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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賠付不能隱去“房山礦難”的真相

2009-11-19 13:03:21 新京報

       近日,北京房山區的一起“非典型”礦難畫上了典型的句號。11月5日,房山區史家營鄉金雞臺村一黑煤窯發生事故,6名礦工被困井下,3人私自施救過程中也被困,最終3人死亡。據當事礦工稱,礦難原因是巡查“保安”點燃礦口,導致內部發生坍塌。11月15日,3名死者的家屬與房山史家營鄉政府簽署協議,同意不再追責,火化尸體,三家各領取95萬現金后,陸續返回老家。
  
  這起“礦難”應該就此了結嗎?
  
  首先,事故真相撲朔迷離,遠未水落石出,政府應該做出調查并澄清。據媒體最早的報道,是幾名“保安”為阻止盜采煤礦,放火焚燒礦口的大木門,并引燃井內木樁,大火一直燃燒了24小時;后來有人指證“保安”在史家營鄉一副鄉長授意下點火的,但房山區回應稱是“謠傳”。公安的尸檢證明死者死于一氧化碳中毒。時至今日,礦難發生了半個月,政府方面依然沒有做出正式的調查結論:“保安”有沒有放火燒礦口?這是否直接導致三人死亡?這些“保安”是聽從誰的指示放的火?這是一起普通的礦難,還是一起刑事犯罪?
  
  據悉,在談判中死者的家屬曾多次強調,這是一起“涉嫌故意殺人”的責任事故,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礦難來處理,必須明確相關的責任人。但最終家屬或迫于壓力,或滿足于巨額賠償,遂承諾不再追究責任,但這是一個法治政府追求的公正結局嗎?
  
  其次,鄉政府向死者家屬支付95萬元巨款,并簽署協議,要求其不追責,依據何在?3人若死于普通礦難,應由其雇主負責賠償;若死于“保安”放火,那為什么要由鄉政府來出錢呢?鄉政府此前不是一直在撇清與“保安”的關系嗎?而且95萬元是一般礦難賠償標準的四五倍,鄉政府如果沒責,和以如此慷慨?人們難免會懷疑,這是不是以死者家屬火化尸體、不再追責作為條件的“封口費”?
  
  而且,無論這筆錢是作為“補償”、“賠償”,還是“救濟”,最終都來自政府財政,即由納稅人來埋單,對這筆天價費用的來源和支付理由,鄉政府有義務向公眾做出解釋。
  
  其三,為什么這起明顯有刑事犯罪嫌疑的事故,司法程序沒有啟動?
  
  “保安”被指明知井下作業高度危險,放火將危及盜采者的生命,卻故意放火燒礦口,致多人被困井下,若情況屬實,這是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沒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這種行為涉嫌故意傷害或者殺人罪。警方進行了尸檢,初步了解過案情,依《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啟動刑事司法程序,立案追究。但為什么沒有追究“保安”的刑事責任?而且這種刑事犯罪屬國家公訴范圍,不能因為當事人家屬承諾不追究,司法機關就可以不追究。司法權是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力保障社會公正,不能依附于行政權。
  
  這起礦難發生時,北京副市長親臨現場指揮救援,展現了政府對于生命的尊重;但在事后,既沒有公布事故真相,又沒有啟動司法程序徹底追查,而是讓家屬拿了巨額現金后走人,從而不能解決此類事件的發生機制問題。政府對生命的尊重,不僅僅體現在救災現場,更體現在日常行使權力過程中的謙抑和自律。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房山 礦難 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