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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如何擺脫法律困境

2010-02-23 09:48:55 法制日報   作者: 楊玲   

當人們還在對哥本哈根那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津津樂道時,2010年伊始,達沃斯論壇再次討論了“氣候變化”議題。盡管如此,氣候變化的討價還價似乎總難有實質性的進展。達沃斯論壇開始時,論壇創始人克勞斯·施瓦布教授就認為本屆論壇將會圍繞“世界經濟”、“氣候變化”和“海地震后重建”三大議題展開。在論壇安排的討論中,與氣候變化有關的主題就有“貿易與氣候變化”、“低碳增長融資”、“哥本哈根之后”、“氣候變化的資助應對措施”等等。為了配合“氣候變化”這一主題,主辦方提出了“通向更加綠色的達沃斯”的口號。為了減少大會的“碳足跡”,具體措施上主辦方還發布豪車禁令、增加擺渡車等。

一般而言,國際條約談判與形成的過程是各國政策和利益妥協和融合的過程。但歷史上其他國際條約談判,從未像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條約這樣,命題緊迫卻立場迥異。2009年底,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5次締約方會議就是一例證?!案绫竟鶗h”還未開始就被賦予了重要的使命和期待: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并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新的協議。結果卻是,在這個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后一次機會”的會議上,由于各方分歧太大而未達成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倒是“郵件門”、“丹麥草案”、“環保大會不環保”這些戲劇性的情節給我們留下了更為深刻的印象。

雖然各個國家表現出不同程度的誠意,但哥本哈根協議的形成最終印證了政治僵局所帶來的法律困境。締約國多年來的談判最難以解決的就是政策分歧。總的來說,哥本哈根會議是三種不同政策的競爭:一是歐盟強調美國應承擔減排責任;二是“傘形集團”國家主張主要排放國均要參加絕對減排;三是發展中國家把重點放在《京都議定書》的延續,并重申發達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是其法定義務。然而問題是,美國從未批準《京都議定書》,中國強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因此,對于作為兩大溫室氣體排放國的美國和中國,《京都議定書》并無強制其減少排放的法律義務。

氣候問題是國際性的,但它的談判桌卻以主權國家來劃分。長遠的整體利益總是無法超越經濟及政治利益的現實考量。政策上無法達成共識,“多方共同協商一致”的法律協議就成為一種奢談。

國內政策與國際立場

國際條約的形成,最終取決于各主權國家“部分主權”的讓渡。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國內的環境政策往往決定了一國在國際環境條約談判時的立場。當然這種因果關系有時表現會有所不同。

以歐盟為例,1998年,歐盟成員國就其8%(歐盟溫室氣體的排放目標是到2010年在1990年排放量基礎減少8%)的控制目標通過了一項責任分擔的協議;該協議允許歐盟成員國之間有區別的減排。為了達到節能減排目標,在歐盟層面,早有提高能源效率、促進可再生能源等立法。溫室氣體的減排不可避免地會給成員國帶來更多成本,但更多的利好考慮影響到歐盟的氣候政策與立法,比如減少對外能源依賴、能源結構優化、加快技術升級等等。所以在國際立法上,歐盟的環境政策與歐盟內的政策一致。歐盟將自己視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領導者”,在節能減排立法、政策、行動和技術方面一直處于領先地位的歐盟,試圖在哥本哈根會議上繼續扮演“旗手”的積極角色。

美國的國內環境政策與其國際表現有些讓人費解。應對氣候變化領域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京都議定書》從法律上為工業化國家設定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目標,并制定了創新機制來協助締約方實現目標。然而,作為最重要的經濟大國和最大的碳排放國,美國卻拒絕批準在其國內施行。不了解的人士或許認為,美國是一個不支持減少碳排放的國家。然后,事實并非如此。在聯邦立法層面,《1980原油意外獲利法》第29條稅款補貼政策可以看作是美國最早促進天然氣開發、從而減少甲烷排放的法令。隨后美國《能源政策法》、《清潔能源法》、《自愿的溫室氣體削減計劃》、《氣候行動計劃》、《環保汽車計劃》等都為溫室氣體的削減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減排領域表現最為活躍的加利福尼亞州,不僅直接與英國等開展減排合作,進行排放配額交易,而且以立法形式承諾,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比當前減少25%。

這里似有一個悖論。早有實施國內保護環境法律的美國在國際政策上卻反其道而行之。其實,這并非是美國對其國內政策的否定,也非其氣候政策的倒退,而應看作是美國國內環境政策的新起點。在美國宣布不履行《京都議定書》之后,美國國內主要是“自下而上”地發展低碳技術市場,而不依賴于類似《京都議定書》的國際條約或協定。美國返回國際氣候變化機制的首要目標就是恢復其在該機制發展中的主導作用。

天生難題與法律保障

氣候變化對人類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應對氣候變化直接與一國的能源結構、使用方式、效率及安全等密切相關,牽涉國民經濟命脈。法律層面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必然導致國內、國際利益的重新調整與分配。這就是應對氣候變化國際條約的天生難題。然而,無論談判的道路如何艱難、政策之間的較量與博弈如何漫長,最終只有依照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才能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使復雜的政策變得透明和具有可操作性。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困境 氣候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