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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可再生能源政策

2015-01-20 14:37:04 陽光工匠光伏網
        丹麥化石能源匱乏,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前高度依賴石油進口,但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豐富。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降低石油進口依賴,丹麥實施了積極的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能源政策。例如重點開展熱電聯產,制定市政供熱規劃,逐步建立覆蓋全國范圍的天然氣管網等。同時,丹麥大力提高建筑能效,實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及新型、環境友好的能源技術研發支持政策,并制定了積極的綠色稅收政策。

1、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石油危機之后,丹麥逐步形成了可持續發展的能源政策體系。20世紀70、80年代,制定了第一和第二個能源計劃,重點推動節能和可再生能源發展。2007年提出國家能源戰略計劃,致力于推動綠色能源體系發展。2010年6月,丹麥政府頒布了《國家可再生能源行動計劃》,明確制定了未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39.8%供熱和制冷用能、51.9%的電力需求、10.1%的交通用能要來自可再生能源。

2011年2月,丹麥政府出臺了《能源戰略2050》,提出到2050年完全擺脫對化石能源依賴的宏偉戰略,這是世界上第一個提出完全不需要化石能源發展的國家戰略。2020年的階段性目標是化石能源消耗量在2009年的基礎上減少33%,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33%,溫室氣體排放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30%。

2012年3月,丹麥新政府公布了《丹麥能源政策協議》,提出了近階段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實現能源消費總量在2010年的基礎上減少7.6%,溫室氣體排放與1990年相比減少34%,可再生能源比重達到35%,其中風電占丹麥電力消費總量達到50%。

2、主要政策措施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發展,丹麥政府注重通過立法提供保障,先后于1976和1979年通過了《供電法案》、《供熱法案》,1981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利用法案》(2008年修訂)。2003年通過《能源供應法案》(2010年12月做了修訂)。

丹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勵發展低碳的可再生能源,鼓勵企業和個人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主要包括固定電價政策,以及《丹麥能源政策協議》中規定的可再生能源建筑補貼、區域供暖對太陽能熱利用和生物質利用的支持;另外能源稅、二氧化碳排放稅、歐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體系等也為丹麥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了可持續的資金和機制支持。

可再生能源補貼和稅收減免。丹麥政府對風電補貼始于1979年,根據立法,通過Risø國家實驗室的測試和資質認證后,私人投資風電能獲得風機購買價格30%的補貼,后來補貼比例逐漸削減,最終取消了這一補貼。1981年,開始對熱泵和太陽能供暖提供補貼,比例自1980年的5%提高到2001年的8%,大大推動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的應用,該補貼政策直至2001年廢止。丹麥還規定,部分小型可再生能源系統免征公共義務附加稅(PSO),大型可再生能源系統減稅。電價政策。丹麥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包括市場競價和補貼兩部分,例如風電,在市場競價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并網年份,采取差異化的電價補貼政策,確保補貼的合理性。對于陸上風電和非招標海上風電,政策規定2014年1月1日后并網的風電實行固定補貼,在滿負荷發電6600小時內,在市場成交價基礎上補貼0.25丹麥克朗/千瓦時,

如果市場成交價格達到0.58丹麥克朗/千瓦時或更高,補貼為零。

市場準入和上網優惠。丹麥《電力供應法》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必須優先上網,電網有責任收購并付款,如果風電場建成后不能及時入網,電網公司必須對風電場業主給予經濟賠償。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中還規定,對于新建的海上風電場,在運行過程中如遇特殊原因被限制入網,電網公司也必須對風電場業主給予經濟賠償。

對可再生能源燃料征稅。2012年《丹麥能源政策協議》規定,由于化石燃料的消耗將會減少,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稅收收入也將減少。因此,丹麥計劃引進一項新的“能源供應安全稅”,征收對象為所有燃料,包括采暖用的生物燃料和化石燃料。該稅可為可再生能源補貼提供部分資金來源。

降低石油和天然氣消費。為減少使用石油和天然氣采暖,《丹麥能源政策協議》規定,從2013年起新建建筑禁止使用石油和天然氣采暖;區域供熱區內的既有建筑自2016年起不得安裝新的石油鍋爐。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丹麥,可再生能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