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艱難收官之時,關于礦業權轉讓價款的定價問題,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
我國憲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有權力調整資源配置格局,并獲得資源增值效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也有關于禁止礦權私下交易的相關規定。山西省在“煤改”中統籌兼顧了各方利益,制訂出很多細節性措施。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被兼并的煤礦,凡是在2006年2月28日之后繳納資源價款的,直接轉讓采礦權,兼并重組企業要退還剩余資源量的價款,并按照原價款標準的50%給予經濟補償;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繳納資源價款的,在退還企業剩余資源價款的同時,按照原價款的100%給予經濟補償。
“山西煤礦兼并重組專家律師團”成員之一的北京律師張玉成說:“按照重組的相關協議,補償價款分作兩部分。其中,煤炭企業的實物投資以評估報告來確定價款;而礦業權不進行市場評估,只約定了‘采礦權價款補償’,最終以政府的規定和政策為準。這個操作思路下,如果一個煤老板投資2億多元的礦,最后政府定下來的價款也許是6000萬元到8000萬元,不到總投資的一半。”
山西省政府力挺現行礦權定價機制的態度非常明確,礦業權出讓時沒有經過市場評估確認礦業權價款,因此兼并重組價款也不該由市場評估,而應由政府指定;浙江、福建等省民營煤礦企業的礦業權,經過了多次“倒賣”,礦業權價款被人為抬高。
曾長期從事礦產交易中介、現任某礦冶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的于工認為:“炒礦最猖獗的2005年和2006年,礦價怎么漲的?好多人買了礦根本就不是為了開發,就在那兒晾著,等到升值就轉手。按照這樣炒起來的市場價格補償,難道合理嗎?”
2009年8月19日,國家安監總局等14個部門聯合下發《關于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指導意見》,重申力爭到“十一五”期末把小煤礦數量控制在1萬家以內。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指出,各地要制定煤礦關閉的轉產扶持、經濟補助、就業培訓、困難補助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煤礦正常退出機制。對被關閉煤礦企業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等資金,經有關部門核準后,及時返還;應關閉的煤礦已經向國家繳納了采礦權價款的,地方可從分成的采礦權價款中安排資金用于支持解決該煤礦關閉后的遺留問題。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