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事故已過去三年有余,但真正進入司法索賠程序的案件僅有一例,再次折射出環境維權之難
立案三年后,康菲渤海溢油索賠案終于邁出實質的一步。
12月9日及10日上午,天津海事法院開庭審理這一案件。此案中,河北唐山市樂亭縣21個海參養殖戶起訴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康菲中國)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下稱中國海油),向其索賠溢油造成的漁業損失1.41億余元和鑒定費703萬元。
該案的立案時間為2011年12月,之所以延宕至今方才開庭,天津海事法院作出解釋:法院在立案后即向兩被告郵寄送達法律文書,因康菲中國的注冊地利比里亞時局動蕩,致使該公司于2013年4月才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此后,法院又先后兩次召集原、被告交換證據,并就21名原告的養殖權利和養殖面積進行調查。在此期間,原告方還曾數次變更訴訟請求并補充證據,最后提交證據的時間是2014年7月6日。因此,法院最終確認訴訟請求的時間是2014年9月10日。
2011年6月,康菲中國與中國海油合作開發的渤海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后經國家聯合調查組認定,油田周邊及其西北部面積約6200平方公里海域海水受污,其中870平方公里被嚴重污染。
事故發生后,河北、山東、天津等沿渤海地區水產養殖戶因受損嚴重,分別通過司法途徑向肇事方提起索賠訴訟。但迄今為止,在中國國內正式進入訴訟程序的僅有上述的河北樂亭21名養殖戶。
此案所涉養殖戶中大部分來自遼寧大連,他們自2007年起陸續在河北樂亭縣海域承包養殖海參,其索賠金額從178萬元到近3000萬元不等。
首例索賠案開庭,讓一直苦于訴訟無門的各地養殖戶重獲信心。12月11日下午,即天津庭審結束的次日,山東多地養殖戶代表前往山東省高級法院交涉,“希望能推進在青島海事法院申訴的索賠案件,同時我們也加快推進在國外的訴訟進度”。
激辯索賠依據
樂亭縣水產養殖協會會長張福秋是21個養殖戶的代理人,他在庭審現場訴稱,21個原告共擁有海參養殖池2905.99畝,工廠化養殖5727平方米,由于渤海溢油事故未及時向社會告知,致使原告誤將混有油污的海水引入海參養殖區,造成大量海參死亡并絕收,被告應予以經濟賠償。
在庭審中,雙方就多個焦點展開激辯: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養殖權利和索賠權;溢油事故是否造成原告養殖區的污染;污染事故與原告主張的損失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遭受損失的程度和具體數額認定的真實客觀性;中國海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代理同一事故中其他養殖戶索賠案的多位律師看來,上述庭審五個爭議焦點,也將是所有索賠案件在未來遭遇的共性問題。
其中,最核心的焦點在于事故與海產品死亡因果關系如何認定。
原告索賠1.4億余元損失的主要依據,是由河北博亞科技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技術咨詢報告。張福秋表示,他于2011年7月17日接到養殖戶反饋的海參死亡通知后,即安排樂亭縣水產局工程師趙連懷、尹向輝現場查看并現場取樣。后將采集的部分原油顆粒樣品送檢至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化驗結果顯示與油田溢油油指紋一致。此后,農業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的檢驗結果表明,海參、蝦樣本體內的石油烴含量超標,不能食用。
庭審中,被告的代理律師對原告送檢樣品的采樣、保存、檢驗的規范性,及評估公司的評估資質提出了質疑,認為不符專業性、規范性要求,不能證明原告養殖區真實狀況,而且康菲中國和中國海油方面在采樣、檢驗過程中未在現場,因此對相關的檢測結果表示質疑。
