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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家緒: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勢在必行

2010-03-09 08:20:30 搜狐汽車

一、《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評析

200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

《修正案》的出臺適應了當前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迫切需要,體現了我國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決心。《修正案》突出強調了統籌規劃、市場配置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以及國家扶持資金集中統一使用的原則,對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意義重大。

在哥本哈根大會上,我國承諾到2020年碳強度將比2005年下降40%~45%,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達到15%左右,減排任務艱巨。《修正案》的頒布為目標實現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框架,其從法律層面對當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保障機制提出修正,并確定了基本的行動原則,為我國發展利用非石化能源,減少碳排放源提供了關鍵指引。

二、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勢在必行

我國碳排放源主要集中在城市,而僅建筑維護功能一項就占城市碳排放的60%以上,我國建筑使用能源目前已占全社會總消費能源的28%,若把建材和房屋改造耗能一起計算,我國建筑業能耗占比已超過40%。建筑能耗主要集中在制冷/供暖和建筑用電兩個方面:

1、建筑制冷與供暖

我國現有430億平方米建筑,95%為高能建筑,需要進行低碳改造。建筑最大的能耗點為采暖和空調,其占建筑總能耗的55%。我國當前的建筑制冷/采暖基本依靠傳統的燃煤(油、氣)鍋爐,按照2008年全社會能源消費總量27.5億噸標煤計算,建筑物制冷/供暖能源消耗達到4.4億噸標煤。如果對已有建筑的1%進行改造,使用地能進行制冷和供暖,則每年直接減少煤炭使用440萬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1613萬噸。

2020年,我國建筑面積有望達到700多億平方米,年均增加22.5億平方米,如果新建建筑全部采用地能進行供暖,則未來每年僅新增建筑即可減少煤碳使用2200萬噸煤,減少二氧化碳排放8000萬噸。

目前地能利用技術已經成熟,以介質不同,淺層地能利用技術分為地表水源熱泵技術、低下水源熱泵技術、污水源熱泵技術和土壤源熱泵技術。29屆北京奧運會期間,國家體育場、國家游泳館、國家體育館等大型奧運場館均采用了地能進行制冷與供暖服務,其中就用到了土壤源和污水源熱泵技術。

利用地能進行制冷/供暖是所有可再生能源中碳減排量最大的單體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突出。因此,我們建議當前將地能作為主要熱源,通過系統集成優化,納入建筑供暖體系中,利用政策支持推動已建成建筑的供熱改造,并對新建建筑推行強制執行標準,逐步取代傳統供暖方式,降低建筑能耗。

2、建筑用電

在建筑能耗中,除55%用于制冷或采暖外,其余基本依靠電力供應,而我國建筑用電曲線日間波動明顯,從上午6時起到下午17時建筑耗能水平高于其他時間段。用電波動需要大量建設調峰電站,在造成電源利用率低下的同時也對電網運作形成了較大負擔。

太陽能建筑一體化是目前世界各國在城市建筑中大規模利用太陽能發電技術的熱點。由于利用光伏電池發電時間主要集中在9時至16時之間,正好是正常上班時間,即“用電高峰期”,所以太陽能建筑一體化可以起到“調峰、護網”的作用,國際上給這樣的電力定義為“黃金電”。

一棟高樓如果裝配1000m2非晶硅光伏電池幕墻,以光電轉換效率按照7%計算,每平方米可產生70W的電力供應,如果每天照射到非晶硅光伏電池幕墻上的峰值日照小時數為4.5小時,則每天大約能發315度電,考慮到各種損失和天氣影響,每年這座大樓將自己為自己生產大約10萬度電,可以節煤39噸。

我國現有大約400億平方米的建筑面積,屋頂面積達到40億平方米,加上南立面大約50億平方米的可利用面積,如果這些建筑中有20%安裝太陽能電池,安裝量可以達到100GW,年發電量達到1350億度,節煤5.23億噸。

太陽能建筑一體化應用方便,靈活,技術成熟。目前,各類樓頂太陽能電站已經具有較完善的系統構架,而且安裝十分簡單;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轉化率已經達到9%,并可以制成透光組件取代常規玻璃用于建筑玻璃幕墻以及窗戶;太陽能熱水器的效率也已經大幅提升,完全能夠滿足日常熱水需求。在歐洲等國家政策推廣下太陽能建筑一體化已經實現了較大規模的應用,2009年全球新增光伏裝機容量已經達到6.3GW,其中70%以上為與建筑向相結合的分布式發電領域。

太陽能是當前與建筑相結合最為緊密的可再生能源,由于電網改造要求低,目前其已經具備了規模化推廣應用的條件。我們建議當前大力推廣晶體硅太陽能電池、薄膜太陽能電池以及太陽能熱水器在城市建筑中的應用,出臺政策推行大型建筑物必須安裝太陽能利用設備的強制執行標準,并提供政策優惠進行鼓勵,充分利用太陽能削減白天用電高峰,減少建筑能耗。

三、當前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國家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為行業發展及可再生能源應用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與政策支持。然而在當前的政策執行體系及機制下,實施《修正案》仍然面臨諸多困難,且《修正案》本身對較為分散的可再生能源關注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管理體系有待進一步改善

