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
安徽省報來的《關于安徽省銅陵有色金屬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與國投宣城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開展電力直接交易試點的請示》(皖價商[2009]223號)和《關于請求核定我省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電網輸配電價的請示》(皖價商[2009]24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銅陵有色金屬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與國投宣城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開展電力直接交易試點,直接交易價格按照自愿交易、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確定。
二、安徽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輸配電價標準為:基本電價執行安徽省電網現行銷售電價表中的大工業用電基本電價標準;電量電價為每千瓦時0.150元,其中,110千伏用戶為每千瓦時0.129元,220千伏用戶為每千瓦時0.109元。
三、有關各方應按照《關于印發〈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試行)〉和〈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9號)要求,簽訂《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和《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四、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電監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