張福秋則表示,原告采樣時已按既有的專業操作規程,“否則,也根本化驗不出來油指紋一致的結果”。而取證過程中,張福秋自稱接到養殖戶通知后,先向縣水產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逐級匯報,在得到分管副縣長指示后才安排技術人員調查取證。“我們共向兩被告發了三次書面函并打了多次電話邀請共同采樣,對方一直口頭說派人配合,但始終不到場。我們鄭重告知對方,再不來,證據就要滅失了,他們還是不到場。所以我們才自行采樣送檢。”張福秋說。
在中國海油是否承擔事故賠償責任上,雙方也展開辯論。原告認為,中國海油與康菲中國此前已分別出資對事故進行補償,已表明中國海油在事故中存在過錯,雖然該公司在事故過程中不是生產者、主要責任者,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國海油代理律師則表示,中國海油出資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補償、對保護渤海環境承擔社會責任,并不代表就要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受質疑
在此次庭審中,康菲中國還出示了新證據,試圖推翻國家聯合調查組于2012年6月作出的調查結論。
國家聯合調查組認定,渤海溢油事故造成海水污染范圍為油田周邊約6200平方公里海域(超一類海水水質標準),其中870平方公里受嚴重污染(超四類海水水質標準)。2011年6月下旬至7月底,海底沉積物污染面積已達1600平方公里。
但康菲中國代理律師表示,康菲中國對聯合調查報告的出具過程并不知曉,也從來沒有收到過報告文本。
同時,康菲中國提交了一份由紐飛爾環境技術服務大連有限公司對溢油事故出具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該報告主要起草者之一、美國紐飛爾公司環境化學顧問劉波在庭審時表示,根據大氣、洋流等因素進行環境綜合分析,渤海溢油事故影響范圍僅局限在溢油點附近幾百米之內。
事實上,康菲中國多位高管也曾在事故發生后對媒體表示,溢油事故只對周邊較小范圍海域造成輕微污染,且很快消失,沒有證據表明事故對環渤海沿岸造成污染。
長期關注渤海溢油事故、并代理多起國內溢油事故索賠案件的全國律協環境與資源法委員會委員夏軍表示,要想獲知精確的受污范圍必須要掌握準確的溢油量,但此次事故中因為漏油事故發生的時間點不明確,導致確切的溢油量至今成謎,國家海洋局至今也未公布這一數據。
劉波在審庭中稱,此事故溢油總量為115立方米,該數據系由康菲中國提供。
當年事故發生一個月后,康菲中國7月15日首次批露的溢油量約1500桶-2000桶之間。當年8月,該油田再次發現9處海底油污滲漏點后,康菲中國公布溢油總量已升至2500桶,相當于397立方米,遠超于現在康菲中國前稱的115立方米。而同期,中國環境科學院研究員、原近海環境研究室主任趙章元受訪表示,經他測算,總溢油量約6.5萬噸,超過康菲中國單方面公布數字百余倍,其根據國家海洋局當時公布的超四類海水面積達870平方公里,以及國家海水水質標準的四類石油含量來倒推估算。
康菲中國、中國海油代理律師還表示,國家聯合調查組報告所述的污染范圍示意圖,并不涉及原告的養殖區域。中國海油方面稱,即便報告所指的最近的唐山淺水灣水域,與原告養殖區也相距近10海里。但原告方堅稱,官方調查認定的污染范圍包括養殖區。
《財經》記者查閱國家聯合調查組報告發現,該報告中所附有的污染示意圖僅劃定在海域中,未與陸地聯結。但該報告指出,在遼寧綏中、河北唐山淺水灣、河北秦皇島市昌黎縣的三地岸灘發現油污,經鑒定與溢油平臺油指紋一致。
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海洋學院副教授王亞民表示,由于洋流的運動和風力等作用,導致油污污染擴大是客觀存在的,也進入了岸灘,但具體是否進入各地每個養殖戶的養殖區,則不易界定,要根據個案所能提供的證據具體分析。
據《財經》記者了解,導致水產死亡至少有三方面因素:溢油生成油膜后進入水面,導致魚蝦等水產窒息死亡;油污直接毒死水產;油污導致了生態環境和微生物組群的死亡,導致以攝食藻類或微生物為生的海參等水產品因攝食不足而餓死。相關法律界人士表示,若能有證據表明油污產生后導致了養殖區內的生態發生較大變化,對于索賠訴訟可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
“中國式賠償”干擾
渤海溢油事故后,遭受損失的漁民紛紛提起訴訟,試圖索取賠償。
2011年11月,30多名山東漁民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索賠訴訟,但未獲立案。此后,更多山東漁民加入其中,最后有500多名山東漁民在美國得克薩斯州南區法院發起索賠訴訟,得克薩斯州的休斯頓是康菲石油公司總部所在地。
