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領導、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聯席會議第十次會議、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等研究同意,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云南省煤炭工業管理局、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10月8日聯合印發了《云南省煤炭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實施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新建、擴建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前應進行安全核準。未通過安全核準的,不得通過項目核準;未通過項目核準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相關部門不得受理其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等審查。需進行安全核準的新建煤礦建設項目為:云南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聯席會議審查確認的煤炭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方案納入改造升級類中的新建煤礦和整合重組類中實施“建一關一”政策的新建煤礦以及其他新建煤礦;需進行安全核準的擴建煤礦建設項目為:云南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聯席會議審查確認的煤炭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方案納入改造升級類中設計能力提升2個設計檔次的擴建煤礦建設項目。
辦法明確,云南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聯席會議審查確認的煤炭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方案納入整合重組類中的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和改造升級類中的機械化改造升級項目和設計能力提升1個設計檔次的改建煤礦建設項目,不進行安全核準。
辦法對安全核準權限進行了劃分,由國家項目核準部門進行核準的項目,依照有關規定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進行安全核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核準以外的其他煤礦建設項目,設計生產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項目由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安全核準,設計生產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的項目由所轄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安全核準。
辦法還對安全核準按資料受理、審查、核準、辦結等程序及不得通過安全核準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