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就進一步強化煤礦瓦斯治理監察執法工作發出通知,明確監察目標和監察內容,進一步強調嚴格執法,全面提升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水平。
黑龍江煤監局提出,今后一個時期,要繼續把對高瓦斯礦井、瓦斯突出礦井和有動力現象的礦井監察執法作為重點目標,繼續加強對轄區內國有重點煤礦的監察;側重對瓦斯涌出量大、有突出等動力現象,煤塵爆炸指數高,煤層有自然發火傾向及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生產系統復雜、作業人員集中、開采年限長的井工煤礦,包括基建、技改、整合等各類煤礦實施瓦斯治理監察執法。
黑龍江煤監局規定在實施安全監察的過程中,凡發現礦井、采區或工作面,瓦斯治理責任制不落實、未按規定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未按規定設立瓦斯治理機構或專業人員配備不足、未按規定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瓦斯治理投入不到位等23種情況中的任何1種,實行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為、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并給予經濟處罰。
同時,黑龍江煤監局決定對以下6種情況的礦井、采區或工作面,堅決實施停產整頓,適用處罰條款規定上限處罰。
具體包括:對應抽采瓦斯未抽采或未達到瓦斯抽采指標要求的煤礦,要責令其壓減產量,調整生產部署,直至達到要求,否則停產整頓;對未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險的煤礦,要責令限期補充措施,直至達到規定要求,否則停產整頓;對存在突出危險,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要立即停產整頓,并提請當地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論證結論決定是否關閉;對建設礦井瓦斯治理工程未經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的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堅決停產整頓;凡發現系統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達標等仍然組織生產的違法行為,必須限期改正,并實施停產整頓;結合實際限定礦井整改期限,對整改后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逾期未改正的,拒不停止作業、拒不改正的礦井,一律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