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財經大學自貿區研究院副院長孫元欣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隨著2015年中美BIT(中美雙邊投資協定)談判中將開始負面清單的內容談判,“負面清單”的進一步修訂將是很迫切的任務,重點是要進一步解決開放度問題。“開放也會結合我們的國際談判需要進行。”孫元欣表示。
在煤炭、電力、油氣等能源行業改革逐步深化之時,能源行業是否有必要引入“負面清單”制度?這一制度對整個行業的改革是否有推動作用?對此,本報記者采訪了宏觀經濟學者、經濟學博士劉滿平。
Q1.何為“負面清單”制度?
劉滿平:“負面清單”制度發端于國際投資領域,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進入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清單,清單之外領域都可以自由進入,即“法無禁止即可為”。這項制度目前已被70多個國家采用,逐漸成為國際上通用的投資準入制度。在我國,“負面清單”制度首先應用于上海自貿區,目前已取得比較明顯的效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決定也要求“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可見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將全面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Q2.能源行業引入“負面清單”制度有無必要?
劉滿平:我國能源行業中政府干預過多。要想有所突破,我認為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個不錯的選擇。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實際上是在能源行業中列出一個“黑名單”,明確哪些方面不可為,外資或民營資本只要不觸及這些底線即可進入,“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負面清單”制度不僅能夠大大增強能源市場的透明度、開放度和自由度,增強外資或民營企業的投資信心與積極性,還能明確界定政府發揮作用的邊界,減少行政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權力濫用現象,將調控權真正歸還給市場,把過泛、過濫干預市場的政府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實現政府向市場放權到位。
Q3.能源行業引入“負面清單”制度需要注意什么?
劉滿平:在能源行業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一個新生事物,不可能一下子解決已經存在的所有問題,還可能會遇到未曾預料到的問題和風險。例如,管理者責任風險日益增大、事中與事后監管的難度和壓力加大、經濟安全風險加大等。對此,我們要保持清醒的認識,采取相應的措施。
首先,加強能源經濟安全風險管控,構建風險防御體系。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外資、民資的市場準入由“審批制”轉向“備案制”。能源市場進入限制放寬后,能源市場主體更加自由和多樣化,市場供求波動更加頻繁,價格變動更加明顯,能源經濟安全風險更加凸顯。因此,政府需要加強能源市場監測預警,提前構建全面的風險管理防御體系。
其次,建立透明度高的“負面清單”內容適時調整機制。“負面清單”制度實行后理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但這并不意味著“負面清單”是一成不變的,它將隨著外界環境變化而進行動態調整。
一方面,實行“負面清單”制度需要對現有國內能源產業進行復雜的評估,可能會出現如果某一新興能源產業或環節因評估不當而沒有列入清單中,從而導致產業發展因外資沖擊而受阻,所以,需要政府保留修改“負面清單”內容的權力。另一方面,實行“負面清單”制度還會遇到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當前很難預測今后情況的變化,能源產業的自然壟斷屬性也會隨著技術進步和實踐深化而發生演變。
再次,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和推進配套體制改革。能源行業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僅是減少政府對投資的事前審批,而是整個能源宏觀管理體系的轉變,需要在公共財政、行政管理、金融支持、價格形成機制、行政審批制度、投資體制、工商登記制度、涉外經濟體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及時跟進,才能實現真正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否則,“負面清單”制度無異于畫餅充饑。
最后,樹立正確的監管理念,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加強“負面清單”制度實施的監管。政府要樹立正確的監管理念:“負面清單”內,政府的歸政府,“負面清單”外,市場的歸市場;“負面清單”外,政府應以服務為主,為企業發展提供資源幫助,而不是以管理為主,不能“想查就查”“想查誰就查誰”或“想什么時候查就什么時候查”。
政府的監管重心還應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后監管,更加注重過程性監管效率。此外,要加大后續監管力度,加強各部門的協同配合和必要的聯合執法,提高綜合監管能力和水平,確保“負面清單”制度實施取得實效。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