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證實,該院近日對備受關注的一家民營企業起訴中石化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違反了反壟斷法,并判令其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該民營企業以“地溝油”“泔水油”等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銷售體系進行銷售。
昆明中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今年1月初,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燃油銷售體系。
原告代理律師、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訴稱,盈鼎公司是主要以“地溝油”“泔水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的企業,其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和生物柴油調和燃料產品經合法檢驗后,均符合國家和云南省質量標準。
陳維鏢稱,盈鼎公司從2008年開始投產,但一直未獲準進入被告的燃料銷售體系,造成了企業的停產和虧損。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反壟斷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向法庭訴請判令被告接收其生物柴油產品,并賠償損失經濟300萬元。
被告代理律師答辯稱,被告系云南省成品油銷售企業之一,在生物柴油產品領域不具有市場壟斷地位。被告認為,沒有銷售原告的產品是因為原告自身產品質量和經營模式的原因,原告既沒有提出完整的交易請求和條件,也沒有在訴訟前提供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效依據。
昆明中院7月30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后,法院按照雙方意愿組織了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相關法律和證據證明,被告負有采購、混配、銷售生物柴油的法定義務。由于在云南地區進行經營的主體是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因此承擔該責任的主體也應該是中石化云南分公司。
在被告是否具有壟斷行為方面,法庭認為:“從原告的舉證和眾所周知的生活經驗可以知道,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銷售市場所占的份額達到二分之一”,按照反壟斷法規定,可以推定其在云南成品油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證據顯示,原告曾委托律師事務所向被告送達請求交易的律師函,因此被告所稱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對原告發出的交易請求長期不做正式回復,不給原告交易談判的機會,屬于違反《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的行為。
由于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經濟損失,故法院未給予支持。
據此,昆明中院12月8日判令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體系,并駁回盈鼎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