮和有待解決的問題。

目前資源稅難以推行的主因是涉及到資金的分配(如國家的稅收,企業的效益,開采地的利益,民眾的補償及環境的治理等無不與資金有關),牽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博弈。而低碳經濟方興未艾,據英國政府預計2012年全球碳市場交易額將達到1900億美元以上, 主要發達國家已經宣布的低碳經濟發展計劃總規模已超過5000億美元。低碳經濟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而碳排放稅又與資源稅有千絲萬縷的關系,其終極目的均為保護環境、氣候、資源。筆者建議:能否根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將資源稅中含碳排放稅,其收益??顚S?,返還補償相關的利益方,以此為突破口,破解資金之難之主要矛盾,也為碳排放稅的盡快開征鋪平了道路,使中國人民的血汗錢不被歐美所漁利。

  一旦與上述時間窗口失之交臂,待通脹卷土重來,則結構性稅改的難度將大大增加,資源稅的改革及環境稅等相關稅種的出臺將重蹈明日復明日,萬事成蹉跎的復轍:機不可失,失不再來。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