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
在一個日趨強調“官民互動”的開放社會里,對于輿論的質疑,公權力機關的回應也日漸多了起來。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對公權力機關而言,有好些事,要說服民眾相信自己提供的解釋,并不容易。
昨天的新聞里就有這樣一個例子。據(jù)《成都日報》報道,針對部分媒體有關哈爾濱、濟南、福州等市水價調整聽證會有關“問題”的質疑,有關機構負責人表示,已派出調查組進行核實,各市水價聽證會均符合規(guī)定。
不知道調查組調查了哪些人來核實。如果只是向聽證會的組織者或相干官方人士、準官方人士核實,自然核實結果是“均符合規(guī)定”。偏聽偏信的“聽證”無公信可言,偏聽偏信的調查同樣如是。
從法律上說,水價聽證是必須為之,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價格法》上明文寫了:“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jīng)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jīng)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對于有些主管部門來說,“漲價”是定局,“聽證”又不能不搞。也只好勉為其難,把“聽證會”這道法律程序進行下去。
于是我們就看到了:“聽漲”的議程早已設計,消費者“被代表”,反對聲音也被屏蔽。“聽證會”是開了,但所有的聽證程序安排,都是為了保證得出一個“廣大群眾支持漲價”的結論。也怨不得哈爾濱的水價聽證會上,有真正的消費者代表要向聽證會的主持人扔礦泉水瓶以示抗議。
我想調查組的官員們其實也明白,消費者代表所抗議的以及輿論所質疑的,都指向聽證會的實質,而不是聽證會的形式是否“符合規(guī)定”。進行聽證會是“符合規(guī)定”,但僅有聽證會的“表”是不夠的,聽證會的“里”對于聽證事項更具決定意義。輿論所質疑的,實則在聽證的具體細節(jié)及其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舉凡代表身份、代表產生方式、會議議程設計、會議具體程序都得一一打量,斤斤計較。
比如,有媒體對哈爾濱水價調整聽證會中的消費者參加人身份提出質疑,上述負責人回應稱,是哈爾濱市消費者協(xié)會在向物價局正式報名時,誤將兩位參加人的身份顛倒了。這或是事實,那么,聽證會上的“消費者參加人”出現(xiàn)了“張冠李戴”,這難道也“符合規(guī)定”?聽證會的組織者難道不核實參加人的身份?
對“福州水價調整聽證會消費者參加人的產生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消費者參加人是否必須公開身份”,上述負責人的回應也是“符合規(guī)定”,并稱“消費者參加人”可以自己選擇是否公開身份。
這樣的回應真是巧妙。所謂“消費者參加人”而非“消費者代表”,堵住了認為自己“被代表”的那些消費者的口實。反正,在上述負責人看來,聽證會并不需要“消費者代表”參加,有“消費者參加人”參加也是“符合規(guī)定”的。查《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從第十條規(guī)定中可知,聽證會參加人的產生方式有兩種:“消費者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哈爾濱市水價“聽漲會”采取的當?shù)叵麉f(xié)推薦,福州水價“聽漲會”采取的則是“消費者自愿報名、隨機選取”。無論哪種方式,都殊途同歸,在上述聽證會中都確保了同意漲價的消費者參加。
在“消費者代表”和“消費者參加人”上如此咬文嚼字,充分表明了有關機構對法規(guī)的尊重。而“聽證辦法”中模糊其辭并給執(zhí)行者留下了足多可解釋的空間,也實在讓人感嘆立法者的“深謀遠慮”。防止行政專權擅斷,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并確保公權力科學決策,是聽證的本意。若把聽證僅僅當作粉飾“依法行政”與“民主決策”的時髦名詞,聽證會還何來“兼聽則明”?偏聽偏信的聽證效果如何,到網(wǎng)上看看網(wǎng)民回應的跟帖和留言就知道了。
要恢復聽證的“正當程序內核”,就得打磨細節(jié),完善程序,做到真正尊重民意。魔鬼都在細節(jié)之中。聽證制度最為欠缺的細節(jié),就是一套科學的、公正的代表遴選機制和會議程序規(guī)則。與其以狡辯應對民眾的質疑,莫如在推動聽證的程序正義上花些真功夫。
(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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