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全面系統科學的政策體系尚未建成,難以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有序發展。
分布式光伏發電政策體系設計時,根據項目容量、類型、電量類型(自用電量或余電上網電量)、投產時間等,科學確定不同的電價機制,作為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有序發展的有利抓手。德國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連續7年居世界第一位,有賴于“差異性、逐年遞減的上網電價”和“自用電量補貼”為核心的政策體系。其中,最有特色的就是通過多種方式鼓勵用戶自發自用,體現分布式光伏發電“就地消納”的核心特征。2009年開始對自用電量進行額外補貼,自用電量比例越大,補貼水平越高。之后,從2013年開始對小型光伏發電配置儲能設備提供財政補貼和金融支持,補貼儲能設備采購價的30%,并提供低息貸款,此項補貼2013年度預算總額是2500萬歐元。
其次是如何優化分布式光伏發電全過程管理,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
在規劃管理方面,國外著眼于保證電力系統整體經濟性,積極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優化布局。美國要求項目業主承擔電網改造成本,從而可引導項目業主在現有規模較小地區(電網改造成本通常較小)開發建設。在立項和并網管理方面,國外根據項目類型和裝機容量實行分類管理,簡化項目管理的流程和要求。以德國為例,對于小于5千瓦的居民項目,項目業主只需經過簡單的法人注冊流程,無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過程,就可直接向電網企業提出項目申請。在運行管理方面,強化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管理。2012年以前,德國僅對100千瓦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監控管理。根據《可再生能源法2012》,2012年1月1日后投產的小于100千瓦的項目也被納入監控范圍。對不同裝機容量的光伏發電機組,采用差異化的運行管理要求。
第三是實行嚴格、統一的并網技術標準,保障公共電網運行安全。
隨著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擴大,電網運行安全面臨挑戰。為保障公共電網安全,各國均出臺了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標準,嚴格規范各項并網技術要求,并適時修訂。德國近年來相繼更新了發電系統接入中、低壓電網的認證標準。相較之前的版本,新標準要求更為嚴格,各項技術指標包括孤島保護、短路電流、異常響應特性等,均有詳細規定。
第四、分布式光伏發展規模與社會承受能力的關系。
分布式光伏發電利用成本最終將由全社會進行分攤,對整個經濟社會都會產生影響。隨著未來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的增大,勢將增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規模,進而需要上調電價附加,從而降低我國工業制造業國際競爭力。據初步測算,2015年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規模每增加1000萬千瓦,將增加每度電電價附加0.5-1.5厘錢。因此,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目標的確定不僅要從光伏行業發展、節能減排等需求出發,還要充分考慮國家的財政支付能力和終端用戶的電價承受能力,權衡光伏行業和其他工業制造業的發展。目前,國外分布式電源發展較快的國家,譬如德國、丹麥、日本和美國等,基本上都是經濟發展國家,而且也不是不計代價的發展,而是在發展目標和社會成本之間尋求平衡。
第五是發展速度與發展質量的關系。
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健康發展有賴于激勵政策、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的不斷完善,需要在發展過程中進行不斷的實踐探索和經驗積累,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這是事物發展客觀規律所決定的,也就要求我國光伏發電發展應注重發展速度和發展質量的有機協調。這一點從我國風電發展的歷程也不難看出,我國風電裝機容量在“十一五”期間連續翻番,但是由此積累的問題也在2011年后集中爆發,風機脫網事故頻發,局部地區消納困難。
最后是分布式光伏的發展模式和管理機制的關系。
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模式和管理機制應注重協調統一,并緊密結合光伏發電市場發展需要,建立適應新形勢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模式和管理機制。過去,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處于發展初期,市場規模不大,為快速啟動國內市場、加快項目立項管理進程,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集中連片的發展模式。但是,集中連片的發展模式存在屋頂資源日趨稀缺、對電網安全運行和可靠供電影響較大的問題,難以支撐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可持續快速發展。隨著市場規模的逐漸增大,以及“簡政放權”的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適宜采用分散開發的方式,更為符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從德國的發展情況就能看出,德國77%的光伏發電項目小于100千瓦,由此才能引入更多業主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快速發展。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