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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鐘瑚:推動能源革命需法制引領保障

2014-11-06 08:53:27 中國石油報

編者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依法治國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法治道路。推動能源革命也需要發揮能源法律規范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推動能源消費革命和能源生產革命需要加快市場化改革,還原能源的商品屬性,去除非市場化因素,明確市場的主體地位,構建有效的競爭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作為推動能源革命的頂層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發揮能源法律規范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完善能源市場功能,還原能源商品屬性的同時,重要的還有消費者市場主體的歸位和法定。消費者應具有公平、無歧視的選擇權,輔以能源消費端的用電智能化,自由選取用電時間、時段,實現用電量的實時計量和價格可選,能源供應市場將受到真實需求的驅動。政府運用的價格、稅費、獎懲政策,要較少地使用在能源供應側,以激勵更多消費者合理使用能源和選用清潔的可替代能源。

消費者是能源消費革命重要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其用能習慣與偏好,除了法律應予權益的保障,還應該通過能源法律和政策來規范和引導糾正不合理性,從而達到全社會節約使用能源。

伴隨生活質量的提升,合理用能的考量標準和規范亟待建立。為展現經濟的繁榮,塑造城市形象,五彩斑斕的廣場和建筑物燈光照明,徹夜開放;為了盡顯豪華的居家環境,采用高耗能燈具;近幾年在住房市場中,待售住房和規模不小的度假休閑房,空房率高,連片供熱不能單戶熱控制和計量,在無人居住的情況下,仍然在耗能供暖。以上種種無不造成能源的過度使用和奢華消費,與建設節約型社會要求相距甚遠。但是,在現行能源消費制度下,只要能夠支付得起能源費用,用多少都是合理合法的,有些時候還被當作促進消費的措施和手段。增強節能意識,雖然采取了經濟政策激勵和宣傳教育的方式,但是由于缺少法律調整手段,效果有限。通過制定新的法規制度引導能源消費群體轉變消費觀和理念,規范消費者合理用能行為,是能源消費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費新的能源立法訴求。

能源生產和供應在市場需求驅動和變動下,調整生產供應量和品種以達到平衡。但是一些計劃性的指標分配和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仍在能源市場的供需平衡中起作用,反映能源真實成本的價格機制尚未形成,導致市場需求往往失真。比如,國家對可再生能源供應端的補貼政策為生產商帶來利好,但受補貼資金量限制,需通過項目審批核準,其結果是有的地方蜂擁而上,電網消納不了,有的地方則受補貼額的局限,欲建不能,“棄風棄光”與裝機不足分別在不同地區出現。這樣就產生了兩種聲音:有的說產能過剩,有的說不足。能源項目無序建設和規劃目標朝令夕改,無不反映出能源發展沒有得到規制的現狀。其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市場的信號失靈,原因在于市場化不足和機制缺欠,市場主體的需求受到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被抑制或者放大。通過能源體制的深化改革,消除政府對市場的控制,建立公平、有效競爭的能源市場結構和運行機制,釋放出需求的真實信息,使能源供應側做出及時反應和調整,能源的規制發展才能進入軌道。

無論能源消費革命,還是能源生產革命,必須建立在相應體制、機制和制度的保障基礎上。深化能源體制改革首當其沖,建立和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作用的機制,必須加快能源的市場化改革。消費者、投資者和能源生產供應企業,都是市場的主體,其標志是投資和消費行為及權益的實現,必須遵循市場規則和法律規范,靠市場發揮作用。能源是市場化程度不高的產業領域,究其原因是長期以來制定政策和改革決策的基點,是把能源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戰略產業,國有經濟成分較高,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支撐,因擔心改革傷筋動骨,改革難以深化,從而延滯了改革進程。國家對國企的控制與依賴,加劇了國企的市場壟斷。能源規劃的法律地位缺失,能源項目往往與規劃計劃脫節,企業市場準入和項目審核制,人為操作空間太大,其結果是無序建設亂象橫生、腐敗蔓延,環境生態破壞未得到根本治理。能源產品市場價格機制沒有形成,政府制定價格違背了市場經濟原則,造成上下游企業的利益差不合理。煤電聯動的機理是對的,但由于不是通過市場機制,而是政府人為調控,導致按下葫蘆起了瓢。如果采用企業市場定價,政府監管其成本和利潤率,將起到對企業投資和資本運作的利益保障和投資的導向作用。

現行的財政補貼制度,主要是補給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方,對于消費者缺乏激勵。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富集區與能源的主要消費區呈逆向分布,西北部可再生能源基地向東部地區大規模輸送,高昂的輸送成本成了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經濟性障礙。而實施在消費端財政補貼及消費者自愿認購的政策,一方面可以沖減用戶負擔的高成本,另一方面對用戶產生激勵作用,促進自愿認購,從而有利于拓寬新能源市場。同時,為培育新能源產業的競爭能力,加快商業化和產業化步伐,財稅扶持政策要建立逐漸弱化和適時退出機制。

以能源革命為主導,深化能源改革,規范消費行為、規制能源發展,加快能源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構建中國特色的能源法律體系,廢除計劃經濟不適合能源市場化的法規、規章制度,修改不適用的法條和規范,創新制度完善法律規范。通過這些措施,我國能源發展將步入快車道,盡快建成現代能源產業。

(作者吳鐘瑚,為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中國能源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副會長)




責任編輯: 曹吉生

標簽:能源革命,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