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價格改革一直受到廣泛關注,但不少人以為能源價格改革只是調價格。這種觀點顯然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沒有真正認清能源價格改革的重要性和基本內涵。
近年來,我國能源價格改革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距離“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還有較大差距。一方面,我國能源產業整體市場化程度不高,市場價格尚不能很好地引導供求變化,在促進競爭、提高能效、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作用也未能充分發揮。另一方面,主要能源產業即油、電、煤、氣的市場化進程不協調,導致市場化進程較快的產業市場配置資源的效果受到影響。比如在煤炭市場實現價格并軌后,市場煤與計劃電的矛盾愈發突出。同時,能源價格體制改革作為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改革,絕非能源領域的內部事務,特別是國資國企改革、財稅體制改革、中央與地方關系理順等都是制約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進程的重要因素,突出表現為相關方面對能源價格改革的訴求并不一致。
雖然能源價格改革具有復雜性和艱巨性,但只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做好頂層設計,運用系統思維,抓住改革的關鍵環節,就能夠取得更大成效。
首先,應明確單純以能源價格升降來評價能源價格改革效果是不可取的。實際上,這仍然是基于計劃經濟和部門利益考慮的思路,而不是著眼于還原能源的商品屬性。衡量能源價格改革成效,應當主要看能源價格是否合理。所謂合理,有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能源價格要體現能源的真實利用成本。如果價格不能反映成本,那么,不是扭曲生產就是扭曲消費,能源生產革命和消費革命就無從談起,提高效率和推進創新也無從談起。第二,能源價格要體現能源利用帶來的外部效應。如果無法將外部效應內部化,那么,能源利用產生的副作用如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必然制約能源、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空間。第三,能源價格要體現能源利用機會的代際公平。在以一次能源為主的能源利用結構下,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顯得彌足珍貴。如果只算當代人的經濟賬,子孫后代就可能沒有能源可用。可見,價格能否在合理水平上運行根本上取決于體制變革,而不是在原有體制下價格調整幅度大一些、頻率高一些就能解決的。說到底,就是主要通過市場去發現能源的真實價格。
其次,在能源價格改革上,政府要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加快培育讓價格順暢形成和傳導的制度環境。主要著力點有三個方面:一是加強能源法治建設。能源價格改革也是能源經濟法治化的過程,現有能源法律法規的一些規定已經限制了市場定價機制形成和發揮作用。二是解決能源領域的市場準入問題。公平市場準入是“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的前提,對于技術經濟特征適宜引入競爭的領域和環節,應破除進入壁壘。三是構建適應市場化要求的新型監管體制。政府該管的價格要管好,如提高自然壟斷環節的價格監管效率、公平解決能源貧困問題、改善服務質量等;不該管的應放手給市場,讓供求雙方在競爭中發現和傳遞價格;同時,致力于防范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優勢地位濫用,做市場秩序的維護者。
能源價格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歸結為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盡管能源行業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國民經濟關聯性強,很多體制性問題根深蒂固,但這正是推進能源價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所在,只要明確方向和目標,積極穩妥推進,就能取得成功。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
責任編輯: 曹吉生