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峰會已進入關鍵階段,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2月16日下午啟程前往哥本哈根。中國科學院副院長、中國科學院院士丁仲禮于當地時間12月16日11點在哥本哈根新聞中心發表演講,要點如下(文章標題及小標題為編者所加)。
這次哥本哈根會議一個非常重要,但也非常具有挑戰性的議題是設定長期減排目標,并對今后排放權進行分配。首先要指出,在CO2濃度目標確定以后,人類可以通過化石能源使用和水泥生產排放的CO2總量就隨之而定。因此,減排和排放權分配其實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在這里,我想結合我自己的研究工作,對這個問題提一點看法。
IPCC方案、G8方案、OECD方案有失公允
目前在談判當中,主要參考的是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此外還有G8方案、UNDP方案等。如果照這些方案進行分配的話,將會產生怎樣的后果,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根據IPCC方案、G8方案和OECD方案這3個方案,發達國家在2006~2050年的人均排放權是發展中國家的2.3~5.4倍,因此這3個方案非常不公平,表現在:其一,不考慮過去排放的巨大差異(7.54倍);其二,不考慮未來排放的巨大差異;其三,發達國家(2010年)和發展中國家(2020年)排放高峰年時間太近;其四,不考慮基準年排放量的巨大差別(1990年為4.8倍,2005年為4.4倍)。
長期排放權該向誰傾斜
接下來需認真討論的問題是:在長期排放權分配上,到底是應該向發達國家傾斜,還是向發展中國家傾斜。我們認為,無疑應該向發展中國家傾斜。這不僅僅是因為歷史排放的問題,還因為發展中國家在發展過程中不得不產生的排放(城市化、工業化、基礎設施建設、生活水平提高)。而發達國家現在排放中的一大部分已經是奢侈排放,對這3個方案,我的結論是,如果這些方案成為國際協議的話,它們將成為人類歷史上罕見的不平等條約。因為這將把目前已經形成的巨大貧富差異固定化, 在道德上是邪惡的。
解讀發達國家設計的陷阱
我們發現,這些減排方案中設計了一個巨大的陷阱,具體構成是:第一,溫度對大氣CO2濃度的高敏感性;第二,2度閾值;第三,450ppmv目標;第四,8000億噸左右的CO2排放空間;第五,發達國家率先減排,不足15%的人口獲得約44%的排放空間;第六,發展中國家盡管沒有中期目標,但2020年后余下少量的排放空間。
對這個陷阱,發展中國家其實看得并不清楚,比如說,它們一直強調的發達國家中期40%的減排方案。其實,發達國家即使達到這個目標,給發展中國家增加的排放空間也非常有限。
我們要強調的是,在控制大氣CO2濃度增高問題上,需要一個完整的國際責任體系,這個國際責任體系必須建立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之上。而IPCC方案、G8方案、OECD方案都沒有體現這個原則,因此不應該作為長期減排的談判基礎。
美國在長期減排目標設定上不能“捆綁”中國
首先,中美歷史排放和現實排放上有巨大不可比性。其一,1900~2005年,兩國人均累計排放相差20倍;其二,歷史排放總量,美國多5倍;其三,美國目前人均排放量是中國的4倍。
其次,如果硬要“捆綁”,美國只有提出更高的減排目標,才有資格進行捆綁。我們知道,美國提出的減排目標是2020年比2005年減排17%,2050年比2005年減排83%。對此,我們做了模擬,結果是以2005年不變人口計算,美國在2006~2050年間,人均排放量為150噸碳。假如全世界都像美國這樣排放,2050年的大氣CO2濃度將達到600ppmv。可以肯定地說,中國在未來人均排放上肯定會大大小于150噸碳這個“美國目標”。因此,假如中國采取“反捆綁”戰術,只要提出“中國在今后人均排放量上力爭控制在美國同期排放的70%之內”,美國就會非常被動。而我個人相信,中國是有能力達到這個目標的。
所以我奉勸發達國家提出更高的長期減排目標,不要“捆綁”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并且相信這種“捆綁”最后只會“將自己的軍”。
發達國家不能否認氣候債
第一,危險的信號。表明這些國家將否定一系列重要的原則,比如“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和“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第二,希望發達國家注意,它們的高排放固然有一部分是他們祖輩造成的,但主要是目前活著的人排放的。當代人總不能逃避自己的責任。
第三,CO2濃度的增加是有繼承性的,這個繼承性和一個國家基礎設施的建設、福利水平的提高密切相關。
第四,如果要算氣候債,到2005年,發達國家至少已經欠了5萬億美元的債。今后在嚴格控制CO2濃度增高的前提下,CO2排放權將成為稀缺的商品,那么,發達國家否定氣候債實際上就是否認了幾萬億美元的債務。
因此,發展中國家一定要堅持住,在談判中一定要把氣候債作為一個嚴肅的話題。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