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順發電方與輸電放雙方責權。新法案進一步明確了新能源發電上網辦法,避免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因責權不清而出現延緩發電并網現象。
全額保障性收購不設限額。最終法案取消了草案中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最低限額指標的規定,保障未來國內新能源發電持續健康發展。
發電企業投資成本亦或增加。新能源發電企業為了與電網簽訂全額并網收購協議,將有義務加大保障發電安全性與穩定性的技術與人力投入,這也鼓勵了發電投資方在使用新型高質量發電設備的競爭積極性。
期待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細則。將“電價附加”與“專項資金”整合形成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可以更加集中高效的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其管理細節的出臺。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