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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結構中的可再生能源角色

2014-09-05 09:53:08 財新網-無所不能   作者: 張樹偉  
  《重塑能源》一書在我國的傳播引發了對于能源系統結構演進,以及各種能源角色的討論。由于嚴重霧霾天氣的頻繁發生,人們對于這個問題的討論更增添了一分“息息相關”的感覺。

  這一爭論不禁讓我想起了2011年國際上的另外一場公開的辯論。其背景是當年的5月9日,政府間氣候變化組織(IPCC)發布了可再生能源資源與氣候減排的特別報告(Special Report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簡稱SRREN)。SRREN報告對超過160個氣候情景方面的研究總結顯示,在各大主要研究機構給出的較大程度的減排情景下,可再生能源技術份額均出現重要的提高。到2030年,半數以上的情景中,可再生能源在總能源消費中的份額超過17%,2050年超過27%,最樂觀的情景達到了73%。

  這一報告發布之后在全世界范圍內引起了關注,也引發了不小的關于未來發展形態方面的爭議。其中,比較典型的當屬英國《自然氣候變化》(Nature Climate Change)雜志為平臺的一個關于可再生能源未來角色以及IPCC工作方式的爭論,其起因正是上述最樂觀情景,出自綠色和平組織(Greenpeace)。

  7月17日該雜志刊載了名為“Conflicted roles over renewable”與“Different views ensure IPCC balance”的文章。前文的作者是Mark Lynas,英國的一個時事評論員。該文認為SRREN報告因為利益沖突(conflict of interest)而帶有偏見,引入綠色和平組織人員對報告內容產生了不平衡的影響,對可再生能源的作用無原則的進行了夸大,需要參與撰寫的機構更加專業、采取更加中立的立場。后文是對前文的一個回應,作者是OttarEdenhofer, IPCC第三工作組的共同組長,對利益沖突、工作模式與情景結果問題作了回應與說明。

  這一問題爭議的根源在于,人們對未來存在不同的理解與預期,而未來也隨時在變化之中。可再生能源的地位與角色涉及整個能源與經濟系統。而這些開放的巨系統中,突發事件、技術創新與政策選擇都是系統無法保持穩定的因素,無法做“可預測性”的描述。中長期來看,所有的結論、基礎設施,甚至是基本形態都是可變的,未來仍掌握在人們的行動與政策手中,影響事物基本形態的因素可能還在今后發生,重要的是人們看重什么,需要實現何種目標。因此,就具體的數字“多還是少”的問題進行討論,其結果往往無始無終,缺乏依據。

  正是基于此,Edenhofer也無法就具體的“多少”進行回應,只能列舉SRREN報告中的片段來說明,該報告對于160多個情景的選擇是團隊討論的結果,并且進行了“平衡”的表述,2050年有4種情景其可再生能源份額只有15%,而綠色和平組織的可再生能源77%的情景來自于同行評議雜志《Energy Efficiency》,并沒有對綠色和平的相關研究報告進行參考。

  至于涉及利益沖突問題,Lynas表示綠色和平的參與使得IPCC的報告成為了一種運動,而不是中立的IPCC結論,其可信度大為下降,這一工作也缺乏“利益沖突”的評判與解決機制。Edenhofer對于綠色和平組織專家的參與表達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其認為這恰恰體現了廣泛的覆蓋面與不同工作領域(學術、工業、NGO等)與不同觀點專家之間的平衡,而評判與解決機制也在報告形成中發揮了作用,正式指南在制定之中。

  應該講,目前的這一關于《重塑能源》的爭論,并沒有超出以上的公開辯論所覆蓋的范疇。一方面,人們對于可再生能源發揮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這一觀點基本贊同,但是在程度上,即“多重要算重要”的問題上卻存在迥異的看法,甚至于不可調和。不同的研究根據各自的方法、模型,基于各自不同的經濟、人口、技術效率等假設給出了千差萬別的情景結果。并且由于前提不同,也不存在比較的意義,只是代表了人們對未來需要實現目標以及政策強度方面認識的不同。這些結果如果是自洽的,將都具有一定的正確性。

那么,繞了這么大圈子,應該如何理解我國能源結構的演進以及可再生能源的角色呢?在筆者的觀點里,起碼有幾點是可以明確的:

