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在煤炭資源稅費改革工作會上表示——
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要求此次改革不能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各地在落實中要切實做好清費工作,要合理擬定適用稅率。
清費是否到位關系到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的成敗。各地應全面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對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其他涉煤收費基金,堅決取締,今后實行從價計征改革的其他資源品目,均比照上述清費原則處理。
礦產資源補償費停征前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而煤炭資源稅全部屬于地方收入,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后,中央財政不再分享,相應增加了地方財力。為了提升地方政府環境治理、生態補償以及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能力,建議將煤炭資源稅收入向環境治理、生態補償以及民生保障方面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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