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自治區發改委獲悉:1月1日起,新疆自治區發改委下放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審批權限,各地(州、市)發改委可審核批復風力發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
根據規定,2009年8月1日以后核準的風力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按國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烏魯木齊、伊犁、昌吉、克拉瑪依和石河子5地州執行Ⅰ類資源區0.51元/千瓦時(含稅)的上網電價,其他地區執行Ⅲ類資源區0.58元/千瓦時(含稅)上網電價。
2013年9月1日以前核準的光伏發電項目,如在2014年1月1日前投運,自機組并網發電之日起執行1元/千瓦時(含稅)上網電價;如在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運,自機組并網發電之日起,哈密地區、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克拉瑪依市等4地執行Ⅰ類資源區0.90元/千瓦時(含稅)的上網電價,其他地區執行Ⅱ資源區0.95元/千瓦時(含稅)上網電價。2013年9月1日以后核準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不同資源區執行相應標桿上網電價。
風力和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部分,由新疆電力公司承擔,高出部分通過全國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解決。據悉,此次下放審批權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暫執行一年,期滿后根據執行情況另行通知。執行期間如果遇國家電價政策調整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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