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替代品劃分等方面進行修改以貼近產業需求
鄭商所昨日發布了動力煤期貨合約及相關業務細則的“定稿”。其中,動力煤期貨合約內容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保持一致。不過,最新的業務細則在動力煤交割替代品劃分、計重表述及標準倉單有效期等方面,較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
鼓勵賣方企業交割高熱量的動力煤
期貨日報記者留意到,此前相關業務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所規定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3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交割結算價/5500×實測發熱量”,修改為“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300千卡/千克時,貨款結算價(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交割結算價/5500×實測發熱量”。
中信建投期貨分析師張貴川表示,交割替代品的劃分上,“定稿”將5300千卡劃分到5500千卡這一檔中,是為了鼓勵賣方企業交割高熱量的動力煤。
此外,“定稿”將“重量計量通過水尺進行”的規定修改為“重量計量通過水尺確認”;將“每年5月、11月第12個交易日(不含該日)之前注冊的標準倉單在當月第15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全部注銷”修改為“每年5月、11月第7個交易日(不含該日)之前注冊的倉單在當月第10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全部注銷”。
張貴川認為,標準倉單注銷日的修改,體現了合約與相關業務細則的一致性,更加貼近實際,有利于動力煤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
以車(船)板交割為主符合現貨實際
動力煤期貨將以車(船)板交割為主,廠庫交割為輔。煤炭分析師張笑金認為,采取車(船)板交割是交割制度設計上的一大亮點。
據了解,動力煤質量不穩定,易發生變化。此外,動力煤倉儲企業數量較少,庫容有限,現貨市場上難以形成實物倉單。動力煤期貨采用的車(船)板交割方式,符合現貨貿易習慣,能夠滿足企業的要求。
張笑金說,動力煤廠庫交割的方式也更為靈活。信用倉單有效期最長6個月,而信用倉單交割后只要在有效期內不提貨,還可以循環交易,便于倉單在市場上流轉,從而吸引更多的套保企業和投資機構參與交易。
此外,交割日設計方面,動力煤車(船)板交割最后交割日,是合約交割月份的最后一個日歷日,這為企業組織運輸預留了充裕的時間。倉單交割最后交割日是合約交割月份的第7個交易日。
中國國際期貨分析師凌曉輝提醒,與焦煤、焦炭期貨不同,動力煤期貨最后交易日是合約交割月份的第5個交易日,而前者的最后交易日是合約交割月份的第10個交易日。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