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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將成為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2014-10-22 08:13:52 中國低碳網   作者: 李振興  

從國家到地方,我們都已經在環境法治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嘗試和探索。隨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進一步部署,環境領域的依法治國從理論到實踐都將提升至一個全新水平。“理國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強調要構建環保工作的“四梁八柱”,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在于,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為龍頭,形成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體系。

法令行則國治聚焦環保法治新常態下醞釀新突破

金秋的北京,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正在召開,吸引國內外再次聚焦。

根據議程,會議將對依法治國做出頂層設計,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這是中央全會首次專題聚焦依法治國,是我國民主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作為“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重要組成,生態文明建設由此將獲得全新動力。

“理國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強調要構建環保工作的“四梁八柱”,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在于,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為龍頭,形成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體系。

從國家到地方,我們都已經在環境法治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嘗試和探索。隨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進一步部署,環境領域的依法治國從理論到實踐都將提升至一個全新水平。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經濟社會步入新常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法治正面臨新情況,也正在醞釀新突破。正因為此,我們對正在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有了更多的期許與憧憬。

環境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引領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砥礪前行。盡管這條法治之路并非一帆風順,但依靠法律手段推進環境保護的探索一刻也未停歇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一個國家采取什么樣的環境法體系框架,與其法律傳統、環境問題的特點與現狀以及環境法的立法沿革密切相關。

翻閱我國環境保護的歷史,不難發現這樣一個規律,從理論到實踐,環境保護領域的每一步重大進展、每一次重大變革,都伴隨著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

截至2012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律10件、資源保護法律20件;國務院頒布了環保行政法規25件;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環保法規和規章700余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環保規章數百件;國家還制定了1000余項環境標準……

新一屆黨中央和中央政府成立以來,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被置于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環境立法、執法、司法都呈現出了新的理念、新的突破。

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等原則越來越得到認可,越來越成為共識。

數據顯示,我國環境法律占全部法律的10%左右,環境行政法規占全部行政法規的7%左右,環境法律門類越來越齊全,結構越來越完整。

橫向來看,這一體系涵蓋污染防治、自然資源保護、生態保護、資源循環利用、節能減排、防災減災等多個門類。

縱向來看,這一體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國家標準等多個層次。

事前預防、行為管制和事后救濟三大類環境法律法規的完善,標志著我國環境法律制度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各環境要素監管主要領域已得到基本覆蓋。

今天,當我們重新審視這條從無到有、由弱變強的環境法治之路時,依然有很多值得總結之處。

——這是順應時代變革的調整。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在不同發展階段呈現出不同的特征,需要環境保護不斷調整重點,需要環境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

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實施,我國的環境保護開始走向規范化,呼應改革開放的大政方針;

1989年,《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我國的環境資源法律開始朝著體系化的方向邁進,呼應接下來開始的市場化改革;

1997年,黨的十五大之后,環境立法速度大大加快,呼應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實施;

2014年4月,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審議通過,呼應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改革目標;

今后,還將有更多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出臺、完善,以呼應經濟社會新常態的新特點、新要求。

——這是尊重發展規律的探索。

當人與環境的平衡關系出現偏差時,以《環境保護法》為龍頭的環境法律不斷做出調整;

當保護與發展的關系需要重新界定時,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提出“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當違法與守法的成本需要重新調整時,“兩高”司法解釋大大降低了環境犯罪門檻;……

隨著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修訂,環境法律的理念更新,措施更實,要求更高,處罰更嚴,責任更明,權力更清,環境保護實踐在法治道路上不斷深入。

環境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深深根植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偉大實踐中。盡管這個探索過程并不總是順暢,但完善環境法律體系的努力一刻也未中斷

一段時間以來,我國面臨的環境資源問題比世界上任何國家都復雜,面臨的環境壓力比任何國家都大,解決起來也比任何國家都困難。

換一個角度來看,這恰恰為創造性地推進環境法治提供了契機。環境法治不斷完善的背后,是環保實踐中不斷發現新問題,不斷孕育新理念,不斷祭出新舉措……

環境法治完善的壓力源于環境問題的倒逼——

改革總是由問題倒逼的,環境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也是如此。

先看立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源于養殖污染越來越突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出臺,源于城鎮化過程中地下管道建設嚴重滯后;《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完善,源于排污費與治理成本“倒掛”

再看執法:因為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影響環境執法,法律對政府環境責任的界定越來越明確;因為環境執法“沒有槍,沒有炮,只有沖鋒號”,環保公安應運而生

還有司法:當環境資源糾紛數量加速增長時,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化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眾多環保法庭、合議庭相繼出現。

事實證明,正是這一個個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倒逼環境法律做出新的規定,給出新的規則。

環境法治突破的動力源于環保實踐的探索

在環境保護實踐中,我們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并通過法定程序成為法律規定,環境保護的豐碩經驗一條接一條地銘刻在光輝的法典之上。

其中,有保護優先、排污許可,有信息公開、誠信檔案,有生態補償、聯防聯控,有總量控制、流域限批,有按日計罰、查封扣押

上述很多措施,有的是環保部門和社會各界在環保實踐中摸索出來的經驗,有的是環保部門和社會各界為了解決環境問題長期呼吁的。

在獲得正式法律授權之后,這些措施從局地走向全國、從行政手段上升為法律要求,正在或即將發揮更大的效用。

今后,還將有越來越多的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經驗成為法律規定,越來越多的做法獲得法律授權。

環境法治深化的活力源于地方立法的活躍

在國家層面環境法治不斷健全之際,地方層面的立法也呈現出百花齊放的局面。

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剛剛啟動修訂之際,《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均已經開始實施。

《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地方法律法規也都已經開始實施。

截至2013年7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并在環境保護部備案的地方標準共126項,其中北京獨占34項;山東率先在全國實行了最嚴格的水污染物統一排放標準,制修訂火電、鋼鐵等5行業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

地方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的不斷活躍,一方面能夠讓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更好地落地,另一方面也為國家層面的立法執法提供了鮮活樣本。

環境法治前行的合力源于環保實踐的啟發

近年來,推進環保工作,一條重要經驗就在于堅持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我們還記得,早在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就正式施行。這是繼國務院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后,政府部門發布的第一部有關信息公開的規范性文件。

如今,這一理念和做法已經被越來越多地引入環境立法。

我們注意到,近年來幾乎所有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制修訂,都更加突出了民本思想。一方面,制修訂的出發點是保障公眾健康;另一方面,制修訂的過程更加強化了公眾參與。

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充分考量了公眾意見和建議,最終將PM2.5等納入監測指標;《環境保護法》先后四審,反復調整內容;《大氣污染防治法》也開始征求意見

集民意、匯民智。一條條建議,背后是公眾參與立法的真實寫照;一次次審議,背后是環境保護開門立法理念的不斷深入,是對公眾健康的尊重。
今后,開門立法之門只會越開越大,每一部環境法律的制修訂、每一項環境標準的制修訂,公眾都會參與進來,而且這種參與的程度還將越來越深。

新常態下的環境法治呼喚新的突破,也正在醞釀新的突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聚焦依法治國,法治環保的總體規劃及戰略遠景都將隨之變得愈加清晰

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改革開放越往深處發力,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就越顯緊迫。

我們無需回避,當前,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體系還存在不少問題,與推動經濟轉型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

在立法方面,某些領域尚存立法空白,對違法行為懲罰力度整體依然偏弱,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環保社會監督的法律機制仍有待完善。

在環境經濟政策方面,運用的空間有待拓展,法律法規支撐不足,現有政策之間協調與配套措施不夠,技術保障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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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低碳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