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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能源科技計劃管理機制啟示

2015-02-03 08:27:30 中國科學報   作者: 陳偉  張軍  李桂菊  

美國能源科技計劃的組織實施包括決策、咨詢、管理、執行四個層次。按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原則,科技戰略決策分散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統。在行政系統中總統具有最高決策權,在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等內閣機構輔助下進行包括能源在內的重大科技計劃決策和相關預算編制。國會通過立法推動包括能源領域在內的科技活動的制定和實施,政府所有重要的科技計劃和預算須經國會兩院審議通過,形成法案經總統簽署后才能生效,形成了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制度,不因政府換屆而轉移。司法部門則擁有對各項法律的解釋權,不受行政和立法系統干預。

第三方咨詢和評議機構是美國能源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重要的科技決策都起源于第三方智庫的建議。如總統科技顧問委員會(PCAST)主要包括總統直接任命的來自非政府機構的知名科學家與企業界人士,從非官方角度對包括能源領域在內的政府科技計劃進行評述并提供反饋意見,同時還積極提出事關國家發展的科技問題建議。PCAST在2010年提出開展跨部門的4年期能源評估工作的建議已被奧巴馬政府采納。此外,通常受國會委托,美國國會下屬的研究服務局和政府審計署(GAO)等第三方咨詢評價機構發揮著重要作用,對能源科技計劃實施、學科領域發展和科研項目開展獨立的評估工作。美國國家科學院系統的身份雖是官方立法成立的民間組織,但其也是政府和國會的重要科技智庫,通常受政府和國會委托提供科學決策咨詢,如先進能源研究計劃署(ARPA-E)即是在國家科學院的建議下成立的。

ARPA-E的成立充分體現了美國能源科技計劃組織實施體系的特點。2005年,美國國會委托國家科學院分析“美國在保持關鍵技術領域領先地位上所面臨的最迫切挑戰”。美國國家科學院在由此提交的《在風暴之上崛起:開創美國經濟的光明未來》報告中表達了對于美國經濟和技術競爭力現狀的擔憂。出于對顛覆性創新、具變革意義和潛在巨大應用價值的高風險能源研究的激勵和開發清潔、低廉與可靠能源的強烈需求,該報告建議布什政府仿效國防部先進研究計劃署(DARPA)的成功模式在能源部(DOE)設立ARPA-E,借此推動革命性能源技術的開發。2007年美國國會通過、布什總統簽署生效的《美國競爭力法案》即授權DOE創建ARPA-E,以立法形式明確了機構使命、職責、人員權責利,使得有法可依,避免了政府換屆產生的不確定性。2009年《美國經濟復蘇與再投資法案》專門為ARPA-E撥款4億美元正式開展工作。截至2014年9月,ARPA-E已為19項主題領域研究計劃和2輪開放式申請下的375個項目資助了超過10億美元。

對我國借鑒意義

能源領域是資金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周期長、慣性強的特點,一旦方向選錯或技術落后,將會長期處于受制于人的被動局面,因此政府主導科技計劃建立正確的戰略導向至關重要。我國能源科技管理涉及部門多,缺乏科學高效統一協調的決策與管理機制;科技計劃投入口多、面廣、總體水平低,引領作用不明顯;缺乏總體規劃和部署,資源分散,產學研缺乏有效整合;促進創新的財稅政策不健全,缺乏體制機制保障。借鑒美國能源科技計劃專業管理機構ARPA-E的管理創新經驗,針對我國在能源領域的科技計劃組織提出建議如下。

1.建立高層次、有實權的能源科技發展決策機構。我國應在國家能源委員會領導下,由國家能源局牽頭,有科技資助職能的部委和能源領域各行業參加,組建國家能源科技發展領導小組作為決策與協調機構,負責能源科技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科技體制改革、科技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審定,以及重大科技計劃實施的決策,逐步建立起能源領域各行業間科學、有效、協調的運行機制,并通過立法形式來保障能源科技戰略的實施,不因政府換屆而轉移,對發展創新能源技術形成強有力的支持。

2.著眼于能源科技創新全價值鏈進行重點研究計劃布局。先進技術的應用部署和商業化,是能源科技創新成功的最終評價標準。必須以應用目標為導向,整合現有的基礎研究、能源領域應用研究和工業示范各階段資源投入,調動大學、研究機構和產業界創新單元開展集成化創新和聯合攻關,打通原始創新—技術開發—商業化—推廣應用的整個創新鏈條。其中,需要重視現有條塊分割的資助計劃對于創新各階段之間存在的(科學到技術、技術到市場)空白/鴻溝的忽視,推動技術成功跨越知識創新和產業創新的“死亡之谷”。

3.敢于投資高風險、高回報的革命性能源技術。這種投資風險過大,作為創新主體的企業不愿投資,必須在國家層面設立基金支持。一旦這些技術開發成功,將會產生巨大的商機,其中一些突破性的技術最終將會創造新的產業和工作機會,引領經濟高速發展,改變社會面貌。對于在商業上具有高風險的能源科技創新項目,重點是利用政府資源投入來撬動民間資本,推動技術走向市場。

4.必須有管控風險機制。項目管理機構必須能夠承擔和管控風險,其選擇的項目要同時滿足“技術推動”和“市場拉動”兩個條件。在投資計劃的申請、評估和篩選過程中,建議引入與市場相關的成本和效益評價標準;在項目開發過程中,管理機構應該組織科學、工程和商業領域的精英通力合作;對項目進程要有所監控,必要時快速中止項目,將資金轉向那些更有希望的項目。

5.靈活高效的專業化項目組織管理模式。政府負責抓規劃、定政策、管布局、做監督,不具體管項目組織實施,而依托專業機構招聘專業高級人才來負責。高級人才包括具備豐富的能源科技領域專業知識和項目管理經驗的技術與管理專家,以及具備技術轉化和商業領域成功實踐的市場專家,擁有快速決策的權限。減少層級的扁平式組織管理架構可以加快計劃制定的進度和項目的遴選執行流程,也保證了在嚴格的時間限制下完成目標和使命。




責任編輯: 曹吉生

標簽:能源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