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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共識的共識:CDM該動一動了

2009-12-22 12:49:40 經濟觀察網   作者: 胡蓉萍  

和所有仍懸而未決的問題一樣,在哥本哈根峰會上,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改革也未能在各國間達成共識。 “CDM機制將在2012年屆滿之前進行重大調整”成為了沒有共識中的共識。

畢竟這意味著定價權和實實在在的真金白銀。對CDM機制調整方向的爭奪依然激烈,有西方國家甚至提出用“行業標準”這一發達國家內部減排的量化途徑徹底取代CDM,把發展中國家等同于發達國家。中國則希望在維護現有CDM框架的前提下要求本國補貼不會成為風電企業CDM獲批的障礙。

中國聲音

在哥本哈根,依然在爭議的“CDM指導意見”中,出現了被認為是中國代表團動議的兩項條款,主旨是本國補貼將不會成為風電企業CDM獲批的障礙。

此前,CDM執行理事會以 “懷疑中國政府有意系統性降低風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從而鼓勵將風電項目開發為CDM項目”為由拒絕來自中國的十個風電項目。

國內風電企業則在12月14日發表聯合聲明認為執行理事會作出該決定是由于其對項目審查過程的不透明、審查標準混亂。

而針對西方國家近日提出的 “行業標準”,清華大學CDM研發中心執行主任的曾少軍博士認為,CDM是迄今為止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唯一成功有效的雙贏減排機制,它的一些規則與機制是需要進行修改、完善,但不應取代,應該對低碳甚至零碳的可再生能源如風電等項目進行鼓勵,促進非洲等不發達國家的CDM項目活動的能力建設。

CDM(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項下三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主要內容是發展中國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獲得經核證減排量(CER)后,向發達國家換取資金和技術。

這是中國企業得以參與到全球強制性碳排放權交易中來的唯一橋梁。截至2009年10月,中國政府已批準了2232個CDM項目,其中663個已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成功注冊,預計年減排量為1.9億噸,約占全球注冊項目減排放量的58%以上,注冊量和年減排量均居世界第一。

“大方向而言永遠是政治問題,我們參與者就是希望技術問題能往更易于操作和執行的合理方向調整。聯合國的標準不要總是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需要我們去猜測和揣摩。還有牽扯到的機構過多過于復雜。”CDM項目咨詢公司天擎動力技術總監袁秀娟對本報表示。

碳交易話語權

不僅僅是規則和需求受制于人,價格也是如此。

目前正在聯合國等待審批的蘇州華新金貓水泥有限公司的 “水泥窯純低溫余熱發電”項目12月初以每噸10.5歐元(合人民幣105.4元)的價格,將這些碳減排量(CER)賣給了一家英國公司。

因尚未獲得簽發,這一價格依然是期貨價格,憑借已經簽署的合同,該英國公司也可以將即將要獲得CER作為期貨在歐洲的碳交易市場中交易,等該項目獲得聯合國簽發后,直接交割,或者該英國公司還可以等拿到CER之后在碳交易市場進行現貨交易。而目前,歐洲碳交易市場上CER的價格在15歐元以上,市場好的時候,高達30多歐元/噸。

發達國家將所獲得的CER核證拿到歐盟、美國的氣候交易所內進行轉讓,由此形成CDM二級市場。

“事實上CDM機制中對于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技術的要求在實踐中執行很差,更多的還是單純的資金投入。而這些資金投入,往往又是出于發展中國家的項目官方收益很低,發達國家通過二級市場和金融產品的運作,牟取了大量利潤。”清華源律師事務所趙華表示。

2009年,為了打破中國CER賤賣和定價權被國際買家掌握的困局,國家發改委為CER制定了最低交易價格8歐元/噸,而此前,中國CER交易價格曾在4-5歐元的低位。

目前,中國CDM項目的CER合同價格大概在10歐元/噸左右。發改委的這一最低價格限制還受到了國際買家的指責和國內企業的不解,前者認為中國政府壓低買家收購價格,后者則認為中國政府限制了中國企業提高賣價的空間。

CER價格同時也受到EUAs即歐盟排放配額交易價格的影響,EUAs的價格則取決于國家分配計劃、能源、燃料價格等。CDM市場價格面臨的風險因素則都是在中國和中國企業所能控制之外的:項目本身能否注冊、歐盟是否能夠持續認可CER、歐盟和后京都議定書未來的減排要求是否會更嚴格、持續的經濟復蘇是否成為可能。

自金融危機以來,全球CDM市場從高峰處開始走下坡路。金融危機造成了國際經濟不景氣,工業產能過剩,產量下降,企業對CDM的購買力下降,需求也減少,加之二級市場交易不活躍,收益減少,使得交易商不急于開發一級市場。

“供給大量增加,包括發展中國家開發出的CDM項目和歐洲一些國家向市場提供給多月的排放指標,造成供大于求。”瑞典碳資產管理公司人士表示。

CDM2.0?

市場的低迷或許是CDM機制改革的好時機。

《京都議定書》第一階段到期,哥本哈根會議又難以在短期內作出明確的政策調整,造成各方信心不足,都持觀望態度。

CDM機制未來會作調整是必然的,但調整方向,依然南轅北轍。歐盟為首的一方希望如 《京都議定書》一樣,CDM機制也發生根本性變化,一部分發展中國家也納入到減排義務中成為CDM買家,讓更多的國家為二氧化碳買單;以中國為首的一方則希望整個CDM框架不發生原則性變化,只是做一些程序和規則的調整;而新近有了減排任務的美國是否會加入CDM機制壯大買家隊伍,使得CDM機制的未來顯得更為撲朔迷離。

“CDM機制在過去的一個階段非常成功。世界上那么多國家為之買了單,足見各國的決心,那么如何讓更多的國家買單,需要一個更為公平的機制。同時,如何讓更為廣泛的行業參與到這個交易中,讓小額的減排也參與到這個交易中,需要重新設計。”零碳中心中國區總裁陳碩表示。

而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副總裁黃杰夫認為,相比于那些大額的工業上的二氧化碳減排,個人的小額的減排還是微乎其微,“應該先集中精力把大的問題解決了”。

至于是否將新的國家納入進來,則完全取決于后哥本哈根時期各個談判的進程。

“一般一個項目都要兩年的時間。事實上,現行CDM審批機制周期長、手續繁瑣,成本費用高,政策風險大和缺少必要的救濟機制,已經成為了減碳工作的負面因素。”趙華說。但一位原DOE認證師告訴本報,聯合國標準在不斷發生變化也是不得已,因為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很多規則的理論和科學基礎都還在探索中,標準必然也在變化中,肯定得犧牲一些效率,換取真正對全球減碳有用的機制。

即便CDM有了2.0版本,也許復雜和不確定依然會是其很長一段時間內的主要技術特點。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CDM 碳交易 哥本哈根 低碳 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