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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開發應順環境而為

2010-01-04 09:48:28 中國環境報   作者: 國冬梅  

21世紀的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是什么樣的關系?美國的水電開發做出了很好的回答:水電開發及利用應該是順環境而為,而不是逆環境而為,應當努力將環境對生態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對于已建成的水電站,可以采用生態調度及生態修復的方法,通過適應性管理的手段來調整水力發電與生態環境的關系,使其變得協調。
水電沒有生態環境影響嗎?

水電工程的建設對生態與環境造成各種復雜的影響。正面影響包括:替代火電以減少污染和生態破壞;資源轉化,形成新的生態區,有利于區域經濟發展和促進區域城鎮化的進程;水電站對局地氣候的影響,對庫區周邊農業有利。負面影響包括:水庫水位升高及水沙情勢變化引起庫岸滑坡、坍塌、誘發地震、地下水位上升使土地鹽堿化和沼澤化;水質污染對水生生物和人群健康造成威脅等。

總體來說,水利水電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構筑物(大壩或其他建筑物)對河道的阻隔,水沙情勢的變化、河岸變化,對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而且,自人類開始建設水庫大壩以來,特別是20世紀中期以來的大壩建設高潮,世界各國對大壩的生態安全都給予了高度重視。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是保護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安全。隨著人們對生物多樣性價值,尤其是基因資源價值的認識,人們對于水電開發的生態影響日益重視。

當前社會上極為關注的是大壩建設對洄游魚類造成的影響。大壩通過匯集水及改變河流的流速使河流的溫度發生改變,并且大壩建設后使河流變得更具湖泊性質,大型植物及高等生物的需氧量得不到滿足,使得下游水中生物的多樣性受到限制。同時,大壩修建后改變了下游河道的流量過程,從而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往往會使下游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甚至斷流,并引起周圍地下水位下降,從而帶來一系列環境生態問題。

美國在水電開發環境保護方面的經驗

發達國家的水電工程大都建于上世紀30年代~80年代。隨著大壩和其他配套設施的老化,水電工程的維修和退役已引起各方面重視。其中,美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頒布了一系列環境法規,對大壩的建設和運行提出了嚴格的環境限制,并對原許可證已到期的水電工程進行嚴格審查,責令其中部分水電站退役。

在美國,受到指責最多的是科羅拉多河的開發與利用,爭議最多、情況最復雜的也是科羅拉多河。其中,對格倫峽谷水壩(鮑威爾水電站)的爭議則最激烈。在建設格倫峽谷大壩前,科羅拉多河每天攜帶泥沙500萬噸通過格林峽谷。建設格林峽谷大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在胡佛水壩庫區中的格蘭德峽谷中沉積泥沙。但是,格倫峽谷水壩的修建,卻給環境帶來了巨大影響。其中,最大的影響或許就是對魚類的影響以及泥沙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壩的負效應漸漸出現:河中的8種本地魚類,有3種已經消失,在科羅拉多河生活長達200多萬年的弓背鱖銳減。

后來,有人提出要對格倫峽谷水壩發電機組進行擴容的時候,才引起人們對環境保護問題的重視,美國國會要求對格倫峽谷水壩的環境生態作全面的評估,從而促使環境科學家對格倫峽谷水壩進行環境研究。

面對壓力和指責,美國水電工程師聯合環境科學家共同努力,積極探索并進行生態修復,提出了廣受矚目的“適應性管理”的概念。據美國有關資料介紹,水電適應性管理關注的焦點是生態,管理的對象是河流生態系統。在必要時,適應性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水力發電能力,但這種程度要以恢復自然生態和實現自然資源的長期可持續性利用為目的。

處理好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我們必須高度重視水電開發與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問題。目前,各級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高度重視,在積極推動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在這樣的大形勢下,正確處理好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成為必然的、歷史性選擇。

首先,必須正確認識水電開發與環境生態的關系。在水電開發過程中,水電開發應主動適應環境生態,將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不能僅僅盯著眼前的、局部的經濟利益,而應該著眼長遠,對整個生態系統負責,應制定總體規劃,徹底改變“技術經濟最優”的工程目標。工程項目的選擇、建設和運營都要真正體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籌兼顧。

其次,水電開發程度和規模必須考慮“社會強度”。河流生命的權利,在其與其他生態要素的相互作用中存在和實現。在國家層面上,水電開發有一個度,而在某一條具體的河流上也存在著度的問題。在歐洲和北美,很多國家對水壩的建設,更有近乎苛刻的審核規定。例如,新建的水壩不能干擾水資源系統,不能影響河流水質和水的生態狀況,不能對交叉水域、海洋、地表水和地下水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國內外各方對水電開發的生態影響日益關注,即“社會強度”不斷增強。那么,水電開發的程度和規模,即“自然強度”將受到“社會強度”的影響。只有綜合考慮到“社會強度”和“自然強度”,水電開發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規范水電開發的法律手段和經濟政策要進一步加強。要綜合考慮水電開發的“自然強度”和“社會強度”,并將其作為加大執法力度的重要依據,有針對性地加大對企業的處罰力度;要核算生物多樣性價值,并針對公共資源產品的價格收取環境稅,將環境成本內部化,避免公共資源成為個別企業的“印鈔機”;要進一步完善環評制度,在不宜進行水電項目建設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區等區域,劃定保護河段和保護流域區,禁止進行水電和其他大型工程建設。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