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S&ED)在美國華盛頓開幕,戲劇性的是,7月10日,恰逢三一集團(以下簡稱“三一”)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及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一案在哥倫比亞特區法院開庭。
三一起訴奧巴馬和CFIUS,曾被國內學者稱為“中國企業贏得國際話語權的一個重要突破”,表明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正走向成熟和理性,更加懂得運用國際經濟規則和法律體系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從現實可能看,這場訴訟的象征意義大于實際結果,其期待的“希望得到公平對待”也許很難實現。
盡管主流輿論并不看好審判結果,但三一起訴奧巴馬背后的細節仍然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根據媒體報道,在2011年7月,三一投資的Ralls公司在美國Ralls鎮順利建立風電場,一些來自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在當地也投資了類似的項目。不到兩年時間,三一的新項目被勒令限期撤資,當地的其他風電項目卻運行如常。其中原因,究竟是媒體報道所說的“威脅國土安全”,還是無意中觸碰到能源領域的投資底線?
兩條“底線”
國土安全是三一訴訟案中被媒體提及最多的詞匯。
2012年9月,美國總統奧巴馬正是以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簽發行政命令,禁止三一集團關聯公司Ralls興建4座風力發電場。因為“其中一個風場地處被視為極度敏感的無人機實驗區內,其余的3個則接近該區域。”
這個敏感區域位于美國中部的俄勒岡州博德曼市,名為海軍武器系統訓練基地(Naval Weapons Systems Training Facility),區內駐扎著一個專門從事電子戰的無人機機群。一家外媒曾指出,美國軍方的擔心可能是中國企業借風場之便,觀察無人機飛行。
但三一集團副總經理、美國Ralls公司CEO吳佳梁表示,項目所在地沒有任何標志說明是禁飛區,且其中已建成的Echo風場,由美國公民持有,且其中的風機并未受到類似指控。
除了國土安全,三一觸碰的另一個底線是CFIUS的審查。
CFIUS由2007年《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修正的《國防生產法》第721條確立,職責是審查外國的合并收購和某些美國本土公司的合資。
據CFIUS稱,Ralls 在其收購四家風電場之前,沒有按流程向其進行自愿申報。在Ralls于2012年6月申請審查后,CFIUS又建議,Ralls推遲施工直到審查結束。但出于種種原因,Ralls并未停工,這導致在外國投資委員會提出建議,以及美國總統下令Ralls剝離其風電場資產。
CFIUS對三一處罰的理由看似充分,但美國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華盛頓特區分所的合伙人Stephen Paul Mahinka認為,CFIUS的審查申報至少存在兩點漏洞:首先,對國家安全和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含糊不清,這導致企業并不確定申報的界限范圍;第二,CFIUS給予企業的指導很少,其決定也相對缺乏透明度。
這或許是三一此次中槍的原因。如果此案能夠得到公正審理和判決,或許能夠對CFIUS過大的權力有所約束,使中國企業在對美投資時能夠獲得更加公正合理的待遇。
邁過去還是繞過去
如果追溯一下就不難發現,三一起訴案最為沸沸揚揚的階段發生在奧巴馬緊鑼密鼓的選舉期間,選戰需要和政治因素可能是導致此案的主要原因。現在,奧巴馬的第二任期已經開始,美國的產業政策和能源政策都已經發生諸多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三一案的審理結果,特別是三一此后的投資選擇,被視作中國企業投資美國新能源產業的試金之石。
在眾多的預測和分析中,一種主要的觀點是,這起案件不過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只要三一更加遵守在美投資的“本土規則”,其在美國新能源領域的投資前景不會發生大的改變。何況,在三一所投資的風能領域,中國企業的競爭力與光伏產業有所不同,無論是技術還是價格,乃至整個企業競爭能力,尚不足以對美國相關產業構成較大的沖擊。因此,僅從產業競爭的角度來看,中國企業如果繼續投資于美國的風能產業,應該不會受到更多的政策制約。
這種觀點似乎已經得到了事實驗證。據Mahinka透露,2013年3月,三一關聯企業Ralls宣布以8000萬美元收購一家位于科羅拉多州的風電場項目。這起收購案有兩點與俄勒岡項目不同:第一,科羅拉多項目的結構是該項目由美國公民擁有并控制,第二,該交易向外國投資委員會做了自愿申報。
但也有觀點認為,三一繼續投資美國的新能源領域或將前路艱難,尋求其他投資也許更加明智。
從美國能源安全角度看,由于當前風能的技術水平和發電成本的制約,風電目前占發電的比重很小,它在美國只能被視為補充能源而非替代能源。特別是近兩年來,美國頁巖氣革命的成果日益顯現,使美國的油氣供應不足的狀況出現了逆轉。原本令白宮憂心忡忡的能源安全問題突然間得到了極大緩解,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在奧巴馬第二任期的能源政策中,對發展新能源的輿論調門和扶持力度似乎遜于第一任期。
在奧巴馬6月25日發表的關于美國首個氣候變化戰略的講話中,再度強調了新能源的重要性。但正如美國媒體所評論的,他仍沒有給出落實設想的具體措施,這也意味著,三一等中國企業如果繼續投資美國的新能源產業,要想獲得美國更多的政策支持殊為不易。
盡管當前美國推出一系列政策來大力復興制造業,但三一等中國企業短期內也很難從中獲益。原因在于,中國企業最大的優勢是成本控制能力,在技術能力上并不占優。雖然美國經濟仍在艱難復蘇,但美國的人工成本相比中國仍要高出很多。如果中國新能源企業在美國的投資項目缺乏明顯的技術優勢,不能根據美國市場的需求提供更具成本優勢的產品,即便是在美國鼓勵制造業復興的背景下,中國新能源企業也未必能夠搭上順風車。
須提前評估風險
在“三一訴奧巴馬”案再次開庭的10天前,筆者采訪了幾位對國際新能源領域有所見解的學者,對于這起案件,他們的看法是:美國市場仍然開放,但一些隱性的阻礙或將一直存在。就像美國斯坦福大學學者于洋所說“美國各州大多有新能源發電目標的約束,比如加州就有2020年達到新能源發電比例33%的硬性目標。因此,風電的投資需求仍然是旺盛的。”
那么,積極投資的中國企業是否還會觸碰到其他底線?
幾位學者認為,至少目前不會存在這樣的底線。于洋認為,相反,不管是美國還是歐洲,不管是能源安全審查還是關稅和補貼,中國新能源企業在國際市場的投資都充滿了政策不確定性。他建議,企業在做決策時要注意評估政策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并根據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策略。
曾經“看到有商機就喜歡搶灘”的中國企業,將需要考慮更多國際市場政策的不確定因素,在準備投資策略和預案時就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將種種不確定性納入決策框架,讓企業在投資策略方面,對政策、市場和文化風險產生更強的適應能力。在三一訴奧巴馬案中,這或許是比挖掘“底線”更重要的啟示。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