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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展分布式發電的幾點思考

2014-05-09 10:42:56 中國電力新聞網   作者: 朱明  方竹  

一、分布式發電發展基本情況

(一)分布式發電的定義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發布的《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分布式發電是指在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技術類型上,分布式發電技術種類較多,主要包括天然氣多聯供、工業余熱余壓、煤礦瓦斯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生物質發電(含垃圾發電)、小水電、太陽能發電(含光伏及光熱)、風力發電等。

實際應用中,不同類型的分布式發電以較高密度接入電網,可以在能源利用效率、節能減排和提高供電可靠性等方面體現明顯優勢,但也會使配電網成為有源化網絡,給配電網運行提出更高要求。

(二)國外分布式發電的發展現狀歐盟國家的分布式發電以太陽能光伏、風能和熱電聯產為主。其中,丹麥分布式發電量超過全部發電量的50%,全國80%以上區域的供熱采用熱電聯產的方式,分散接入電網的風電裝機容量多達300萬千瓦;英國有1000多座分布式電站;德國97%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配電網,以分布式方式利用。美國的分布式發電以天然氣熱電聯供為主,2012年總裝機容量約12200萬千瓦,占全國發電裝機容量的14%。日本的分布式發電以熱電聯產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約3600萬千瓦,占全國發電裝機容量的13.4%。

(三)國內分布式發電的發展現狀我國分布式發電始于小水電自發自供,近年來,天然氣和新能源分布式發電才開始起步。根據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分布式能源專委會統計,截至2011年全國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總裝機容量近100萬千瓦,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和廣州等大城市的醫院、賓館、寫字樓和大學城等公共建筑。分布式光伏發電是2009年在光伏電站特許權招標項目和金太陽示范工程的帶動下迅速發展起來的,到2013年底,分布式光伏累計裝機容量達到約200萬千瓦,其中2013年新增分布式光伏約100萬千瓦。國家能源局還推動了分散式接入風電開發,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就近接入風電機組,所發電力不考慮升壓外送,從試點效果看,可以有效提高風電利用小時數。生物質發電普遍規模較小,具備分布式特征。截至2013年底,全國生物質直燃發電裝機850萬千瓦,但大多作為發電廠運行。

二、發展分布式發電的意義

縱觀電力工業的發展歷史,提高經濟效益和能源利用效率并減少對環境影響是對電力工業發展的一貫要求,只是過去電力工業效益最優函數的唯一求解方向是提高單機容量和電壓等級。而融合了互聯網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分布式發電,以其能源利用效率高,直接面向終端用戶的優點,將電力工業的綜合效益尋優由單變量函數變為了綜合考慮分布式發電和傳統大電網相協調的多變量函數的最優解,從而獲得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等的進一步優化。

三、發展分布式發電,推動能源行業變革

應該認識到,在資源環境約束趨緊的壓力下,在信息技術和智能電網技術不斷發展的支撐下,分布式發電必然會加快發展并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我們應該大力推動分布式發電發展,并借此推動能源行業的變革。

(一)發展分布式發電,倒逼電價市場化改革目前,我國電價管理是審批制,多為恒定電價,這樣的電價形成機制缺乏靈活性,也難以反映電力的時間、空間價值。分布式發電單體規模小、分布分散、運行方式靈活、提供電力供應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也存在差異,恰好可以在時間、空間和可靠性上滿足不同價值的電力需求。但是,由于電價是固定電價,則使得分布式發電難以通過不同的運行策略和價格體現其比較優勢。

固定的審批電價,實際是阻礙電力系統參與方追求效率最優的,不適用競爭性市場。如果分布式發電得到發展,發電市場的競爭將演變為多方參與的多元化競爭,而競爭基礎應該是價格。因此,如果分布式發電得到大力發展,將會一定程度動搖固定電價審批模式的方法論根基,從而倒逼電價市場化改革。

(二)發展分布式發電,推動電力體制改革

目前,電網的經營管理模式是統一大電網、輸配售一體化經營,電網公司是電力的唯一購買方和唯一銷售方,而電力的實際賣家(發電企業)和實際買家(電力用戶)并不存在交易關系,原本應該以合理價格供給用戶的分布式發電電力,卻由電網公司低價買入,高價賣出,這種情況應該通過推動電力體制改革改變相關規定,打破壟斷來予以避免。

(三)發展分布式發電,降低電力工業安全風險

在電網安全性上,如果廣泛采用分布式發電,可以降低局部電網對大電網的依賴,形成弱聯系關系,這樣分隔開的電網規模減小,單一網絡的設備數量減少,事故概率也會降低;而一旦局部電網發生故障,可以及時切除,保證事故造成損失較小,若大電網發生故障,小電網也可以脫離開來通過分布式發電支撐重要負荷,減小損失。

四、分布式發電發展的未來方向

分布式發電發展到一定數量和規模,改變的不僅僅是電力系統結構,更重要的是改變電力工業的運行管理方式。未來電力系統運行應該更類似于現代商業體系,不同類型的發電商、電網企業、售電商和電力用戶在政府的監管下,按照政府制定的交易、運行規則,通過傳統交易平臺或新興的如網絡交易平臺等,開展躉售、零售或直購電交易,只是與其他商業模式不同,由于電力需實時平衡的特性,還應設立獨立的調度機構及交易平臺,處理交易申請,通過調度和輔助服務交易的方式,保障電網穩定運行。

五、發展分布式發電應采取的措施

分布式發電小而散的特性決定了難以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推進其發展,而應通過消除體制機制障礙,為分布式發電創造良好的市場化發展環境,吸引不同主體的投資者參與分布式發電的投資、建設、運行。

(一)完善法律法規

修訂《電力法》及相關法規制度,支持分布式能源發展,明確其法律地位,建立健全接入電網及并網運行等相關標準、規范等支持體系,打破電網企業作為唯一購售電主體的壟斷地位,允許分布式發電運行商與用戶直接交易。

(二)價格財稅政策

一是推動電價市場化改革,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二是制定合理的財稅政策,通過征收環境稅、碳稅等,調節高污染、高排放的化石能源發電和低污染、低排放發電方式之間的成本,提高分布式能源的市場競爭力;三是目前部分分布式能源發電成本相比于火電仍然偏高,還需國家有針對性地給予補貼和扶持。

(三)鼓勵多方參與

分布式能源投資規模小、建設周期短,發展分布式能源應在鼓勵中央能源企業參與的同時,調動地方國有、民營和外資企業參與分布式能源建設的積極性,大力扶持專業能源服務公司的發展,推動成立一批第三方的專業咨詢設計和測試認證機構,打破電網企業對分布式能源入網的一票否決權,形成各方參與發展分布式能源的格局。

(四)通過示范探索電力體制改革方向

在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或在可再生能源豐富的縣域大力發展分布式發電,使分布式發電在某一區域內占據較大比重,形成分布式發電發展的示范效應。同時,開展電力直接交易,或培育第三方購售電主體(躉售商)參與電力交易,實質性打破壟斷,并摸索、總結、完善交易和監管規則,為電力體制改革奠定基礎。

(作者現供職于國家能源局。文章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供職單位)




責任編輯: 曹吉生

標簽:分布式發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