代理該案的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方義介紹,此案在美國已經開過兩次交換證據的聽證會,且已立案。2013年7月,在500余名漁民基礎上又增補了300人,共800多位漁民再次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仍未被受理。
此外,天津、河北樂亭、昌黎、唐海等地的漁民提起的訴訟也未獲立案。
“溢油事故發生至今,介入沿渤海區域受損漁民索賠的,先后共有20多家律所、300多名律師。可惜,污染索賠的最終結果仍成了一個在中國前所未有的環保懸案。”賈方義對此頗為感慨。
而與這一現實攸關的,是康菲中國與農業部在2012年初達成了一份行政調解協議。按協議規定,康菲中國支付10.9億元,用于河北、遼寧兩省的部分縣區養殖業和漁業資源損害賠償。此后,農業部將這筆賠償金通過河北樂亭、昌黎與遼寧綏中三地政府,逐級發放至養殖戶。
此后,山東、天津和河北唐海縣漁民因被排除在賠償范圍外而不滿,而納入補償范圍內的昌黎、樂亭等地漁民也對補償資金的數額頗有怨言。據張福秋介紹,樂亭縣獲得的賠償金共計3億余元,當地政府根據漁民上報的養殖畝數,平均計算得出賠償標準,海參養殖為每畝540元,蝦養殖為每畝230元。但在養殖戶看來,這與自己的損失差距甚遠。“這次開庭審理的21戶養殖的海參已達到2年-3年的成熟期,經評估鑒定每畝損失是4.83萬元,而其他剛投苗海參養殖戶,每畝的投苗成本也在3萬-3.5萬元。”張福秋說。
在行政調解方案確定后,各地不少漁民和代理律師被地方政府部門建議撤訴,期間有部分漁民因擔心證據不足、訴訟難度大等各方原因接受了賠償方案并領款。此次庭審的21個養殖戶則不接受政府的補償方案。張福秋說,此案在2011年立案時曾有29個原告,后來有8戶因領取了賠償款而退出。
德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欒少湖認為,在溢油事故中,維護漁民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本應是司法訴訟,但農業部的行政調解在此案的庭審過程中形成了一定干擾。
在此次庭審中,原告稱,21個養殖戶均納入了兩被告與農業部簽訂的行政調解協議,并列入樂亭縣政府發放的污染賠償表中,這足以證明本案爭議養殖區已受溢油事故污染。
但被告方提出,康菲中國已履行了行政調解下的補償責任,賠償了漁業損失。行政調解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解決糾紛方式,原告不能將行政調解中的證據運用到民事訴訟中來。
因此,受訪律師和專家認為,行政調解帶來的“后遺癥”說明,“中國式賠償”無法將所有問題“解決干凈”。而行政部門在信息不公開、未征求各地意見的前提下,未經司法程序與康菲中國達成協議,會讓今后各地漁民維權索賠處境更為艱難。
但據一位接近農業部的知情人透露,農業部簽訂行政調解協議時也有多種考慮,“一方面從行政職責上有維護自然農業資源的管轄權益,另一方面也擔憂此案在中國索賠會遭遇不小的難度,因此即便接受行政調解后,農業部也不會干涉漁民的繼續訴訟。”
賈方義將山東索賠案起訴至美國后,在法庭交換證據時獲得了由康菲中國提供的行政調解協議書。“根據這份協議書,康菲中國將10.9億元的調解資金交由農業部處置,同時說明除了現有資金分配區域外,如果其他地區也能確鑿證明遭受溢油事故的污染,同樣可再索賠。”賈方義說。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已有的行政調解與民事訴訟索賠,在法理上并不沖突。“行政調解并非由主張權利的漁民所委托同意的,它只是行政機關與污染方之間的協調方案,而且協調過程中的承諾如何,社會公眾與受損漁民均不得知,因此行政調解不能剝奪養殖戶訴諸法律的權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湘說。
欒少湖認為,未領取這部分行政調解資金者,意指與污染者之間未達成協議,繼續申訴有法理支持;如果領取了這部分資金,雖也可以追訴,但法院在審理中未必能支持,“同一案件和事實,如果你已接受了行政調解,等于放棄了部分申訴權,除非在領取行政調解金的方案協議中有特別約定。”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