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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發展需要金融創新支持

2010-02-22 12:51:53 光明日報   作者: 劉雪蓮  

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通過技術進步、新能源開發、產業轉型、制度創新等多種手段,盡可能地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2009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開展低碳經濟試點,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可以說,發展低碳經濟既是順應世界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一個大國應該肩負的社會歷史使命。

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政府部門、相關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共同努力,創新發展低碳金融便是一項必然的選擇。所謂低碳金融,是指與低碳經濟相關的投融資活動,即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是近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出現的一項重要金融創新。

低碳金融源于國際氣候政策的變化以及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受到各國碳減排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各國的碳減排成本存在明顯差異——發達國家大概比發展中國家高5到20倍。為此,《京都議定書》規定,允許有減排責任的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購買減排指標。這一規定推動了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形成。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由兩個子交易系統組成:一個是以配額為基礎的減排量交易,另一個是以項目為基礎的減排量交易。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發展中國家主要通過聯合國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機制)參與國際碳排放交易。CDM模式的主要內容是,發達國家有減排責任的企業可以在發展中國家的相關項目中投入資金、技術,幫助其減少溫室氣體的排量,然后向發展中國家購買其減排量,這樣,發達國家就能以相對較低的成本完成減排任務。

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以來,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呈現快速增長態勢。據世界銀行統計,碳市場成交額的增長速度驚人,預計2012年全球碳市場交易額將達到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碳金融交易之所以如此迅速成長,主要源于其對低碳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隨著碳市場交易規模的擴大,碳排放權進一步衍生為具有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其價格發現功能導致市場主體把碳排放成本作為投資決策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引導資本流向低排放領域。金融機構通過拒絕向嚴重產能過剩的項目放貸,進一步加大對節能減排和生態環保項目的金融支持,支持發展低碳經濟。項目融資、風險投資和定向募集等融資方式具有促進可持續能源發展的能力,有利于改變能源消耗對傳統化石燃料的依賴,促使經濟發展從高碳環節向低碳環節轉變。

目前,中國處于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低端,居于被動參與的地位,只是碳排放權的提供者,而非碳交易標準的制訂者。國內碳排放交易的買家主要是境外企業,碳排放協議內容非常復雜,談判過程十分漫長,其中許多內容是國內企業并不十分了解的。國內企業與國際買家談判時,不能掌握主動權,碳成交價被越壓越低,最終的成交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相差甚遠。總體來看,如果中國不能提高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話語權,最終將被迫按照發達國家制訂的“國際標準”進行碳測算、碳交易、繳納碳關稅,以高價向發達國家購買低碳技術和碳排放權。為此,2007年以來,國家環保總局與金融業聯手推出“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三項綠色環保政策,使“綠色金融”制度框架出現端倪。截至2009年底,滬深兩市所有低碳概念的上市公司,總市值為3233.6億元,占全部上市公司總市值的2.76%。2008年以來,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重慶排污權交易所和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機構陸續成立,其他省份也在加緊籌備成立碳排放交易所。

盡管如此,我國的金融體系尚沒有充分發揮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應有作用,發展低碳經濟的金融生態環境還存在如下限制因素:

一是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的認知程度有待提高。低碳金融是一項存在歷史較短的金融創新,國內大多數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對碳金融業務的項目開發、審批,以及運作模式、風險管理、交易規則、利潤空間等缺乏應有的了解,熟悉碳金融業務的專業機構和人才不足,導致金融機構對發展碳金融交易業務缺乏內在驅動力。

二是低碳金融的社會效益與金融機構的利潤追求存在矛盾。受技術水平、自然條件等客觀因素所限,再加上欠缺相應的風險補償、擔保和稅收減免等綜合配套制度,向低碳轉型的相關企業往往會導致經營成本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下降,雖有社會效益,但缺乏現實即期的經濟效益,這直接導致融資機構信貸風險的上升。在現有金融監管與運行體系下,金融機構無力分擔應對環境變化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銀行對于貸款的安全性、收益性與流動性的強調,以及證券市場要求企業利潤實現的雙重壓力,使得與低碳經濟相關的項目面臨較為嚴苛的融資環境。

三是相關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善。與一般的投融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復雜的審批過程,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相對較長,因此伴隨更大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國內相關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消化大規模的項目。國內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四是政策法律風險。首先,國際公約的延續性問題構成了碳金融市場未來發展的最大不確定因素。《京都議定書》的實施時間僅涵蓋2008-2012年,各國對其有關規定仍存有爭議,目前實施的各項制度在2012年以后能否延續,這是形成統一的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主要障礙之一;同時,減排認證的相關規定也可能阻礙市場發展。因為,減排單位是由專門的監管部門按照既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認證。由于技術發展的不確定性以及領導者意圖的變化,有關認證的標準和程序缺乏穩定性。而且,由于項目交易涉及不同國家,必將受到東道國法律的約束。所以,碳金融交易市場發展面臨著市場交易主體難以預期和控制的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當前的全球金融模式正在進行新一輪調整,國內經濟發展方式也在謀求深層次轉變,中國金融業必須適時調整創新,積極應對國際、國內經濟和金融環境的發展變化,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低碳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