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項目審批流程缺乏明確規范,由于多頭管理現象嚴重,可再生能源應用項目審批過程繁瑣,層次多,難度大,審批周期動輒數月或一年,嚴重制約了產業發展的效率和效益。以利用淺層地能進行制冷/供暖為例,一個應用項目需要各級政府的發改委、建委、規劃、國土、城建、環保、質監、科委、財政、國地稅、自來水、電力公司等行業主管單位批復,過程極為冗雜繁瑣。

2、配套政策出臺滯后,執行依據存在空白

《修正案》涉及到多項產業支持政策,然而政策落實需要具體的實施規范及細則,在配套政策出臺之前,由于執行依據存在空白,國家對產業的支持無從體現。《修正案》中提出通過可再生能源基金進行資金支持,然而在執行中,并沒有出臺基金各用途的分配比例以及基金資助的具體申請途徑和標準。此外,國家對于可再生能源行業準入門檻及強制性技術標準體系的建立目前還尚不健全,行業水平良莠不齊。

3、社會對產業認識不充分,政策引導不足

《修正案》中強調了市場配置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產業支持原則。然而,由于環保及低碳發展意識欠缺,社會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應用缺乏足夠認識;此外,在政策體系中,國家沒有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提供足夠的商業運作空間,市場引導不足。當前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已經成為了重要的應用趨勢,在社會缺乏自發性需求且政府引導不足的情況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支持基本來自政府調控,產業發展缺乏市場牽引,造成上熱下冷的不平衡局面。

從以上分析來看,《修正案》的實施在具體落實推進中存在困難,且靈活性不足,適用面有限,尤其在充分發揮商業配置作用以及政策法執行監督和評估方面存在較多空白,需要進一步出臺各種細則進行支撐及補充。針對當前的問題,我們提出六條建議,具體如下:

五、關于落實《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及推廣太陽能和地能建筑一體化應用的建議

1、明確各部委及省市職責,統籌兼顧出臺政策執行細則

《修正案》的實施需要細則支撐,當前應當盡快根據產業發展各項政策的作用空間,明確國家與地方的職責劃分,并行工作,快速落實《修正案》的實施。例如,由國家制訂產品技術標準和準入門檻,保證行業潛力不備過度透支(發展還未進入成熟階段,盈利能力即已不具備吸引力),健康有序發展。各省市根據自身的資源情況和發展需要,出臺電力收購保障制度實施細則,明確項目審批流程及管理機構權責,確保法律實施效果,避免口惠而不實的政策尷尬。

2、建立政策監督及反饋修正機制,實現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制訂與實施效果需要建立監督與反饋機制,明確必要修改條件,為未來政策法規的及時調整提供政策依據及法律依據,避免規范與需求不合而影響發展。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原版于2005年頒布實施,而風電上網問題在2008年就已經暴露,《修正案》到2010年4月才開始實施,政策反應周期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當前《修正案》的頒布實施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基金以及保障性收購制度,新制度及規范的實施更需要密切監督,及時調整。

3、引入認證與標準,規范產業發展

建議在行業內推行強制性技術標準,并在示范工程項目等環節中進行小規模試點,建立監督機制,在確保執行質量同時針對運行情況進行適應性調整。同時爭取盡快在行業內統一規范,并建立準入制度,在保證行業健康發展的同時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避免低效率投入及浪費。

4、建立稅收抵減制度,啟動離散市場,推廣太陽能、地能建筑一體化

投資額稅收遞減制度是指住宅或商用大樓投資BIPV或本建筑用地能采暖系統可以用投資額的一部分按年次抵減稅收,具體比例、抵減資格的獲取及各年份的額度范圍可由國家統一規定,但抵減需要由地方備案許可。此外,建立抵減額可轉讓制度,使其具有流通能力,形成可交換的稅收市場,引導社會資金在產業間流動,調整產業結構。

建立稅收抵減制度,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的實施基礎在當前已經成熟,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1)、建筑產權清晰,實施主體明確

由于建筑具有清晰的產權,業主實施可再生能源與建筑的一體化完全為自身行為,糾紛存在的可能性小,因此稅收抵減主體構成簡單,執行困難較少。

(2)、電網改造要求低,適應當前發展

利用地能進行制冷/供暖無需電網改造,且該類項目獨立性強,對其他基礎設施沒有要求。太陽能建筑一體化,不單獨占地,在并網電量小于15%-20%時無需電網改造,易于推廣應用。

(3)、規模靈活可控,操作性強

整個稅收抵減規模可由國家確立總額度,并在各地方進行協調,地方對于申報稅收抵減的額度可以進行靈活調整,控制區域可再生能源發展節奏,調控力強。

5、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的強制執行標準

目前可在生能源建筑一體化已經具備了規模化應用條件,國家應當在基于政策鼓勵引導的同時推行強制執行標準,加快地能、太陽能在建筑領域的應用,充分利用離散的可再生能源,全面降低建筑能耗水平。

6、培植大型企業集團,樹立行業發展標桿

可再生能源利用設備屬于耐用品,使用壽命周期長,質量保證責任重大。當前行業中大部分企業規模較小,對于產品壽命周期內的質量風險承擔水平低,不具備長期支持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能力。

建議國家在可再生能源行業中選取實力雄厚的企業進行重點培育,對現有國內可再生資源、制造技術和市場需求進行有效整合,建設標桿型大型企業集團,對產業發展進行引導。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尹家緒 一體化 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