第一、不存在最優“能源結構”的客觀標準

見諸各種報刊與文件中,“優化能源結構”的提法非常多。但這實在是一句不那么準確的話。一個結構朝向哪個方向是“優化”的,并不是顯而易見的,也并不存在客觀的標準。能源結構的形成,是資源、歷史依賴、技術、政策等共同作用的結果,并不存在“最優”。問題的關鍵是:形成這樣的能源結構的過程中,是否出現了各種扭曲,影響了合理結構的形成。比如在內蒙古的某些地區,其煤炭資源的豐富程度使得煤炭的競爭力極強,高耗能產業應該是當地最大的比較優勢,哪怕能源效率低一點,但是其巨大的成本優勢,使得其生產的產品仍將具有很強的競爭力,其產品與投入能源間巨大的差價,也使得其解決高耗能的負面影響(特別涉及到環保與水使用)變得更容易。這種情況下,如果行政干預非要煤炭比重下降,這肯定不是“優化”的方向。相反,中國過去煤炭的價格計劃性人為壓低,在中東部煤炭并不豐富的地區都形成了高度依賴煤炭的能源結構,這是否屬于扭曲的“能源結構”也是值得探討的。

第二、可再生是主體還是化石能源是主體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值問題

如果可再生能源的份額代表其地位,那么可再生的地位存在任意多的可能性。一旦要減少煤炭,就意味著“我們不需要煤了”,而一旦增加可再生能源,就意味著“可再生能源是主體”了?這種非此即彼的思維方式并不符合能源結構連續變化的實際。二者的變化是此消彼長,連續變化的。

第三、可再生能源的份額增加是大方向

發達國家如此,我國也不會例外。而目前我國已經確定了“十二五”期間能源強度、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碳排放強度目標,并且印發了《“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所有這些能源環境目標的實現,都需要可再生能源供給側的貢獻。所以,可再生能源的份額增加,是個大方向,問題的關鍵是其發展的節奏有多快,在多大程度何種節奏上可以替代傳統化石能源。這同時也是能源系統轉型的過程。

在目前的現狀下,整體上可再生能源占據較大份額(比如1/2以上)還比較難以想象,但是部分地區率先建成某些時段的純可再生能源系統是完全看得見的。比如云南的水電系統、遼寧的非化石系統(核電、風電),內蒙古部分小地區的風光系統。這些區域具有可再生能源的先天優勢,如果建立了電力市場,這些地區的化石能源會完全淪為備用,直至淘汰。當然,必須強調,這里必須限定時間(某些時段)與空間尺度(部分地區),并不意味著更大地理尺度上的完全可再生。

第四、可再生短期是增加成本的,但這僅是財務成本

可再生能源目標的擴大意味著額外的發電增量成本、基礎設施配套成本,但是這一成本的上升是連續漸進的,連續的,并且這僅僅是財務成本。在中長期的討論中,這一成本的討論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為一方面,成本有隨著研發、技術進步而大幅下降,從而增強競爭力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現實中化石能源存在的安全、環境、可靠性等外部性影響也意味著相對其財務成本更大的“隱形成本”。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收益,從全社會與動態的角度,一定是高于其成本的。

更有極端者,比如歐洲的一些發展經濟學專業的“書呆子”,思考自然的本源價值(而非可供人類使用的“工具價值”),為了保持自然完全可以放棄經濟增長。他們對于人的福利的思考完全是哲學式的。

讓我以他們的一連串的排比結束這篇文章吧。

經濟增長(growth)不等于經濟發展(development,因此我們都可以不要增長了,degrowth),經濟發展不等于人類福利(welfare),人類福利不等于人類的幸福感(happiness,美國的一個研究通過測度幸福感的指標,發現美國人的幸福感并沒有隨著GDP增長而變化),人類的幸福感不等于人類價值(value),人類的價值不等于音樂,而音樂恰恰是最美好的(這最后的屬于調侃了)。

【作者:張樹偉,能源經濟學博士,高級工程師,現任卓爾德(北京)環境研究與咨詢中心首席能源經濟師,此前多年供職于中國電力行業、IEA等能源咨詢與決策支撐機構】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能源結構,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