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15日公布的一份文件中提出,我國將推進煤電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煤電價格關系。當前,要保持煤炭、電力價格基本穩定。政府不再集中安排煤炭供需雙方“集中銜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煤炭價格繼續實行市場定價,由供需雙方企業協商確定,堅持以質論價、優質優價等原則,進一步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積極穩妥地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競爭確定電價的機制。過渡期內,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調整發電企業消化煤價上漲比例,設置煤電聯動最高上限,適當控制漲幅。
這份文件指出,我國將參考國際通行做法,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電煤市場價格指數,通過價格信息網絡及時發布,為供需企業協商價格提供參考依據,引導生產和消費。同時,清理各地區、各部門現行煤炭生產、銷售過程中征收的各類收費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越權設立的收費和基金,整合性質相近、重復設置的收費和基金,推進涉及煤炭資源稅費制度改革,減輕煤炭企業負擔。
在煤炭訂貨改革方面,《指導意見》還提出,要繼續推進煤炭訂貨改革,鼓勵供需雙方簽訂長期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為主體,以區域市場為補充,以網絡技術為平臺,有利于政府宏觀調控、市場主體自主交易的現代化煤炭交易體系。“改變目前煤炭供需雙方集中銜接的做法,由企業在規定時間自主選擇適當方式,分散進行銜接。政府部門和行業組織都不得規定企業的銜接方式,不得強制企業集中銜接。”
在有關煤炭運輸能力分配方面,《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在過渡期內,政府發布產運需銜接原則、政策和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礦與用戶銜接資源、協商價格、簽訂合同,形成供需之間的購銷關系;煤礦與鐵路局銜接落實鐵路運力,形成礦路之間的托運承運關系,對需經港口中轉部分,煤礦與港口銜接裝卸、堆存等作業,形成礦港之間的委托被委托關系。
不過,發展改革委指出,供需企業之間銜接簽訂合同,是整個產運需銜接的中心環節,各方面都要做好服務、支持與配合工作。在《指導意見》發布銜接原則、政策和運力配置意向框架后30日內,供需企業要協商完成合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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