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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誰在“劫持”氣候談判

2009-12-25 09:15:26 新華網   作者: 紀時平   

英國能源和氣候變化大臣埃德·米利班德近日在《衛報》發表文章,指責中方“劫持”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談判進程。這個“論點”雖頗吸引眼球,卻是站不住腳的,更經不起反問。

米利班德在文章中說:“只有所有國家的承諾或行動是受到法律約束的,我們才能構造出保護這個星球的一份持久協議。但是一些主要發展中國家目前拒絕支持這么做。”

米利班德的“建議”為何難以令人信服?因為它反映了一些發達國家的心態,即背離《京都議定書》。“建議”的核心在兩點,即“法律約束”和“所有國家”。目前應對氣候變化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工具是《京都議定書》,它規定了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諾期發達國家的強制減排目標。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展中國家并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如果把“所有國家”都拉入“法律約束”中,一看而知是暗示在《議定書》之外另起爐灶。

事實上,在此次哥本哈根氣候談判中,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雙軌談判還是雙軌合并一軌,一直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斗爭的焦點。如果按照發達國家的“一軌制”,就是拋棄《京都議定書》,如果《京都議定書》取消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就不會有什么實質內容。米利班德的“劫持”說,仍不過是“一軌制”的新說法,也是為發達國家推卸責任,這當然無法取信于國際社會的多數成員。

米利班德稱,“對于談判的結構和本質存在著更寬泛的問題。我們不能再允許在實質性問題上的談判以這種方式被劫持”。此后,英國首相布朗要求對達成法律協議的進程作緊急“改革”,稱“我們再也不能讓走向更為綠色未來的全球協議被少數國家綁在贖金上”。

至此,人們不禁反問:怎樣的“改革”才能滿足英國等國的要求?是在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和支持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之外的談判方式才能推進談判嗎?如果說談判像英國等國所暗示的,只有拋棄《京都議定書》才能成功,那么這是不是背離國際社會普遍意愿的真正“劫持”呢?事實是很清楚的。

米利班德對發展中國家的指責也是沒有道理的。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發展中國家已經提出了減緩行動目標。中國反復強調,中國的目標是經過反復論證的,科學的,不容談判的,也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不與其他任何國家的減排行動掛鉤。

對于發展中國家是否也要作出“可衡量、可報告、可核實”的減排承諾或行動問題,“巴厘行動計劃”有明確規定。發展中國家只有得到國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減緩行動,才接受“三可”審評,自覺采取的減排行動完全不必接受“三可”標準。中國堅持這一點,并不是害怕監督,或是怕負責任,而是為了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巴厘行動計劃”的規定是長期談判的結果,是各方已有的共識,米利班德們怎么這么快就“忘”了呢?

氣候變化談判事關人類未來。各國實現各自目標,最重要的是采取切實行動。如果一味推卸歷史現實責任,動輒指責發展中國家,就只會與人類的整體利益漸行漸遠。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氣候 談判 氣候變化 低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