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從上海市環保局獲悉,上海于近期通過了《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將于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據悉,這項水源保護新規明確了封閉保護、生態補償等水源保護的關鍵措施。
據介紹,新出臺的《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是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將保護范圍擴大為上海全市飲用水水源,同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船舶、碼頭污染防治,畜禽、水產養殖管理,農藥、化肥面源污染防治,違法單位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悉,《條例》適用范圍覆蓋上海全市所有飲用水水源,中小型飲用水水源也納入保護范圍,包括規劃的上海四大飲用水水源(青草沙、陳行水庫、崇明東風西沙、黃浦江上游)。
同時,《條例》規定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保護,并規定除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外,上海對所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禁止進行任何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由于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是上海航運的“黃金水道”,暫時無法實施封閉式管理。
此外,《條例》還對保護區內船舶運輸、碼頭裝卸污染防治,畜禽、水產養殖管理,化肥、農藥的使用等作出了嚴格規定。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分級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有賴于一整套監督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條例》規定,由環保、水務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進行實時監測,并建立水質監測信息系統。同時還規定了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發生后各相關單位的應急工作程序,組織備用水源或者采取其他飲用水應急供應措施,以確保市民飲水安全。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著重建立健全了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促進保護區經濟與水源保護的協調發展。長期以來,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措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發展與水源保護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
為此,《條例》規定,上海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并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等相關制度,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區實施財政補貼,以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的協調發展。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