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由市政府第215號令發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掇k法》的出臺,為北京市加強和規范排水與再生水的統一管理提供了法治基礎和依據。
以舉辦奧運會為契機,北京市的排水設施建設取得了跨越式發展,已形成由排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再生水設施、污泥處置設施組成的設施體系。2009年全市污水處理量為10.8億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已達到6.5億立方米,占全市總用水量的18%,成為首都水資源配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規范使用再生水,《辦法》規定,北京市再生水主要用于工業、農業、環境等用水領域。新建、改建工業企業、農田灌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河道、湖泊、景觀補充水優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區域內的施工、洗車、降塵、園林綠化、道路清掃和其他市政雜用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辦法》還特別規定,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進行脫水處理,并按照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污泥進行處置,防止再次污染。鼓勵污泥干化、污泥堆肥等項目建設。在農林、建材等生產領域利用經無害化處理污泥的,享受國家和本市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優惠政策。
《辦法》加大了對損害排水和再生水設施行為的處罰力度,設定了運營單位未履行維護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排水和再生水設施運營單位未履行巡查、養護和維護職責的;再生水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偽造、篡改、瞞報進出水水質、水量等數據的,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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