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從源頭解決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重復發證的問題,今后,考核發證工作由省政府明確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凡是未經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資質認定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不得從事煤礦安全資格培訓。
按照規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和管理職責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須經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初審后上報國家局審查認定;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須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認定。
今后,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不再承擔對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具體確定何部門發證,省政府會進行公布。
為平穩過渡,此前經山西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頒發的山西省內各類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均屬有效證件。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