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核心之一:變“全額收購”為“全額保障性收購”,明確電網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的義務,給予電網相應的經濟補償,以解決上網瓶頸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困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規劃同電網規劃不同步、不協調的問題日益突出。例如我國風能主要分布在三北(華北、西北、東北)和東南沿海等偏遠地區,絕大部分處于電網末梢,電網建設相對薄弱,風電電力輸出存在天然不確定性,對電網吸納風電電量又缺少必要的補償措施,使得電網企業視接受風電為增加成本和風險的贅事,接入風電消極,很大程度上嚴重制約了風電行業的發展。
現行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實施中由于雙方企業利益關系和責任關系不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的有效行政調控手段和對電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難以落實有關全額收購的規定。
本次修正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有兩層含義:一是并未放松對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要求,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通俗點理解是“能收的都要收”;二是“保障性收購”,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按照我們的理解就是強制規定了電網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占總電量的定量比重指標(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曾提出,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即“至少要收多少”。
義務與權利同時明確,胡蘿卜與大棒并行。修正案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同時也對電網企業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隨機性、間歇性等因素帶來的新增合理成本做出了補償,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等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修正案核心之二:扶持資金集中統一使用,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目前我國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扶持資金包括兩類:一類為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用于點對點扶持各類重點項目,例如“國產化兆瓦級風機前50臺獎勵”和“金太陽”工程等;另一類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現行標準已提高至每千瓦時4厘錢,預計2010年可征收約90億元,由于其通過電網企業網間結算方式調配,一是可再生能源附加計為電網企業收入,所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等要占全部附加資金的三分之一,減少了補貼可再牛能源的力度;二是資金調配周期長,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發電企業資金壓力較大。
本次修正案提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用于補償可再生能源電力高于常規能源電價差額、電網接入費用并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等。在現有資金渠道不變的情況下,調整資金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統一調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提供扶持資金使用效率。
我們的觀點:本次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正,是對當前新能源行業蓬勃發展的政策肯定和推動,與溫總理關于中國一定言行必果實現控制排放行動目標的表態相呼應,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對整個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我們期待相關配套法規、管理辦法的進一步落實完善,最看好風電、太陽能行業直接受益于本次修正案。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