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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力挺環保NGO 公益訴訟亟需磨合

2015-01-08 10:17:08 美財社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有關情況。該《解釋》著重提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地位以及訴訟區域等問題。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實踐中制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突出問題,于2013年成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作為全面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突破口和著力點。

在《環保法》修訂之前,法律對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并不明確,這給公益訴訟實踐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新環保法進一步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并明確了社會組織的訴訟主體資格,然而中國當前的環境問題并不是簡單的一部法律所能解決的。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方面,國家只是表示支持,雖然有了法律的依靠但是所有的事都需要自己去解決,比如人才、資金等問題。這些問題將會越發的突出。”上述業內人士表示。

環境公益訴訟地位確立

一直以來原告資格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核心問題。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介紹了《解釋》的有關情況。對于社會組織的原告資格,《解釋》第二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根據現有行政法規,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只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三種類型,但《解釋》沒有將社會組織限定在上述三種類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拓展了社會組織的范圍,這些社會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其目的是使依法運行并且具備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參與到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來,從而確保訴訟的質量和效率。

“環境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與普通侵權之訴不同,在因果關系證明上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原告僅需證明有侵權行為、侵權后果,而因果關系是不是存在,主要由被告舉證證明,如果被告想免除自己的責任,就要證明自己的行為跟損害沒有關系。”孫軍工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訴訟。《解釋》第四條、第五條對主體資格要件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解釋》第四條規定:“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對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地域范圍未加限制。

據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介紹,此舉擴大了環保組織起訴的范圍,有利于調動環保組織的積極性。

鄭學林表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屬于新類型案件,審理、執行難度較大,社會關注度高,原則上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紤]到部分基層人民法院較早建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將部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給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環保專家邊波表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歷來遭到了很多的爭議,這次終于塵埃落定,我最看重的是國家為了提高私益訴訟的審判效率同時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還應允許私益訴訟原告“搭便車”,即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判決的認定有利于私益訴訟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訴訟中主張適用。

“這種‘公私兼顧’的做法確實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出臺是遲早的事,而‘搭便車’的方式可以說是意外的驚喜。”邊波介紹說。

環境公益訴訟前景堪憂

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因相應法律規定不明確,由此展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屢屢被擋在司法救濟大門之外。新《環保法》的確定環境民事訴訟主體和《解釋》的若干細則使原告資格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核心問題得以解決。

然而,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要求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必須“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然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30日對國內迄今為止賠償金額最大的環保公益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成立不足1年的環保組織有訴訟資格,維持污染企業共計1.6億元的環境修復賠償額不變。

業內人士認為,江蘇這起民事環保訴訟大案的終審表明,公共環境不再是“無主”資源,依法保護環境將成為社會各界的責任和權利。

邊波認為,在環保公益訴訟資格認定上,該判決將成為一個“孤案”,因為在環保法修訂時對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就有過爭論,規定過嚴可能抬高門檻影響訴訟積極性,規定過寬又難保環保公益訴訟的質量。

“江蘇高院也許是為了讓各界關注環保公益訴訟的質量,未來只有專業的組織才能提高環保公益訴訟的勝算。判決傳遞出的理念是,鼓勵公眾和社會組織對環境污染主張賠償權利,讓公共環境不再淪為無主資源。”邊波介紹說。

然而據業內人士表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面臨的問題不僅僅如此。

自1月1日起,中國將有300多家NGO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是有能力提起公益訴訟的可能不及十分之一。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表示,一場公益訴訟的平均花費要十來萬,且上不封頂,一般環保公益組織根本無力承擔。在河北省只有三家環保公益組織有資質提起訴訟,但經費最多的一家,一年也只有7萬元經費,根本無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按照我國目前的原則是“誰要求鑒定誰預付,誰敗訴誰掏錢”,預付的鑒定費用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據媒體報道,在“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公益訴訟案”這一“環境爛尾案”中,高昂的鑒定費用成為一個難以逾越的難關。原告代理夏軍表示,他在2012年咨詢了鑒定機構,報價是700萬。這是因為鑒定機構要到現場進行全面的環境調查和取證,“比如判斷地下水有沒有污染要鑿不止一口井,我們沒有這種技術力量。”

然而,針對這種尷尬目前已經有了轉機。河北省已率先試水解決“打不起環境訴訟”的問題。

2014年11月28號,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取得的賠償將成立一個基金,其中一部分資金專門用來支持環境公益訴訟。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沒有專業能力取證的,可以要求環保局取證,環保局必須取證。

環保公益組織也有自己的辦法,目前環保自然之友基金會和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合作成立了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備受矚目的“南平案”是該基金支持的第一案。

邊波表示,新《環保法》從事公益訴訟的環保公益組織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由于訴訟注定是一場“拉鋸戰”,時間會持續很長。如何獲得可持續的資金和人才的培養同樣是環保公益組織面臨的關鍵問題。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