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能源是將能源系統以分散化方式分布在用戶端,優先滿足用戶自身需求,以冷熱電聯產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為主的,包含能量儲存和需求側管理技術的能源綜合利用系統。分布式能源具有能效高、污染少、運行機制靈活等特點,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受到普遍重視,已成為傳統電力系統的有益補充。美國到2007年底已有各類分布式發電機1.8萬臺,總裝機容量超過2000萬千瓦,約占美國全國裝機總量的2%。
然而在我國,分布式能源卻一直沒有得到廣泛的利用。這其中除了技術、經濟、市場等方面的因素外,筆者認為,最大的阻力來自政策性因素。
首先是缺乏可操作的鼓勵和補貼政策。我國相繼出臺了一些鼓勵分布式能源系統發展的法律法規,如在《節約能源法》中,我國提出“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熱、電、冷聯產技術和熱、電、煤氣三聯供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效率”,在《可再生能源法》中,也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利用系統。但這些法律條款大多只是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配套的鼓勵和補貼政策很少,可操作性不強。
其次是審批程序復雜,前期投入較高。由于擔心地方政府和企業在電力緊張的情況下違規建能效低、污染重的小火電機組,國務院辦公廳2002年發布通知規定,“對以資源綜合利用、熱電聯產、獨立供電區域、工業試驗和新技術示范等名義建設的13.5萬千瓦及以下火電項目,需報國家審批”。未經批準的項目,銀行不得提供貸款,設備廠商不得供貨,電網企業不得允許并網。這意味著小型冷熱電三聯供等分布式能源項目也必須經過各級政府機關層層把關,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工程程序進行審批,導致前期工作量大大增加,審批時間延長,工程投入增加。分布式能源系統總體投資本來就較小,前期工作時間的延長和成本的加大,往往造成項目無利可圖。
第三是缺少統一規劃和協調機制。分布式能源的大規模發展,有賴于城市天然氣管網的成熟發展,風能、太陽能資源的詳細評估,以及電網對分布式能源系統并網的有力支持。因此分布式能源的規劃應與天然氣資源及供應規劃、電網發展規劃相協調,才能保證分布式能源系統燃料的穩定供應,將對電網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并發揮調峰等積極作用。分布式能源系統的站址選取等也應與城市的總體發展規劃相協調。目前,我國各級政府都沒有出臺分布式能源的統一規劃,分布式能源基本處于盲目發展狀態,造成了資源供應、并網困難等一系列問題,阻礙了分布式能源系統的進一步發展。
第四是與現行的電價機制存在沖突。我國電力法規定,“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因此,分布式能源系統所發電量不能向電網企業以外的第三方出售。分布式能源發電成本一般高于大型電廠發電成本,收購分布式能源系統發電量將增加電網企業購電成本。此外,我國實行交叉補貼的電價制度,工商業用戶電價高,居民用戶電價低,通過向工商業用戶收取高電價補貼居民用戶。有積極性建設分布式能源系統的一般也是電價較高的工商業用戶。在現行電價機制下,分布式能源系統的發展將搶占電網企業的優質客戶,壓縮電網企業利潤空間,難以實現與電網的協調發展。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要推動我國分布式能源發展,當務之急是從政策體制層面入手,綜合考慮各方利益,盡快對一些阻礙分布式能源發展的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同時制定具備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鼓勵分布式能源系統的建設和并網。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