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電站是一個封閉的利益關系鏈,也是價值創造的產業鏈。因此我們要改變傳統的買賣與競爭關系,化競爭為聚合,爭取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分布式光伏產業的開發與建設。
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光伏產業獨具國際競爭優勢。但由于我國光伏產品90%以上依賴出口,在歐美“雙反”和國際市場需求增速放緩后,產能面臨嚴重過剩,廣大光伏企業由于資金短缺面臨生存壓力。
如果不創新商業模式、不搭建完善的融資平臺,投資人也只能望梅止渴,而且大批光伏企業也很難被“救活”。同時,我國計劃2014年擬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6GW,2015年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GW的目標也很難實現。
對此,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協會在調研基礎上,提出了“聚合社會資源,共建光伏電站”的商業模式。
產業聚合意義重大
光伏發電作為最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之一,非常適合在能源消費終端分布式應用,以替代燃煤減少污染物排放。
據測算,全國建筑物可安裝光伏發電約3億千瓦,僅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就可安裝8000萬千瓦,潛力巨大。按照每年新增光伏應用規模1000萬千瓦測算,40%以上的光伏產品可在國內市場消化。我國西部地區光照條件好,未利用土地遼闊,適宜發展集中式大型光伏電站,但是度電補貼需求高約0.6元左右,且當地用電需求小,大規模開發就地消納困難,電力須長距離外送,變損、線損高。
東、中部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雖然平均利用小時數稍低,但電力易于就地消納,且網購電價高,度電補貼需求少,約0.4~0.45元,與西部集中式光伏電站相比,用同樣的補貼資金能夠多支持30%~50%的光伏發電。
一旦政策措施得當,將有效推動產業技術進步、企業成本下降,還可逐步減少補貼。而且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將能更為有效地拓展國內光伏市場,緩解光伏制造企業面臨的困難。
須推進聚合模式
光伏電站是一個封閉的利益關系鏈,也是價值創造的產業鏈。因此我們要改變傳統的買賣與競爭關系,化競爭為聚合,爭取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分布式光伏產業的開發與建設。
這種聚合模式是由具有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使命的機構共同發起,成立新能源投資管理公司,全面負責光伏應用項目。由權威部門牽頭,由企業、政府、銀行合作成立擔保基金,和各園區合作進行統借統貸服務,同時園區也與相關基金合作,多種方式以緩解企業融資困難。
目前,由于光伏電站建設不僅耗資巨大,而且回報周期較長。現在建設光伏電站的銀行貸款利率普遍較高,且貸款門檻也高。
光伏企業在申請銀行貸款時,除了準備資本金外,還須對貸款額提供額外等額擔保。而且,中國只有少數銀行能夠提供10年甚至15年以上長期貸款,一般的商業銀行最長只有5年,這與光伏電站的運營期限25年相去甚遠。
進行具體項目開發時,在這種聚合模式之下的各企業有產品的出產品、有技術的出技術、有屋頂的出屋頂、有土地的出土地、有相關資源的出相關資源,使業主、開發商、投資商、EPC總承包商、系統設計方案提供商、光伏系統集成商、光伏產品貿易商、光伏發電裝置生產制造商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統一戰線,聯合起來共同建設光伏電站。
而光伏電站建成后,每個光伏電站都實現獨立核算,可由專業企業進行運營,也可在相關交易平臺上銷售,合作各方按照股份比例在未來獲利中分紅。
聚合模式的開發重點
根據國家能源局規劃,2013年~2015年,全國年均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1000萬千瓦左右,到2015年總裝機容量達到3500萬千瓦以上。2015年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要達到2000萬千瓦,而分布式光伏產業聚合模式的開發目標爭取達到200萬千瓦。
這種分布式光伏產業聚合模式建設的重點區域,應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電價格較高的工商業企業、工業園區、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等地點。而且,應當在用電價格水平較高、電力負荷較大、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任務較重的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
城鎮化建設過程中也可以充分利用太陽能,結合建筑節能加強光伏發電應用,推進光伏建筑一體化建設,在新農村建設中支持光伏發電應用。
同時,還要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擴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并且可以配合國家能源局提出的建設100個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1000個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小鎮及示范。
此外,偏遠地區及海島利用光伏發電可以解決無電和缺電問題。在城市路燈照明、城市景觀以及通訊基站、交通信號燈等領域,也可以大面積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
在推廣分布式光伏產業聚合模式時,應當組建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聯盟以及相應的經濟實體,由發起單位共同組建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聯盟以及相應的經濟實體。
(作者系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協會執行會長)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